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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星期二

直播法院:《中国审判》网刊

图文直播:《中国审判》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

开始时间:2014-12-28 09:00

直播摘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多元需求,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常态下推进司法公开的主要工作。为深入研讨以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公开的理念与路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定于2014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举办“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活动。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来宾:
为了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优化发展法治环境,利用技术创新推进司法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政法委在面向全国征文的基础上联合举办“法院信息化建设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论坛由涪陵区法院承办,涪陵区法学会协办。出席今天会议并就坐主席台的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中国审判》杂志社社长张益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明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钢,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书记秦敏,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海波,涪陵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
今天的论坛主要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论坛开幕式,第二阶段为“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理论模型探讨,第三阶段为“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实践路径研讨,第四阶段为论坛闭幕式。下面进行第一阶段,首先由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秦敏书记致辞。
2014-12-29 13:40:57
【秦敏、黄明耀:】
  【秦敏】
尊敬的益民总编辑、寿明社长,全国法院系统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涪陵地处长江之滨、乌江之畔,2000多年前为巴国故都,自唐代以来一直为州郡所在地,因乌江古称“涪水”、巴国先王陵墓多葬于此而得名。涪陵历史悠久,人文底蕴深厚,涪陵榨菜、白鹤梁、816核军工洞闻名中外,是重庆革命老区之一。涪陵是一座千年古城,于巴国古都相邻,是巴国文化的发祥地,是榨菜之乡,同时涪陵还是区域性的教育医疗应急中心,目前我们正朝着三区一城的现代化城市迈进。陵区政府始终坚持以支持并保障司法公开公正,不断提升法治水平,涪陵区法院加强建设司法公开载体,获得了全国司法公开的荣誉称号,入列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全国10个基地法院,集体和个人多次获得最高法院表彰,多次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公开等主题论坛并作主题发言。尤其是今年以来,涪陵法院大胆探索、稳步推进,正式启动了司法权运行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了司法权管理体制,规范了审判权运行机制,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力度,扩大了司法公开范围,建立了从机关到人民法庭、从院长到普通法官,多层次、立体化、广覆盖的大公开格局,受到了上级法院的积极肯定,得到了基层群众的普遍好评。
今天,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论坛在涪陵召开,这既是我们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为大家相互学习交流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和平台。我们诚挚地欢迎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对涪陵法治建设特别是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工作,多提指导意见、多提宝贵建议,也真诚的希望通过此次论坛搭建的平台,为全国范围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工作做出更多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积累,共同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添砖加瓦。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元旦佳节将至,在此也提前预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节日快乐!谢谢大家!
【黄明耀】
尊敬的孙佑海所长、倪寿明社长、张益民社长、秦敏书记、各位教授和来宾:
上午好!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征程之际,我们高兴地迎来了“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在重庆涪陵隆重召开。受钱锋院长的委托,我谨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对会议的胜利召开,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重庆法院以及重庆法院司法公开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5个中级法院、38个基层法院,以及1个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全市法院在编人员6965人,法官4001人,占编制数的52.5%,一线法官3135人,占编制数的41.1%。在重庆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重庆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为重庆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10万余件,年均增幅超过10%。重庆法院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走素质提升之路、走精细管理之路、走低调务实之路。坚持“好传统”与“高科技”并举,通过便民诉讼网络、诉讼服务中心,以及公众服务网、院长电子邮箱等信息化手段,拓展司法为民的网上和网下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运用互联网思维,重构法院管理,建成全市法院数据云中心,健全以审判执行流程、质量效率管理和案件质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体系,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重庆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重庆法院依托“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将案件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在西部地区率先全面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开通法院微博、微信,建立数字法庭和庭审直播室,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图文直播、同步录音录像,积极打造“指尖上”的司法。市一中法院及辖区法院积极开展全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建立执行日志信息系统,当事人通过扫描法院提供的“二维码”,可实时查询执行案件进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充分肯定。涪陵区法院作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承办“深化司法公开研究”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在司法公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绩。
此次“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在重庆涪陵召开,在各位专家、学者和全国各地法官的参与下,必将拓展深化司法公开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为重庆法院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必将对重庆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重庆各级法院要仅仅抓住这次会议在我市召开的契机,认真贯彻江必新副院长书面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着力破解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难题,着力构建开放、透明、动态、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我们期待与会的各位会议代表,为重庆法院的各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在渝期间工作顺利、心情舒畅、身体健康!
2014-12-29 17:26:57
【孙佑海:】
  首先祝贺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论坛顺利召开!我受主办方委托,代表这次征文评委会就这次论坛的论文征集情况和获奖论文评选情况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一、征文及来稿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涪陵杯)论坛“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主题论坛于今年8月份开始向全国法院广泛征集论文稿件。活动开展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十分重视,及时向所属法院落实征文通知要求,各中院、基层法院也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撰写报送稿件。
从全国范围来讲,本次征文充分调动了法官撰写应征论文的积极性,无论是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都有不少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同志带头撰写论文,为法官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至9月30日截稿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应征论文401篇。
从来稿的内容上讲,也十分丰富。既不乏理论上的深度阐释,更注重结合审判实际,针对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尤其是这些入围奖项的论文所提出的观点多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论文形式比较规范,论证方法比较妥当,论文言语流畅、准确。许多论文所提出来的观点和建议,对我们将来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时候颇有启发,有些论文在学术上亦颇有价值,在思想观点、研究路径上具有创新性。
二、评奖情况
为公正评出获奖论文,特别组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任评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全国有关审判业务专家任评委的7人评委会,先后进行了初选、初评、推选、终评四道程序,每道程序都设定了严格的评选标准和规则。如在初选标准上,我们注重的是论文内容和体例与本次征文的要求是否相符;初评标准更进一步注重了论文立论的正确方向、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更注重论文逻辑、论据运用和论证方法;推选和终评的标准,则注重了论文目标的实现和结论的科学性,突出了论文所提观点的原始性、前沿性和思想性,同时也更注重论文内在逻辑的连贯性以及论证的说服力。在规则方面,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从初评开始,我们即将初选出来的267篇论文进行匿名编号,论文里隐去作者所有信息,然后初评出74篇入围论文,再同样以匿名的方式进行终评,最终按论文质量水平,认真严谨地评出了特等奖1名、一等奖5名、二等奖11名、三等奖20名、优秀奖37名,获奖面为18.45%。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最终评出的奖项,相对于征文通知和启事中设定的奖项有了些变化,这是因为论文的来稿量远远超出了我们最初的设想,这样原来设定的奖项按来稿比例就显得过少,所以评委会最后决定设5个一等奖,比原定增加了2个,设11个二等奖比原定增加了1个,三等奖名额不变,优秀奖37个,比原定增加了7个的名额,主要是为了激励那些高级法院一把手亲自撰文,这些文章高屋建瓴,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尤其在这些领导同志工作繁忙、事务很多的情况下,还能专门抽出空来为这次征文撰写文章,非常难能可贵,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因此我们觉得部分奖项的增加意义很大。当然,由于时间关系,这次征文在规定截稿时间后的来稿我们也没有将作者论文纳入评选工作,评委会的工作中也难免会有疏漏,从而可能造成一些质量上乘的佳作因奖项有限及评选人员的水平有限而与奖项擦肩而过,留下了遗憾。会后,我们将对这次征文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努力把今后的论坛论文评选工作做得更好。谢谢大家!
