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出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此举引起国内外强烈反响。 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空前。同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遏制腐败的重要一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亦强势“发力”。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尤其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这向世界表明我国致力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坚定信心。曾经被民众诟病的“贪饱就跑,一跑就了”的现象或将再难成为腐败分子梦寐以求的“康庄大道”。 今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部署,列为我党反腐败的七项任务之一。外交部境外追逃和国际执法合作特别协调员孙昂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中央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这样一个高度,在我党历史上是第一次。” 震慑贪腐 追逃追赃迫在眉睫 多年来,贪腐官员外逃的案件时有国际追逃追赃强势出击:发生,给国家带来的损失颇为触目惊心。潜逃新加坡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涉案金额9400万元;出逃荷兰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涉案金额约2.532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原三任负责人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盗用金额更是高达超4亿美元⋯⋯ 虽然对于究竟有多少外逃涉职务犯罪人员及有多少赃款被“卷走”尚无准确数据,但毋庸置疑的是,涉职务犯罪外逃人员已非少数个案,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不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将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国际追逃追赃关乎我国反腐败的整体成效。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追捕外逃腐败分子和追缴非法资产是反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对党的信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实际上,追逃追赃工作一直在做,并非新事物。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追逃追赃不断发力,也愈发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关注。” 据统计,2007年至2013年,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98人,公安机关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00余人。虽然追逃追赃工作一直在推进,但从总体上看,仍是外逃人员跑出去的多,抓回来的少。这给不少职务犯罪人员留下了投机和侥幸的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近年来,国内反腐成效有目共睹。尤其是最近两年来,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和效率显著提高。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实际上,公安部开展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半年内,便从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此前7年(2007年至2013年)的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3个月内便成功将49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这一数字占此前7年(2007年至2013年)总数98人的一半。 我国密集、持续、强力的追逃追赃收效显著,一批逃往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陆续回国受审,有的则在国外被判刑入狱。这种种举措给外逃人员带来极大震慑。 作为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也有遇到委托人外逃的情况。“这对律师来说最大的困难是沟通。”易胜华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他们不会让任何人包括律师知道自己的位置和去向。经常几个月都不与我联系一次,每次联系后就销声匿迹好久,很像是电影谍战片。为避免暴露自己,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一般当事人都是已被抓获的。而外逃当事人虽然是自由的,但实际却相当于画地为牢,尽可能深居简出,隐瞒自己的身份,经常搬家,处于惶恐之中,可谓是‘惊弓之鸟’。” 易胜华介绍说,面对我国国内持续的追逃追赃高压态势,外逃人员的疑心病很重,比如国外居住地周围出现陌生中国人面孔,就会紧张。除了面临融入外国环境的困难,再就是“坐吃山空”,即便携带大量钱财,也不敢随意使用。“国内的风吹草动他们都会很敏感,比如说去年的猎狐行动,经常会向我咨询相关情况。” 多层次推动 纵横交织综合施策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各类会议上多次专门谈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指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重要举措,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要求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 此外,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更是逐渐提升至构建国家间政治与外交关系的战略高度,此举备受国内外舆论关注。孙昂告诉本刊记者:“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率先垂范,亲自做美国总统奥巴马、加拿大总理哈珀、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等外国领导人工作,向他们提出了我们的要求和主张,促使对方作出积极表态,化被动为主动,成为外交工作的一大亮点。” 在中央层面,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随着追逃追赃的深入,对普通民众来说有些“神秘”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愈发引起关注。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颇为复杂,涉及纪检监察、法院、公安、检察、外交、金融等多个领域,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指出,“比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追逃案件时,外国有关部门要求我们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给出决定,而最终的相关承诺要由外交部代表国家作出。”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曾先后建立过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两项工作的联络协调机制,并将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委。在这两项协调机制中,最高人民法院从审判职能角度,及时对外逃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量刑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境外缉捕长效机制;外交部充分利用外交渠道配合境外缉捕工作,加强个案磋商;公安部加强警务合作,加大侦查力度跟踪案件;司法部负责配合办案部门及时对外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则肩负反洗钱调查、跨境资金监管和打击地下钱庄等职责。 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首设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简称“追逃办”),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追逃追赃的组织协调工作。追逃办着手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中央纪委监察部广泛接受海内外举报。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首次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亮相。办公室成员由与追逃追赃工作密切相关的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员组成。这一举措改变了单打独斗局面,多效并举,形成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巨大合力。 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间加强横向协作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协作也逐步理顺。1996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明确提出,成立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目前,反腐败协调小组从中央到地方均有设置。在此基础上,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立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开展本地区追逃追赃工作,并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这对于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纵向整体合力作用显著。 频频亮剑 打击力度持续升级 在高层的推动下,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从2014年起开始迅猛发力,频频向外逃人员“亮剑”,打击力度可谓“前所未有”。 2014年3月,中央纪委新设国际合作局,承担组织查办相关案件的职能,加大海外追赃追逃力度。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启动“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截至当年12月底,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等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80名。其中,潜逃10年以上的人员117名,有390名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继续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的通知》,将此次专项行动延长至2015年年底。专项行动开展3个月内,全国检察机关成功地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其中涉嫌贪污犯罪11人,涉嫌行贿受贿犯罪31人;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6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人;潜逃10年以上的有3人,时间最长的23年。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悉,共有173名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在取得不俗成绩的基础上,2015年,我国以一批外逃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继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的打击力度,向世界展示了国家反腐开辟“海外战场”并非一时之策,而是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 今年3月2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决定启动“天网”行动,标志着2015年追逃追赃工作再次“提档升级”。 “天网”行动由多个专项行动组成,各部门从自身职能特点出发,在统一协调下,共同织密出对外逃职务犯罪人员的“法网”。据悉,其中的重头戏当属“猎狐2015”和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两个专项行动。 公安部牵头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缉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腐败案件重要涉案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重点抓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重点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他人跨境转移赃款等进行集中打击;中央组织部会同公安部开展治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证照专项行动,重点对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和持有证照情况进行清查处理,并对审批、保管环节负有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与此同时,各省(区、市)建立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部署开展本地区追逃追赃工作,全力配合“天网”行动。 不同路径 追逃追赃方式各具特色 一般追逃的方式有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以及警务合作。在国际追逃合作中,引渡是最正式、最复杂、最常见、主权色彩最浓厚的追逃方式。孙昂介绍说,引渡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经过引渡审查程序后,把在本国境内的、被另一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另一国。引渡逃犯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国家没有向外国引渡逃犯的当然法律义务。1990年4月,劫机犯张振海从日本被引渡回国,这是我国第一起成功引渡案例。 2011年,在外交交涉和法律斗争下,藏匿加拿大达12年之久的厦门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被遣返回国,这起建国以来影响最大、历时最长、最为复杂的境外缉捕大案落下帷幕。作为一种移民法措施,遣返则被称为引渡的替代措施,它的使用前提是嫌犯违反了所在国家的移民法,如非法入境、非法停留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等。在与我国没有引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便启动引渡程序时,遣返即是一种可行的追逃方式。孙昂告诉本刊记者,“遣返属于政府主导的行政程序,操作相对便捷,对启动程序的证据要求不如引渡那样严格。但由于各国根据国内法自行决定,缺乏确定性,且在西方国家遣返程序复杂、冗长,救济途径多,很容易被外逃人员滥用。” 相对而言,劝返是一种比较高效的手段。作为一种我国在实践中创新的追逃模式,劝返即通过警方渠道、领事渠道等与在逃人员接触,劝说其回国自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的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中,有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从近年来的有关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经常看到劝返成功案例。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后相关部门在与其进行沟通后,最终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审判。劝返往往与遣返、引渡、异地追诉等其他手段并用,给追逃对象施加压力。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猎狐2015”专项行动办主任刘冬表示,“实践中,我们发现劝返是优先考虑的方式,只要是嫌疑人自己尽快回国接受处罚,既节约时间,也节约工作成本。” 异地追诉方式耗时长、程序复杂,且需我国提供大量证据材料。但是,由于许多外逃人员往往犯有洗钱罪、移民欺诈等,许多国家考虑到司法管辖权问题,不能将外逃人员直接遣返回中国,须先对外逃人员定罪,在其服刑完毕后,再遣返回中国。 孙昂告诉本刊记者,如果条件允许,也可采用警务合作方式,由对方通过警务合作渠道直接将逃犯移交,不过“这一方式完全取决于两国的合作关系和意愿”。 目前,我国追赃的主要方式包括返还和分享。我国进行追赃的国际司法合作中,在提出引渡或者遣返请求进行追逃的同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这也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复旦大学金砖国家研究中心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王海军指出,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追缴赃款措施。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亦有相关规定,在追赃过程中以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方式,启动赃款所在国追缴程序,追查、冻结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可以由单位向赃款所在国法院提起对赃款确权或侵权的民事诉讼,由外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返还财产;也可以向案发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作出生效的返还或赔偿的判决后,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予以执行。