2014-12-28 09:24:03
【主持人:】
  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总编辑、社长张益民宣读获奖人员名单。
2014-12-28 09:27:37
【张益民:】
  各位专家、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
首先,热烈祝贺《中国审判》杂志社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成功开幕,因为围绕司法公开主题在作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涪陵区法院所在地召开本身就具有标本意义。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具有构成并保障程序正义的目的性价值。程序正义之所以成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主要在于程序的公正性,而正义不仅要实现,更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作为看得见的公正,是构成并保证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诉讼作为一场特定生活时空的对话,是诉讼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唯有彼此公开信息才能成就这场交流和对话。司法公开体现了司法程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属性,司法公开运行是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公信为系统目的的司法发生发展的必然产物,就此而言司法公开与程序正义具有内生契合性。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诉讼主体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后手段,但司法公开对司法救济主体的实体性权利无疑具有独特的工具性价值。其一,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司法行为不易腐败。司法公开把司法行为赤裸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司法主体为了司法尊严不得不中规中矩演绎司法,不好意思忽左忽右让司法行为变形走样。其二,司法公开让司法行为赤裸裸暴露在大庭广众面前,直接强化了公众知情权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司法想走样,群众盯得紧。其三,司法公开让司法行为赤裸裸暴露在诉讼主体面前,直接强化了当事人诉权对司法活动的直接监督,司法想走偏,当事人不答应。如此一来,司法活动和司法结果因受到多方的监督而更加慎重,“暗箱操作”随之减少,司法腐败得到扼制,裁判质量明显提高,实体正义自然得以彰显。司法民主因司法公开而更加体现民意,司法公开直接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可以让参与者及时全面地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更加全面地了解法院审判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审判过程与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司法正义在司法公开保障下真正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形成既体现程序正义又最终实现结果正义的合成正义。
人类自二十世纪末开始,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已经全面迈入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正在改变自然,更在改变社会,并已广泛应用到国家、社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正在改变发司法的方方面面。信息技术首先从生产力层面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让迟来的正义无理由迟延;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信息技术从生产关系层面在转换司法场域主体间的结构性关系,信息技术让司法活动更加扁平化和透明化,直接提升了司法公开的亮度,司法者不再是司法信息的垄断者,当事人与司法者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拥有的同等的司法信息话语权。科技走进法院、走入法庭不再是纸面构想,而已成为满足群众司法诉求、深化司法公开、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解题之匙,也给建设现代化法院带来机遇和挑战。在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促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功能更加凸显。
信息对称是程序正义的固有内涵,信息不对称的司法不是正当程序的司法。传统司法公开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内容上的单一性、形式上的单向性,使得司法信息不对称成为难以破解的难题。现代信息技术具有时间上的即时性、内容上的丰富性、形式上的双向互动性等特征和优势,法院与当事人、社会公众的交往空间得以实时扩大,让审判活动中最主要的元素——行为(法官和当事人的相关活动)和物(证据),从传统的独占到实时在线共享成为可能,进而实现审判信息在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远程参与庭审、阅读案件材料,可以通过司法公开三大平台适时查询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庭审资料,并可与法院进行有效互动,社会公众可以借助公开平台了解法院整体信息,使破解司法信息不对称难题成为可能。
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同样更有益于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信息化可以为审判信息的集聚、交换、反馈提供最直观的平台和最便利的条件,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法官之间可以实现个案、类案、整体审判运行信息的对称,可以此规范审判行为、优化审判质效,从而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提升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推动网上办案的全面落实,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实现全程留痕,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深度运用和功能完善,可以使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得以实现,甚至可能因裁判文书网法制统一功能的行使,促进不同地区对法律观的基本整合与个性完善,进而形塑当代中国法治文化。
司法公开固然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诉讼法基本制度,但同样应当遵循一定边界和规律。当司法公开与其他法律原则或价值相冲突时,需要进行权衡比较与利益衡量,比如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程序选择权等重要权利。尤其在信息技术环境中,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深度,一定程度加大了公民隐私权等重要权利受到不当影响甚至侵害的可能,我们应当高度关注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等其他价值的权衡,寻求共益于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实践之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透明、开放、动态、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现代信息技术是构建“透明、开放、动态、便民”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支撑,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法院微博、微信、二维码、APP等新媒体,给司法公开注入了强大动力,也带来了新挑战,如何顺应信息时代变化,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次《中国审判》杂志社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举办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征文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举办专题研讨会,搭建起一次专家学者与全国法院系统获奖法官代表针对司法信息化与司法公开集中性思考与智慧碰撞的交流平台,让大家对司法信息化与司法公开之间的耦合原理以及对接路径展开创造性思维的翅膀,遵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探索信息化技术与司法公开理论趣致与实践方法,对各级人法院探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的新常态无疑具有理论指引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希望研讨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指引,使我们的研讨不偏离正确的价值目标,让研讨言之有“向”。
第二,希望研讨会坚持从问题出发,以唯物史观来检讨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存在的实践样态,一切从实际出发来检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的病症与病因,让研讨言之有“的”。
第三,希望研讨会坚持正确的认识论,以唯物辨证法检讨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的理论联系,一切从规律出发来检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的耦合原理,让研讨言之有“理”。
第四,希望研讨会坚持多元的方法论,大胆设想,小心求证,
积极利用各种思辨和实证的方法探究信息化建设与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子与方法,让研讨言之有“矢”。
第五,希望研讨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开言路,畅所欲言,既要注意说理性,又要注意情趣性,让研讨会言之有“味”。
最后,祝本次“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宣读完毕,谢谢大家!
2014-12-28 09:47:14
【主持人:】
  下面进入颁奖环节:
首先请获得二等奖的作者:潘健、卢祖新、段理华、王信芳、韩雪峰上台领奖。
有请获得二等奖的作者:邹钢、宫鸣、张潇月、任高潮、袁江华、孟祥上台领奖。
有请获得一等奖的作者:胡毅峰、赵静、王小林、罗殿龙、李静上台领奖。
有请获得特等奖的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憬宏的代表上台领奖。
2014-12-28 09:39:48
【主持人:】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中国审判》杂志社社长张益民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书面讲话。
2014-12-28 09:48:12
【张益民:】
  各位专家、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
首先,热烈祝贺《中国审判》杂志社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成功开幕,因为围绕司法公开主题在作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涪陵区法院所在地召开本身就具有标本意义。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具有构成并保障程序正义的目的性价值。程序正义之所以成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主要在于程序的公正性,而正义不仅要实现,更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作为看得见的公正,是构成并保证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诉讼作为一场特定生活时空的对话,是诉讼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唯有彼此公开信息才能成就这场交流和对话。司法公开体现了司法程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属性,司法公开运行是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公信为系统目的的司法发生发展的必然产物,就此而言司法公开与程序正义具有内生契合性。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诉讼主体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后手段,但司法公开对司法救济主体的实体性权利无疑具有独特的工具性价值。其一,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司法行为不易腐败。司法公开把司法行为赤裸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司法主体为了司法尊严不得不中规中矩演绎司法,不好意思忽左忽右让司法行为变形走样。其二,司法公开让司法行为赤裸裸暴露在大庭广众面前,直接强化了公众知情权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司法想走样,群众盯得紧。其三,司法公开让司法行为赤裸裸暴露在诉讼主体面前,直接强化了当事人诉权对司法活动的直接监督,司法想走偏,当事人不答应。如此一来,司法活动和司法结果因受到多方的监督而更加慎重,“暗箱操作”随之减少,司法腐败得到扼制,裁判质量明显提高,实体正义自然得以彰显。司法民主因司法公开而更加体现民意,司法公开直接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可以让参与者及时全面地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更加全面地了解法院审判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审判过程与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司法正义在司法公开保障下真正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形成既体现程序正义又最终实现结果正义的合成正义。