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则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境外违法所得进行审理,作出生效的没收裁定后,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国或地区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制度。 追赃的另一种常见路径是资产分享,这也是国际通行惯例。王海军指出,由于政治导向和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国家都签订了资产分享协议,而且追捕过程中外国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贪腐资产的处置采取分享机制。 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作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就返还财物和分享被没收资产协定举行了两轮谈判。双方在交流各自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协定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草签了协定。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史上第一个犯罪资产返还与分享的协定。 追逃亦要追赃 两者不可或缺 绝大多数的外逃人员携带有“不义之财”,尤其是涉职务犯罪人员更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目前,对赃款的追缴力度要远远小于对官员的追逃力度。不少外逃官员用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或隐匿起来,对赃款的追缴可谓难上加难。追赃是我国跨国反腐工作的重要组成,但相比追逃来说,追赃效果并不理想。以澳大利亚这一重点外逃地和转移资产的主要资产流入国为例,据澳大利亚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2002年以来,澳方仅向中国返还了大约750万美元的款项。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在接受采访时说,“对于追逃追赃,国外只能提供合作和配合。如何证明外逃人员属于腐败或经济犯罪分子、如何证明境外发现的资产属于犯罪所得、违法收益,这个责任在中国公检法主管机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撰文指出,“境外腐败犯罪资产的追回,关键在于没收程序的运用。”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立法中增补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处理的规定,不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为前提,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对物的特别程序,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及时追缴犯罪所得的问题。该特别程序的增设,实现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资产追回规定的衔接,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大突出亮点,其进步意义显著。 赵秉志指出,在确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未专门针对腐败犯罪资产追回问题进行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对因潜逃或死亡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追赃的工作,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障碍。确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后,检察机关可以更加有效地开展在逃腐败犯罪嫌疑人的资产追回工作。 2013年3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今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被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2900多万元,均系其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据悉,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第一案,李华波也成为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 寻求支持 推进国际合作新发展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黄树贤在2014年APEC会议第三次高官会议期间强调,要把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内容。“各经济体应尽快就案件信息交换、腐败资产返还等事宜展开对话与磋商,不断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作为反腐败领域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等,为我国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注重追逃追赃的国际司法合作,积极探索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争取最大限度支持,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双边、多边合作。孙昂告诉本刊记者,“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启动司法协助、引渡条约谈判以来,经过近30年的不懈努力,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基础不断夯实,已初步建立覆盖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的追逃追赃法律网络。” 目前,我国已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与美国、加拿大、法国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此外,今年6月,中德经过前后近8年5轮艰苦的谈判,终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内容基本达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之一,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全程参与了全部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谈判和履约工作,为国际司法合作网络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智慧支持。 此外,在建立司法和执法合作机制、构建追逃追赃机制化平台方面进展显著,这为对外开展追逃追赃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比如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及中加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机制的设置。 根据1997年中美两国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两国同意设立一个由两国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1998年5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以下简称“JLG”)正式设立。经过16年的发展,JLG目前采用“共同团长”制。中方共同团长分别为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负责人和监察部国际合作局负责人,美方共同团长分别是国务院负责毒品和国际执法事务的助卿、司法部助理部长帮办和国土安全部助理部长。目前,JLG下设反腐败、追逃、司法协助等七个工作组,涵盖两国司法执法合作的各个领域,成为中美务实合作的一大亮点。 2004年4月,通过JLG合作平台,成功使涉嫌侵吞中国银行数亿美元资金的主犯余振东得以回国受审。近年来,双方进一步加大了在追逃追赃方面的工作力度。在2014年12月举行的JLG第十二次会议上,双方就反腐败追逃追赃进行了深入务实的磋商。 中加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始于2008年12月,迄今共举行了5轮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双方通过该机制开展务实合作,相互了解对方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并就加强执法合作及引渡、犯罪收益分享等问题交换了意见。目前,磋商已定期化、机制化,每两年举行一次。中加双方通过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机制取得了不少具体成果。加方向中国遣返了潜逃12年的赖昌星及合同诈骗犯曾汉林,并为李东虎、李东哲回国自首提供了协助。而我国也就多起案件向加拿大提供了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对于国际追逃追赃,针对不同国家的司法协助,我国有不同的部委进行主要对接。在追逃追赃工作模式中,除了司法协助外,还有检警合作的方式,即我国检察院与国外的警察建立直接联系。