人类自二十世纪末开始,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已经全面迈入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正在改变自然,更在改变社会,并已广泛应用到国家、社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正在改变发司法的方方面面。信息技术首先从生产力层面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让迟来的正义无理由迟延;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信息技术从生产关系层面在转换司法场域主体间的结构性关系,信息技术让司法活动更加扁平化和透明化,直接提升了司法公开的亮度,司法者不再是司法信息的垄断者,当事人与司法者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拥有的同等的司法信息话语权。科技走进法院、走入法庭不再是纸面构想,而已成为满足群众司法诉求、深化司法公开、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解题之匙,也给建设现代化法院带来机遇和挑战。在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促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功能更加凸显。
信息对称是程序正义的固有内涵,信息不对称的司法不是正当程序的司法。传统司法公开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内容上的单一性、形式上的单向性,使得司法信息不对称成为难以破解的难题。现代信息技术具有时间上的即时性、内容上的丰富性、形式上的双向互动性等特征和优势,法院与当事人、社会公众的交往空间得以实时扩大,让审判活动中最主要的元素——行为(法官和当事人的相关活动)和物(证据),从传统的独占到实时在线共享成为可能,进而实现审判信息在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远程参与庭审、阅读案件材料,可以通过司法公开三大平台适时查询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庭审资料,并可与法院进行有效互动,社会公众可以借助公开平台了解法院整体信息,使破解司法信息不对称难题成为可能。
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同样更有益于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信息化可以为审判信息的集聚、交换、反馈提供最直观的平台和最便利的条件,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和法官之间可以实现个案、类案、整体审判运行信息的对称,可以此规范审判行为、优化审判质效,从而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提升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推动网上办案的全面落实,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实现全程留痕,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深度运用和功能完善,可以使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得以实现,甚至可能因裁判文书网法制统一功能的行使,促进不同地区对法律观的基本整合与个性完善,进而形塑当代中国法治文化。
司法公开固然是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诉讼法基本制度,但同样应当遵循一定边界和规律。当司法公开与其他法律原则或价值相冲突时,需要进行权衡比较与利益衡量,比如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程序选择权等重要权利。尤其在信息技术环境中,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深度,一定程度加大了公民隐私权等重要权利受到不当影响甚至侵害的可能,我们应当高度关注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等其他价值的权衡,寻求共益于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实践之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透明、开放、动态、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现代信息技术是构建“透明、开放、动态、便民”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支撑,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法院微博、微信、二维码、APP等新媒体,给司法公开注入了强大动力,也带来了新挑战,如何顺应信息时代变化,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次《中国审判》杂志社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举办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征文活动,并在此基础上举办专题研讨会,搭建起一次专家学者与全国法院系统获奖法官代表针对司法信息化与司法公开集中性思考与智慧碰撞的交流平台,让大家对司法信息化与司法公开之间的耦合原理以及对接路径展开创造性思维的翅膀,遵循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探索信息化技术与司法公开理论趣致与实践方法,对各级人法院探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的新常态无疑具有理论指引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希望研讨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指引,使我们的研讨不偏离正确的价值目标,让研讨言之有“向”。
第二,希望研讨会坚持从问题出发,以唯物史观来检讨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存在的实践样态,一切从实际出发来检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的病症与病因,让研讨言之有“的”。
第三,希望研讨会坚持正确的认识论,以唯物辨证法检讨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的理论联系,一切从规律出发来检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之间的耦合原理,让研讨言之有“理”。
第四,希望研讨会坚持多元的方法论,大胆设想,小心求证,
积极利用各种思辨和实证的方法探究信息化建设与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子与方法,让研讨言之有“矢”。
第五,希望研讨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开言路,畅所欲言,既要注意说理性,又要注意情趣性,让研讨会言之有“味”。
最后,祝本次“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宣读完毕,谢谢大家!
2014-12-28 09:48:43
【主持人:】
  今天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得到了中共涪陵区委秦敏书记和政法委书记杜海波的大力支持,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参加今天的论坛。
今天论坛开幕式的所有议程已进行完毕。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与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政法委共同举办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活动,是专家学者及全国各级法院法官针对信息化与司法公开进行的一次集中思考。我相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与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本次研讨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并结出丰硕的成果。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今天前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专家表示感谢。
下面请到隔壁参加茶歇会。
2014-12-28 09:49:31
【主持人:】
  各位法官,各位领导,我非常高兴受主办方委托主持 “法院信息化建设司法与公开(涪陵杯)”法治论坛理论模型探讨。第二阶段的安排是先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涪陵区法院院长、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小林做一个主旨发言,然后由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刘作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做一个点评,然后由参会人员互动。下面有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做十分钟主旨发言。
2014-12-28 10:35:55
【高一飞:】
  谢谢大家!接到这个任务以后我就在想从什么角度谈司法公开,看了参会的论文以后我学习到了很多东西,再三考虑后选了这么一个题目:《从群众路线和人民知情权的高度认识和推进司法公开——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司法公开讲话的体会》。习近平同志关于司法公开的讲话一共有6次,其中4次是专门就法治和司法改革问题的讲话,另外2次是会议说明。这6次里面还不包括以总书记名义做报告的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内容。这些讲话整体上有一套主线,就是把司法公开提高到公民权利和群众路线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我们注意到这次依法治国的决定里提到了五个坚持,其中第二个坚持是要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司法公开过去从很多角度很多方面来谈,归根结底要落实到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具体来说,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的体会:
第一个就是司法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习近平同志在几次的讲话里面都提到了我们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他在著名的文章《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讲话里也是多次提到。从这个方面我的体会是过去我们搞司法公开是案件的需要。最早开展司法公开的地区比如江苏的苏州法院、东莞第一、第二法院及深圳的宝安区法院等,它们开展司法公开,其实是因为案件太多了。在全国推进和开始案件管理制度之前,它们自己不得不搞案件管理制度。那么搞案件管理制度它就需要平台,最开始有案件流程平台,首先是有地方实验,然后再逐渐上升到最高法院的决策。这些实验最初是被效率逼出来的。实际上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美国的案件信息流程制度在1995年就开始有了,它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案件过多、提高效率的问题,为了给案件排序,但是最后落实到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角度。我们也是。那将来我们在认识这个问题的时候,更多地要从它们产生的原因是来源于管理的需要,落实公民的四大民主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是前提,司法知情权是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从这个角度认识问题就必然会在将来要搞。我们现在开展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的一种权利和责任,是因为高度对人民负责的一个态度,所有我们要公开。那么将来有些东西你不公开,但人民群众需要你公开,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你没有满足怎么办。这个问题最终将来会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我们注意到英国2005年的信息自由化,台湾2005年的信息公开化,它都把法院信息公开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范畴,其他很多地区和国家都是如此。我们从这个方面应该可以发现一个大的转变,就是从国家的责任变成人民的权利,从主动的公开变成公开是一种义务。
第二个就是司法公开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在这个方面习近平同志的讲话里面讲得非常清楚。他说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暗箱操作没有生存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以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他在多次的讲话里都说的非常清楚,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来看,也应该按照这个目标来实现。他对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也给我们将来的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一些新的挑战。首先在司法公开的范围方面,习近平同志说了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在司法公开的对象方面,现在整个的司法公开的创新形式包括了三个方面:第一是向社会公开,第二是向当事人、参与人公开,第三是向特定民意代表公开,比如说听证公开,还有法院开展的司法公开日活动,通过公开日邀请特定的群众到法院来参观。法院分为庭审区、工作区和立案审查接待窗口三个区,但我们的工作区平时群众是看不到的,我们可以通过特殊的形式邀请民意代表在一定的时间里,把他们平时看不到地方也展现给他们看。但这要表明一个,内部的信息交流,比如审判委员会批案、领导按流程在网上批案,不应该属于公开的范围。中国的司法公开也是对全世界关于司法公开与言论自由权的一个贡献。西方最初讲的所谓的公开都是说的inpublic,但是我们发明了另外两种方式,也就是向当事人的公开和向特定民意代表的公开。现在法院的司法公开在形式也有很大的创新,比如说在场所公开方面,立案信访窗口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对立案信访窗口的场地建设、窗口的数量建设、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原则,甚至于怎么样文明用语都进行了详细严格的规范。这是对世界信息公开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的一大贡献。在将来公开范围的另外一个角度,是在司法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方面,要逐渐从过去的审判信息走向现在的司法信息公开,不光是庭审过程公开。实际上司法信息公开的概念是在2009年正式确定下来,到现在已经有5年的时间。我们将来还要走向法院公开,除了法院的六大公开以外,将来法院的人财物还要走向公开。在公开的方式方面,习近平同志还提到,我们要逐渐推广法律文书上网和案件查询制度。现在全国各地还在创新,比如无锡的西山区法院除了三大区以外还专门设立第四区,叫司法信息公开区,专辟场所用特定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在2009年在社会推广以后,后来法院的做法已经写入十八大报告,十八大之后在四中全会把司法公开由审判公开推广到四大公开,就是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其实我们法院现在的司法公开的做法已经受到全国的重视。
2014-12-31 10:11:21
【主持人:】
  下面我们有请重庆市涪陵区法院院长、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王小林给我们作《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与司法公开的三定——定性定向定量》的主旨发言。
2014-12-31 10:12:40
【王小林:】
  今天我讲的题目与大家分享也算是学习江必新副院长的书面讲话以及学习这次来的各位专家和法官的投稿论文的心得体会。原来我写的文章也是关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的三定思考,也是三个维度的问题,我今天想跟大家交流的依然是这个问题,但又不限于此,与前次论文有点差别。这是我们要探讨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在理论上最基础的问题,就是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这个主题,它关系到如何定性、如何定向、如何定量。
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的定性问题。如果把这个题目分开来解读的话,我觉得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技术问题,司法公开讲的是一个规范问题。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再大一点,它有可能是一个生产力范畴的事。司法公开是规范问题的话,它解决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那应该是属于要解决生产关系的问题。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首先这个题目我们应该从经济学的视角去探讨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那么法院信息化建设对司法公开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反过来说,司法公开应该对整个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应该秉持怎样一种态度?这二者是有关联的。信息化时代来临司法不公开不行,但有的东西要公开有可能司法公开会遭遇冰火两重天,好的事情会更好,坏的事情犹如寒冬腊月。还有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从政治学视角来看,司法公开属于司法权运行的一种阳光态势,一种机制,也可能是一种体制,司法公开做的好与坏在信息时代的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有可能直接涉及到司法权运行的效果,而司法权运行的效果可能影响政权运行的效果。司法公开在信息化的引导下好与坏都会影响政权的公信力,不仅仅是司法的公信力问题。从文化视角来看,从东方文化来看,就涉及到作为规范范畴的司法公开和作为技术范畴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属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二者碰撞。我们东方文化是属于集体文化整体文化推进,二者之间我们应该怎样把握它的本质。归结起来,我们毕竟是一个法治论坛。现在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尤其是四中全会,把司法公开作为执政党的文件加以规定,这是前所未有的。这个时候我们来看,从法治视角来看如何实现政权运行的目的。司法公开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涉及到价值取向,从法院信息化建设来看它是技术范畴,在技术推动价值,技术是作为一种事实,事实和价值之间两种范畴如何交叉,如何相互影响,这就涉及到我们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的定向问题。
我们是用信息化建设来推进司法公开,朝着司法的哪几项价值进行选择?刚才一飞教授谈到了一些,他是站在公众知情权的角度特别提了。实际上司法公开在我的理解不完全是司法程序向社会公开,更主要还涉及到公开是在诉讼场域,就像我们现在几方论坛在几方相互对话沟通彼此公开,这就是实质性公开。江必新副院长在讲话中也有特别强调,因为公开就可能构成程序正义本身,公开不当程序正义被破坏。同时司法公开还会成为实体正义的一种保障,就工具性价值和公平性价值问题。我们是用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主体的自由价值民主价值还是平等价值,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平等。司法平等涉及到司法主体以及司法程序内的主体、程序外的主体几种权利的平衡保护问题,和诉讼程序权利的平衡保护。还有诉讼程序外的,司法主体权利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以及相关的个体的隐私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平衡保护。所以说用信息化来推进司法公开,我觉得从走向上来说,我们更应该选择用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的民主价值和平等价值远远超过自由价值。
这就涉及到第三个问题,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的量度把握,这个量不是说我们司法公开利用信息化技术越公开越好。不同权利的类型不同,它的量度就不一样。比如说涉及到程序内的公开,信息要考虑充分性,尽量在主体之间,在法官主导下,彻底性地公开,这就是用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的彻底性。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性,社会公众对司法信息,尤其是民事诉讼,或者说跟社会公众关联性不大的诉讼,不一定完全要都知道,都愿意知道。公众的知情权也有选择性在里面,所以说我们考虑到公众知情权的选择性问题,是彻底性在前还是有限性在前。我觉得有限性在前,而不是彻底性。当然,我们可以给社会公众提供大量的司法信息库,让公众了解司法有选择权,他可以充分选择,也可以选择一半,或者有限认知,都是可以的。在程序性选择权上远远应该大于强迫他接收信息。在定量上的话,程序内要选择充分性,让主体充分对等信息,而程序外要选择有限性,这种情况下就叫做内外有别。其中还包括对个体隐私权的保护,在这个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有限性问题,而不是考虑公开的彻底性问题。
司法公开利用信息化技术一定要坚持准确地定性定向。定性就是信息技术是个技术范畴事实范畴,司法公开是个权利范畴,二者是属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范畴,必须有限使用。定向是要促进司法公开的民主和平等要远远大于主体自由。第三,我们选择程序内的利用信息技术的彻底性,程序外的有限性,这些要有机结合。



2014-12-31 10:22:35
【主持人:】
  下面我们有请两位专家进行点评。
2014-12-28 10:53:06
【刘作翔:】
  谢谢主席,谢谢会议对我的邀请。能参加这样一个这样有意义的论坛对我个人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同时向今天所有的获奖者所取得的成绩表示热烈衷心的祝贺。下面我想围绕刚才两位主旨发言人的发言谈一点我个人的感想。
高教授发言强调的是司法公开的意义,它是从人民主体地位的高度来解读,因为四中全会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五大原则里面把人民主体地位抬得很高。人民主体地位其实在宪法里是人民主权的表达。人民主权在这次四中全会把它变为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权要解决的是权利的最终归属问题,就是在中国所有的公权力最终都要归到人民权利,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这样的用语是非常绝对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司法权、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这些所有的权利都是最终归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产生各种各样的权利。我在思考,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主权还不完全等同,它想回答的问题不一样。人民主权是要解决一个国家最终的权力归属问题,而人民主体地位更重要解决的是这个国家一旦公权力产生以后人民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它主要还是要回答一个执政党、政府包括司法机关你为了什么,你最终要回到哪里去。它想回答这样一个终极性的目的,就是一切要为了人民的主体而开展我们的工作。从十五大以来,我们党确定了立党为忠、执政为民的为民的最终路线。这样的最终路线要贯彻在所有的领域里面,司法领域里提出的是司法为民。高教授的发言主要强调的是人民主体地位,把司法公开上升到人民主体地位、民主权利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它。另外从具体的权利要解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问题。为什么要司法公开,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司法在做什么,使司法的一举一动都要展现在整个社会面前,就是所谓的阳光司法。高教授还谈到公开的对象、范围、内容等一系列问题。我的理解是,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它是和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刚才王院长也讲了,信息化它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像高教授刚才讲到的,过去我们向社会、当事人、民意代表、特定主体公开的对象,在信息化建设的概念之下,所有的东西都有可能被打破。信息化建设所指的司法公开打破了一种时空界限。再大的法庭也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所有愿意知道这个案件的社会大众的需要。现在通过一些信息化的手段,比如网络直播或者电视直播,它的空间无限扩大了。它就打破了过去司法公开的有局限性的场域限制,使整个空间无限扩大化。刚才他们两个人的主旨发言其实是有共通点的,既要从人民的角度和哲学的角度来考虑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的意义,同时还要从具体的技术化领域来理解司法公开意味着什么。
王院长在我们法院系统是经常会出奇招的专家型法官,他刚才的发言主要集中在定性定向定量方面。我觉得他实际上想告诉我们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有所警惕,要注意到技术化带来的两面性。这个提醒非常重要,因为现在我们面临着很多问题,司法公开本身是包含很多疑难点的,这些疑难点王院长刚才已经点出来了,比如说技术范畴和权利范畴怎么来衔接和平衡,民主性问题、平等性问题、自由性问题怎么平衡,包括隐私权怎么保护。隐私权保护包括对当事人意愿是否应当保护,当事人提出来不公开怎么办。最高院强调监督,但监督的同时要注意到民事活动是自愿性活动。还包括定量,量怎么把握和前面的问题相呼应。解决了前面的问题,后面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量的问题是呼应性质和走向的,这些问题还是相对好把握的,关键是如何来解决这些难点问题,有机会我再谈我的观点。谢谢!