“虽然相对来说,司法协助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在国内、国外多个部门间周转。但司法协助比较正式,是一个常态化的方式,也是一个主要方式。只要签订相关条约的国家,均可提出申请,而可以进行检警合作的国家只是一部分,如东南亚一些国家。如果在国外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工作,就需要通过司法协助来进行。” APEC和G20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两个多边合作组织,2014年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G20峰会都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列为重要成果。 2014年,我国抓住担任APEC轮值主席国这一机遇,经过不懈努力,促使21个经济体成员达成反腐败共识,使《北京反腐败宣言》草案8月在北京APEC反腐败系列会议上顺利通过。其中,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是该宣言的核心内容。同年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联合声明》以附件形式对外发布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此外,会议还通过了《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并决定将ACT—NET初始阶段(2014—2015年)的秘书处设在中国。据悉,ACT—NET是目前亚太地区最大的多边反腐败执法合作平台。同时,在G20框架下,我国推动建立了拒绝腐败分子入境联络人机制。 困境与问题 追逃追赃任重道远 实际上,腐败一直是令不少国家棘手的全球性问题。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腐败导致平均每年大约2.6万亿美元被窃取,相当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5%有余。尽管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反腐需要各国携手成为共识,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却由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尚需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尤其对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来说,更是面临困境。 多项因素决定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从外部看,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一些西方国家对与我国开展追逃合作态度不够积极,部分国家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少数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而作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孙昂告诉本刊记者,“通常情况下,国际追逃追赃合作被视为有关国家对彼此司法制度的‘信任投票’,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了解,对我人权、司法和政治制度存在着‘傲慢与偏见’。同时,一些国家司法体系中程序冗长、证据要求高、上诉和救济渠道多,对我境外追逃造成不少困难和障碍。从内部看,我国国内有关追逃追赃的法律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亟待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司法协助法已经是“箭在弦上”的事情,现由政法委牵头,司法部制定草案,各部委正在磋商,今明年或将出台。“需要一个具体的法律来对相关工作程序、流程进行规范。以前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稍有涉及司法协助,相对比较模糊、笼统。” 易胜华说:“我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最大难点在于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问题,另外的一个问题是各国之间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司法体系不同所造成的衔接问题。这些问题可能造成遣送程序十分漫长,影响了效率,例如赖昌星案。” “要克服这些障碍,一方面,我们要与这些国家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互信,妥善处理法律上的障碍,探讨务实、可行的合作方式与途径;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公共外交工作,积极宣介我国法治建设成就,为追逃追赃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孙昂说。 关口前移 切实扎好“篱笆” 在大力进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进一步减少外逃人员存量的同时,遏制增量愈发显得重要。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黄树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我国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推动有关国家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近日则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采取了九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其中一项即是加强防逃机制建设,重视对重大案件嫌疑人及其他可能潜逃人员的资金和行踪监测监控。徐进辉指出,目前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案件已大幅减少。 集通缉、抓捕、打击、防逃为一体的“天网”行动,更是向全社会表明,不仅要将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抓回来绳之以法,还要斩断为外逃提供条件的各种“暗道”。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股长李华波共骗取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9400万元,其中有2953万元即是被他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新加坡。4月16日,根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通知,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 易胜华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已有一些预防贪官外逃的措施,如处级以上干部的护照上缴、打击‘裸官’等,这都是一些扎‘篱笆’的动作,但难免也有疏漏的地方,如很多人借开会、考察的机会滞留不归。” 庄德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贪官外逃之前,一定会提前布局,包括资产转移、家属移民出国等,预防还不如预警。因此我们要建立贪官外逃的预警机制。这应该由我国公安、司法、海关、银行等部门形成一个合作网络,共享相关信息。这就需要我们突破现有反腐机制的限制,以中央纪委为主要领导,结合其他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建立一个预防贪官外逃的国内反腐合作网络。以这个网络为基础,能够把相关官员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亲属信息、工作信息、出国出境信息、资产使用信息等录入到大数据库中去,进行实时的监控和分析,提早预警。这从技术角度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近年来,中央就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防范意识不强、执行政策不严等问题,这为个别领导干部外逃提供了便利。 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出国(境)严格审查,加强证件管理,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在此基础上,今年的专项行动在对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和持有证照情况进行清查处理的同时,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和外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做好防范领导干部外逃工作。 据悉,相关部门还将严格执行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党员干部出入境证照、出入境资金监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败分子外逃。有媒体报道称,“加强证照管理是为了堵住‘出路’,遏制外逃人员增加的趋势,让他们跑不出去;加强资金管理是为了掐断‘活路’,挤压外逃人员在国外的生存空间,让他们活不逍遥,活不下去。这两个专项行动,可谓针对外逃问题的釜底抽薪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