2014-12-31 10:27:49
【倪寿明:】
  上面的理论环节,两位专家他们都谈到了价值观的问题。我认为司法公开本质上讲离不开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所有的法治其实就是解决政治问题的手段,高教授在讲司法公开的时候运用了总书记的讲话。为什么四中全会专门谈依法治国的问题,四中全会是党的会议,党的会议研究法治问题,政治与法治是分割不开的,法治是政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推行司法公开也离不开价值观的问题。一定是怎么处理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问题,一定是怎么处理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这是从理论层面上我们必须要解决的,或者必须要提高到这样一个层面上去认识的一个问题。我们如果不能从政治的角度去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很多操作其实都是浮于表面的,这是研究司法公开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这是我的第一点体会。第二点体会是我们提到的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公开,其实是一个平台建设和内容建设的融合。因为我现在在媒体工作,我们现在特别强调一个报网融合。我们过去讲的报纸,也就是新闻纸,现在新闻纸慢慢在衰弱,大家获取信息的手段主要是网络,现在新闻网很发达,报网的融合其实就是内容介入现代信息技术加以传播和推广,现在我们每个人获取信息的手段基本上是从网络上,从手机终端上获得的,大家看报纸的时间真的是很少很少,这也就是体现一个载体或者是平台与我们的内容的一个关系问题。我认为今天这个课题的主题目其实也是一种新的融合,司法信息如何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加以融合,这个题目是很好的,这是我的第二点体会。第三点体会是讲到公开,我看了本次论坛的论文选编题为《逻辑与进路》,这其实就是一个理论的逻辑与实践路径的关系问题。那么理论的逻辑在我们现代实践当中,我觉得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理解的都非常好,都觉得应当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但在实践路径上很多是解决不了的,或者说我们没有解决得很好,没有解决得好的在哪里呢,我们的公开最让人多虑的就是选择性公开。抽象的讲我们要公开,但一到个案我们就要有选择,一遇到重大的问题、敏感的问题,重大的案件、敏感的案件,我们真的就要有选择。这是我们公开做得不彻底的原因。如果上升到另一个层面上,我们回溯到我们最早讲的,我们还需要从理论层面上进一步深化认识。今天区委书记亲自到会是很有意义的,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必须塌下心来推动我们的工作,而作为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我们法院工作的同志,在司法公开上,我们真的可以做点什么。这是我们要认真来研究的问题。讲逻辑一定有一个连贯性的问题,不中断的问题,但其实在推动司法公开上我们经常是中断的,是不连贯的,这与选择性公开是有密切联系的,我们做得还不够彻底,我们貌似开头公开了,但在中间很多环节却没有,这样又涉及到公开与透明的关系问题。比如说这个茶杯,我们将茶杯打开了就是公开了,但实质上透明了吗?我们没有做到。一个简单的比喻,公开是从内到外的关系,但是透明是从外向内观察,这叫透明。双向一定要结合在一起,现在要讲实践路径恰恰是要用透明来倒逼公开,这也涉及到我们司法工作与这与我们党的工作、群众工作有一个密切的联系,这也是理论层面、价值观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我今天的几点体会,由于时间原因就不再展开了,谢谢。
2014-12-31 09:40:53
【主持人:】
  非常感谢寿明同志给我们节省了一分钟时间。下面进入互动阶段,一共是10分钟。互动人员可以对主旨专家发言进行互动,也可以对点评专家进行互动。
2014-12-28 11:11:19
【张国明:】
  大家好,我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我姓张。我想向高一飞教授提一个问题。司法公开的目的之一应该包括便民诉讼,关于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目前社会上已经有了电子商务、电子证,我的问题是通过法院三大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基础上能不能与审判工作进一步结合?比如传票文书等电子送达或者是网络质证或者是召开网络庭前会议等,通过法院的信息化技术完成一部分的审判工作,既能减轻法院工作的压力,又能够达到便民诉讼的目的。我想请问高教授在这方面有没有理论上的支持?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的?立法机关在这方面有没有考虑?谢谢。
2014-12-31 09:41:30
【高一飞:】
  这是一个实践和期望,法院系统也在注意,重庆高院已经依托重庆邮电大学,将电子送达在全市推广,这种做法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将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这是一个试点性工作。至于网上的庭前会议,将来应该可以去探索,经验成熟的时候可以去推广。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国家对于电子信息公开已经逐渐地把它作为一种义务,那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技术发展以后,你把文书贴在墙上和放在网上完全是两回事,这样就给政府带来了一些新义务。联合国很多的人权文件有规定,也在极力地推动各国将此作为政府新义务。有一些国家例如美国的1986年电子信息公开法,还有刚刚提到的2005年的台湾信息自由保护法,都是规定文件出来后第一时间要放在网络上,否则是违背它的责任和义务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俄罗斯法律信息公开法,其中有一个内容是规定的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在出台以后必须要在48小时内上网,法院有这个义务,如果只在墙上贴文件是违背责任和义务的。另外一些方面,网民和媒体记者需要法院公开某些材料的时候,对于这样的权利有救济的方式,特别是可以进入诉讼。我在我的著作中专门有一章谈到司法公开的救济问题,在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在美国是向上级法院起诉,英国是通过仲裁机构和专门的信息公开法院来起诉,也包括检察机关。法院本身可以称为被告,在我们国家可能觉得不可能,这违背了我们固定的传统的思维。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促进和推动法院公开。这也是上升到公民知情权这样的角度,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这一种权利。
2014-12-31 09:41:50
【高绍安:】
  我是中国审判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倪寿明教授。当事人在信息化的时代有选择性的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的权利,各种媒体包括我们尽量做有导向性的报道,我们人民法院有选择性的公开,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的影响以及我们人民法院有哪些有力举措。
2014-12-31 09:42:08
【倪寿明:】
  刚才我讲到了为什么公开和透明是不同的,一个事物两个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它,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就是要以透明来倒逼我们的公开,正因为我们自己做公开做得不充分,所以现在很多当事人,很多网民,包括很多律师以他们的方式来倒逼我们的公开。现在遇到很大的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官很多时候不会听讼,我们将诉讼,其实在过去,我们法官要听讼,首先要认真的倾听,你不听,其实就没有讼,这是法官行使判断权的一个前提,如果不认真倾听当事人双方对诉讼的请求,对各自事实理由的阐述,也就无法正确行使我们的裁判权,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我曾经也做过法官,我们法官办案,基本程序很多是违备规律的,开庭之前法官有阅卷,认为自己对案件是很清楚的,在庭审时会打断当事人和律师的陈述,律师觉得很多话我还没有说,你就不让我说了,所以只好下去自己说,现在媒体这么发达,只好去跟媒体说,这是我们现在遇到的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恰恰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推动我们彻底的公开,这里面在研究一下公开与保护私权利这些关系上怎么妥善的处理好,在公开与我们法院内部运行上有些必要的工作程序上如何妥善地处理好,恰恰是我们的公开要做得再彻底一些。
2014-12-31 09:42:28
【彭霞:】
  大家好,我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彭霞,我想向高教授请教一个问题,我国的诉讼档案也叫诉讼卷宗可以向当事人公开,另外一些国家地区开始向社会公众公开,您认为我国的诉讼卷宗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吗?如果可以,如何平衡与当事人私权保护的关系?谢谢。
2014-12-31 09:42:42
【高一飞:】
  关于诉讼档案的公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颁布了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文件,但是它仅仅是一个内部管理的问题,我注意到我们中国有很多地方已经开始重视,比如说重庆五中院,大厅一进去左边就是诉讼档案查询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十几年前就专门设立了公众阅读诉讼档案的阅览室。从目前来看,我们并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文件规定社会公众可以像查阅工商档案那样查阅诉讼档案。我想介绍一个情况就是,美国从1995年开始在公众图书馆和法院内部设立了两个网络,把所有的诉讼档案电子扫描后上传。台湾陈水扁案的案件是这样的,法院的案卷还有裁判文书全部都能在网上查询到。在美国从1995年到2008年这段时间,因为全部扫描工作量太大,规模太大,最初阅览和下载档案室需要收费的,从2009年以后,民众向国会提出这应该是政府承担的费用,从那以后才逐渐不收费了。我今年看到最新的报道是美国各州从今年起,把所有的过去曾经的近几十年的档案全部扫描,这个工程量是非常大的,但他们依旧在做。但现在的中国,目前没有这个概念没有这个意识,但是总有一天会走上这个过程的,我国也会逐渐引起重视的,诉讼档案的电子化以及以网络的形式公开,将是我们司法公开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我估计时间会比较漫长,道路也会比较艰难。
2014-12-31 09:42:58
【主持人:】
  两位大家作了主旨发言,两位专家作了点评,以上四位在我国都是顶级的专家,他们的发言代表了我们的时代,也代表了我们国家司法的最高水平,他们所讲的问题都是具有前沿性的,跟我们在座的一起交流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根据会议的议程,让我进行8分钟的总结,我也讲不了这么多,我只好这么办了。就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这个题目,我学习四位的发言,也学习了各位优秀法官的论文,我也谈谈几点体会。我想先用短短的几句话回顾一下法治的历史,像邓小平同志说的,我国的法治历史是民主法治的因素比较少,封建的因素比较多。新中国成立以来,1954年搞了宪法,后来由于历史的惯性,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有所偏离,一直演化到了文化大革命。这是一段历史,第二段历史是十一届三中全会,那个时候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小平同志也讲了,我们要高举民主与法治的大旗,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重视法治就是重视它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我当时在国务院工作时,给领导写的建议是在改革中怎么重视法治的作用使法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强制性。这是一段,再换一段,就是十五大,十五大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把民主和法治作了很好的结合。历史进一步发展,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我们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法治是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法治不仅仅作为一种手段来用更应该成为一种信仰,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对法治的认识不断加深,标志我们共产党执政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阶段我们讲司法,在社会公平正义当中司法是作为一道防线,如何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给我们提出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个目标有一个程序正义,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既要有实体正义,也要有程序正义。特别是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要通过审判的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要让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都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三段讲到信息化,我认为是在司法公开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刚刚听了小林同志的讲话,司法公开体现三性尤为重要,司法公开的定性、定向、定量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人民法院要把这三点掌握好。定性我的理解是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定向是要把握住方向不能走偏,定量在哪个点上进行到什么程度我们都要认真地研判,做出量的把握。我们推进信息化,我们要对路径方法手段都要掌握好。
第四我们深刻领会各位领导司法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重大意见,我觉得高教授从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来认识司法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从历史的长河来看,我们的任何一项事业,最终能不能成功取决于全社会的动员程度。我们回顾这一百多年的历史,清朝最后为什么失败,在外国的入侵面前,它不敢发动汉族的广大群众,在面对外国人热兵器很发达的情况下只能用几万清兵疲于奔命,他根本打不赢,怕把汉族发动起来以后把它推翻了。国民党也是如此,它依靠的是官僚资本主义,发动的都是少数人,不敢发动广大的农民,所以它也打不赢。共产党为什么成功?它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发动的大多数人所以把国民党打败了。我们改革开放也是一样,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所以我们的改革成功了。所以我们今天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要动员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司法权作为我们党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司法权真正用好,把人权保护好,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从司法的角度认识到我们党的伟大、光荣、正确,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通过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让人民群众参与、让人民群众满意,我们要从共产党执政的高度,从千方百计扩大社会的动员程度的高度来深刻认识推进司法的信息化,推进司法的公开的作用。通过司法的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来共同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人民群众和执政党大家团结一心,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一心一意的奋斗。
今天我做了这个总结,在今天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搞了这么一个活动是非常好的,王小林同志把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一种形式搬到这里,这也是一种公开也是一种透明,也是通过人民法院出版社的网络平台,也是通过中国法院网的平台,也通过我们法院公开录像直播的平台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以上就是我的总结发言,不对的地方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最后感谢大家的配合和积极参与。谢谢。
2014-12-31 09:44:07
【主持人:】
  首先感谢最高法院《中国审判》编辑部和涪陵区法院给了我一个服务的机会。先介绍两位嘉宾,江苏省高邮市研究室主任夏敏、重庆高级法院研究副主任室高翔,点评嘉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兰海宁、江北区法院院长卢君,我们延续之前的模式,首先发言人做10分钟讲话。
2014-12-28 11:40:40
【夏敏:】
  我的题目是《浅谈司法信息公开的“一经三纬”——立足于一个基层法院的体会和思考》。交流的文章已经有了,我主要谈几点体会。司法公开在全国的工作做法基本上都差不了多少,无非是投入财力多少和进度快慢的问题。在最高院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之前,江苏省已经有了这一做法。除了这一做法,江苏省还搞了三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还有12368语音平台,在我写这篇文章之前,又把12368短信平台实际投入使用。目前江苏省整个法院系统对电子文档在全省要求,当事人在电脑上通过身份证就可以进行查询。今天主要谈谈文章涉及到的四个问题,一个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方向问题,我认为是权力和权利的问题。听了小林院长的讲话,司法信息公开是官方和民间的需求,就是“想着谁”、“为了谁”的问题。法院在办公自动化方面,内网建设平台也是很不错的,大家办公很方便,但是否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可能还有需要完善和需要做的地方。小林院长所讲的司法公开的价值主要是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是司法信息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为什么法院要做选择性,比如我们哪一个法院出现了一审、二审请示的问题,比如一些刑事案件还要到上级法院报备,上级法院给出的意见我们下级法院是否敢于发出不同的声音,这些信息我们是肯定不能向当事人公开的。在案件当中,我们会面对很现实的问题,一下子摆在公众面前可能也是不适宜的,我们还要涉及到维护地方稳定、维护领导权益等问题。第三点是司法公开平等性的问题;倪社长讲得非常好,法院作为一个宪法意义的法律机关,承担着法律责任,同时作为政法机关,承担着政法责任。有些情况下我们会选择媒体,选择哪些媒体来采访。在开展一些司法活动中,需要舆论造势,需要舆论的配合,司法资源和国家资源都要集中发展到维护国家的稳定上来。判断一个案件要看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历史性的,在这个当中必然造成法院的纠结,所以法院在这种情境下必然做出选择。第三个方面司法公开信息的限度问题,这个是为了处理好权利与权利的关系,两个都是私权利。裁判文书上网要隐去当事人的信息和国家机密、隐私等,公开的对象也是有限度的,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人以及司法权利机关的公务行为。如果在处理好两个私权之间的关系,在司法信息公开的问题上,人民法院有这样的意识。大家都在努力开展司法公开的举措,一开始可能难免出现这样的问题,但方向已经意识到了,大家在以后做起来应该是一个特别的问题。 要通过法律对司法公开进行规范,前面高教授讲到,在国外如果你不公开,可以通过诉讼来救济,这样才能实现提升法院公信力。
2014-12-28 11:41:56
【主持人:】
  现在请重庆市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高翔主旨发言,题目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司法公开形态与发展》
2014-12-28 11:53:07
【高翔:】
  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刚刚听了各位同仁的发言很受启发,我今天的题目是想想关注一下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的形态,因为司法公开的形态可能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表达。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对司法公开的主体(法院和法官)、司法公开的对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和司法公开的内容等若干要素的内在关系和外在表象的综合性表述。我之所以用这样的表达,是因为我认为它虽然不是一个很周延的概念,但是有助于我们去了解司法公开的内在性结构。这也是我个人最近在学习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司法公开内容的一点体会。四中全会中对司法公开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但是最集中的一处是:构建开放、动态、便民、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我个人认为这四个词语应当是一个理想的司法公开状态的描述。我们接下来就应当思考研究,在信息化条件下,对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四词八字理想状态的实现有什么作用或者有什么不完善的地方,今后的走向是什么,所以,我报告的内容就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现代信息条件对司法公开形态的影响,我认为信息化条件下对司法公开形态的影响是很明显的。
第一,表现为现代信息技术扩大了司法的主动公开。我国司法公开存在公开的主动性不幸、随机性很大、内容空洞等问题,比如公开的随机性比较强,包括公开的时间随机性比较强,比如审判流程信息到底在什么时间公开,是在节点生成过后,或者有没有一个的合理期限,这些期限按照传统的司法公开模式之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究其原因的话,一方面是法院主动公开的意识不强,另外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在传统的司法公开的模式下,我们缺乏各种流程公开的有效的手段,导致了司法公开时间选择的随意性。
刚才高一飞教授也提到了司法知情权,这实际上是公民的一种宪法性权利,在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而言,他们也享有一定的司法知情权,深入四中全会精神可知,四中全会决定在人权保障中表述中有要加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的制度保障,直接公开体现为司法的亲历性。司法的亲历性,法官、当事人会亲历庭审,在信息技术条件之下 ,对直接公开做了一个很大的改变,提到远程调解、信访等,直接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扩大司法信息的公开,仍然是强调司法的公开。如果我们看看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可知,在民事诉权的宪法化是现在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趋势,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有诉讼权, 德国有裁判请求权,四中全会决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诉讼权或是裁判请求权,但是应该暗含了当事人的宪法性诉权的保障。现在有这样一个权利基础,我们现在的一些做法可能就有很高的一个异议,比如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它不仅是技术性的构建,它甚至带有宪法意义的重要的实践意义,我认为尤其应当关注的是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最高法院今年11月份已开庭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因为它极大拓展了司法的主动公开,通过对20多个流程节点的设置当事人凭密码可以实时查询案件的节点信息,这实际上就是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对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的界定,而且这应当是很典型、很彻底的主动公开而非依申请公开,表面上来看当事人要凭密码向当事人主动申请,是一种依申请公开,但实际上这种依申请并未设置任何审批条件,只要当事人输入密码就可以查询自己想要了解的审判流程节点信息。这是第一个改变。
第二,表现为现代信息技术扩大了司法的间接公开。传统的司法公开主要是一种直接公开,对于法院和当事人而言,诉讼法的直接原则,也就是司法的亲密性,决定了法官和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法官亲历诉讼两造的言辞辩论作出最后的判断。当事人亲历庭审、法官亲历庭审,这是诉讼直接原则的基本体现,当社会公众在传统语境下参与司法公开也是一种直接性的体现,最典型的体现就是他观摩、旁听庭审。但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应该说对直接公开的样态就做了一个较大的改变,而出现了一个间接的公开,包括题目刚才提到的远程审判、远程调解、远程信访等导致了司法公开样态的改变。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是,直接原则是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的亲临性也是审判权的一个基本规律,现代信息技术可以适度扩大司法的间接公开,但是它只是一个辅助作用,司法公开仍然应该是强调一个直接的公开。
第三,是现代信息技术扩大了司法的过程性公开。以前传统的司法公开主要是结果的公开,最典型的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裁判文书来了解司法公开的结果。但是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条件下,相当强调一个过程的公开,相当重视当事人程序的参与权,而且导致刚才倪寿明社长提到的担心司法公开过程会出现片段化的情形,或者是形成一些孤岛,但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审判流程的完整的电档式的公开就克服了这种片段化的倾向,而极大地促进了过程公开。
第四,是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了司法的同步公开,这是司法过程公开的升华,网络技术的重要特点是信息的即时生成性和传播的同步性,在传统的条件下,同步公开是不可能实现也是难以想象的,但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同步公开就可能成为现实。包括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审判节点信息的查询以及庭审网络直播、微博直播等,都实现了同步公开。
第二个方面,在信息化条件下对司法公开未来的展望,我认为可能有三个走向,这不是绝对的判断而是趋向性的描述。
第一个走向,是从一般主义走向一般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的司法公开形态,这是我国司法公开的贡献,从传统的一般主义的公开即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的结果公开,对象为社会公众,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现在逐步向一般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行的趋势发展,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公开,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这种并重主义更容易得以实施。这种改变不仅是对中国司法建设的改变,也是对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型的优化。
第二个走向,是从单项式的公开走向交互式的公开,虽然前面也提到了现代信息技术有助于提高司法的主动公开,但是主动公开仍然是一种单向公开,然而这种主动式公开为我们的双相和交互式公开奠定了一个基础。首先你要主动,主动后才有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来回应,进而形成一种互动式的公开。今后的发展趋势应该强调一种交互式的公开,这也是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法律理论在人文科技领域的体现,包括司法领域,比如,我们现在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裁判文书上网进行得轰轰烈烈,但存在着社会公众评价不足的问题,没有赋予社会公众一个网络评价反馈功能,这是裁判文书网应该注意的一个方向。
第三个走向,是从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司法公开结构里面存在三方主体,法院是诉讼活动的指挥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公开诉求尽管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审理秩序的维护也应该是司法公开考虑的价值。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有两方面的诉求,有很矛盾的心里状态,他一方面希望社会公众能够更多的知晓案件信息,而起到监督法律的效果,另一方面,他又不希望案件中的个人信息被更多的非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公众知道,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社会公众作为诉讼活动的观摩者,他是想更多的知晓案件信息,但是可能受到当事人的诉求保护和法院审理秩序的双重阻隔,这种阻隔的界限就构成了司法实质公开的界限。尤其在信息技术条件下,更是如此。谢谢大家!
2014-12-31 09:47:31
【主持人:】
  现在请两位点评嘉宾作出点评,首先请广西高院副院长兰海宁作出点评。
2014-12-28 11:55:57
【兰海宁:】
  在点评之前作简要说明,我只是受广西高院院长的委托来帮他领奖,现在要我承担点评的任务,这是超出了我的能力。既然是点评就有一个点评的对象,我选择夏敏主任的话题谈谈我的看法。他的讲话和论文讲的是司法信息公开从基层法院的视角来讲体会和思考,昨天接到任务以后,我就在琢磨,我首先考虑他为什么获奖,在400多篇文章他能够获奖的道理何在,专家的意见是什么我不清楚。我昨天晚上临时抱佛脚读了一下他的文章,我觉得他获奖的理由有三:第一是接地气,他选择的话题也是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我经常讲理论要联系实际,应该说他的视角是紧紧围绕来自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来写作的。第二,我感觉这叫识时务。古人有句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大家应该都感觉得到,当计算机、电脑甚至互联网这样一些名词被大数据、云计算所取代的时候,当马云的阿里巴巴登堂入室,双11双12时,都在喊芝麻开门,马云变成了首富。我们在座的也有很多剁手族,双11过了,光棍变成光身了,口袋里没有钱了,原来的月光族变成剁手族了。过去的互联网我们理解为一种虚拟的社会,现在是我们生存的方式,我在这里点评时,我注意到很多代表都在一心两用,一方面在注意我说什么,另一方面手中的手机也在使用。信息化不是法院是否愿意使用它,而必须要接受它,否则你就会落伍。第三是文章的观点是鲜明的,他提出了一经三纬,论据来自于我的实际,论证的过程是严谨的,有着独到的见解,它的时代意义,对于我们法院事业的发展应该是是抓对了主题,当然从评价他的文章的价值来看,我感觉他毕竟是来自基层法院的角度,讲的是基层,那么对于司法公开而且退一步说是司法信息的公开和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什么关系,我感觉到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演讨,这只是我的一家之言,不能掩盖他的文章的价值和风采,有什么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2014-12-28 11:58:20
【主持人:】
  请重庆江北区法院院长卢君做出点评。
2014-12-28 12:06:38
【卢君:】
  首先感谢主办方给我们基层法院人员发言的机会,也感谢承办方涪陵法院的热情和付出。说点评不敢当,两点理由。高先生就是调研大户,也是写作达人,夏主任获得的是二等奖,我的是三等奖,都不敢说点评。通过前面的文章学习和领导专家的发言,我只敢对前面高屋建瓴宏观谋篇布局的精华吸取之后抛一块灰砖,谈一点想法,谈一点反思。
十八届四中全会谈了一个观点,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规定的,应当立法解决。那么由此引发了一个思考。司法公开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从历史角度和法律规定来看,司法公开的依据和标准应当是法律的规定和授权,但是法律规定和授权的司法公开的依据和标准实际上在诉讼法中是非常少的,那么得出三个问题:1、凡是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一律公开,这是一种观点;2、第二种观点是凡是法律规定公开的以外一律不公开;3、凡是法律规定公开的必须要公开。其他的是否要公开,根据民众的需求以及法治进程,包括司法机关的能力来决定是否公开。这三条路到底选择那一条路。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权力的行使问题,这是既是权利,也是职权。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理论探究范围来讲,公权力的行使是法律无明确授权不能行使,如果基于这一点,好像应该归结到第二条路来选择,但是显然第二条路说的凡是法律规定公开的以外一律不公开这是不符合现在的司法需求的,因此我觉得我们还是要走第三条路,凡是法律规定公开的必须要公开,没有规定的,根据民众的司法需求以及法治进程和司法机关自身的能力来选择性,自由裁量权的公开,但要跟上时代步伐。
第二,有一个反思,其实司法公开这个提法,阳光司法与暗箱操作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一直在考虑今天我是第一次说这个观点,我们反思阳光司法与暗箱操作。现在这个概念用在整个司法的反思来谈的。我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我们的司法从来都是在阳光操作,到底什么是暗箱操作,如果按我的理解,暗箱是见不得光的,操作是违反常理,不正常的方式去进行的。那么暗箱操作就是为了获取不正常的司法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去达到不正当的非法目的,这才是暗箱操作的根本题中之意。但是我们现在往往把暗箱操作放到整个司法层面来反思,包括搞司法的人也认为我们存在暗箱操作。实际上在司法领域,真正暗箱操作是违法乱纪的人。
所以我个人认为,合议庭在合议案件、审判的流程、规范,包括案件审批这些过程,好像不是很透明很公开的,但这是一种司法习惯和传统,不能说是暗箱操作。对公众来讲,可能很少人知道,但对我们法官来讲,我们都是这样做的,这怎么能叫暗箱操作。谈司法公开、阳光司法,我认为司法公开应当回到本位。
再谈一点附片,很多同志谈到范围的问题,高教授也谈到知情权的问题,我认为知情权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一种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两种知情权的需求和范围是不一样的。当事人的知情权,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得到了充分保障,就是合议庭讨论案件这个过程他不知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对司法过程、社会广泛关注案件信息点和情况,司法政务管理的知情,公众对知情权的关注点不一样,谈知情权的时候要分开,涉及制度的时候也要分开。
谈一点信息化的问题,我同意王院长的观点,信息化只是实现司法公开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载体和手段。以江北区法院为例,作为重庆主城的核心区,前几年我们司法满意度调查总是排全市法院最后三位,我们做了很多信息化公开手段,还有很多经验介绍,我们想了很多办法。今年我们搞了“庭审进社区、法官进街道”活动和赠送“司法为民”折扇等,今年的公众满意度、公信度应该有提升。不管信息化怎么发达,一大群人还是在用传统的方式接受信息。就像看足球赛一样,司法公开还有一个感染力的问题,如何接地气,走进基层去的问题。谢谢大家。
2014-12-31 09:48:07
【主持人:】
  因为时间关系,互动环节结束。在这里,我做一个简短的总结,这是我自己在工作中在体会,我是一名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整个法院的会议中我觉得自己是享受一顿精神大餐,尤其是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共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以公开促公正,这是我们的共同的心声,同时也应该代表我们国内的主流思想。在这个过程中,我刚才仔细的听了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和点评,我有几点想法。第一,信息化建设是服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服从社会公众,我们要想取得群众的信任,根本是要做好审判工作,通过科技手段做好审判工作的研究。第二,司法权应由司法机关行使,在现在的形式下,专制法治是我们不存在的,如何把党的政策研究透,真正服从于司法建国的法治建设。我们全部公开哪一些,公开的线路,这一点我个人的意见应该是服从于整个司法规律以及社会现实的,所以,我简单的说几句。司法公开应该尊重司法规律,应该服务于审判机制。祝愿我们审判事业和法院信息化建设红红火火,祝愿在座的领导和同仁在法院的建设中做出自己不可缺的贡献。谢谢大家,第三阶段到此结束。
2014-12-28 12:16:53
【王小林:】
  非常感谢大家的配合,这个时候已经超过了12点,牺牲了大家的吃饭时间。对于第四阶段的闭幕式,各位领导和专家牺牲了登台亮相权。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张益民委托我来作第四阶段的程序性总结,实际性的总结由刘作翔教授来作。程序性总结很简单,从开幕式到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最后是闭幕式,无论是各位领导、点评专家,参加会议的其他法院的同志、工作同志,都对论坛的召开付出了热情和精力。在这一点上,作为承办单位我们非常感谢大家热情的投入和积极参与。
今天我们用论坛的规则体现了法治的规则,如果要评选优秀主持的话,我认为孙佑海所长当之无愧。同时,作为主办单位的中共涪陵区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杜海波等领导一直都给予了我们很多支持。对于承办单位来说,让我们非常感动的是,各位专家领导给了我们最多的亮相机会,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下面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刘作翔教授做总结发言。
2014-12-28 12:56:21
【刘作翔:】
  谢谢王院长!本次论坛集中讨论了相关的问题,虽然只有半天的时间,但收获是很大的。本次活动从8月份的征文活动开始,到现在已有4个月的时间,收到许多论文,收获了许多成果。刚才,各位领导专家作了发言和点评,发言人点评人也进行了讨论,主持人也做了阶段性总结。涉及的问题也很广泛,涉及了司法公开的意义、价值取向,公开的限度、量度,以及权力与权利的问题;还涉及到了司法公开的形态、选择性公开、司法透明以及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如何有序公开、依法公开等问题,这是上午讨论涉及的问题,我认为整个司法公开还处于初步阶段,许多问题还有待深入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下面我谈几个问题 一是技术进步为司法公开提供极大地便利和可能,在过去很难解决的问题,现在有了解决的可能。最高院在成都做了一个研讨,我也参加了,提出庭审直播的问题,当时最好的法院都认为很难做到,过去像这样很难的问题,现在正在逐步改进。河北高院就民商事案件做到了全部直播,但高院的案件数量有限。
二是司法公开包括结果公开和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难达到,但有争议,有些人认为判决文书上网没有意义,对这种论点我是不认同的,谁关心谁不关心无法确定,有些人觉得判决上网有必要,有些学者就专门看网上的判决书。过程公开我觉得是一个更大的考验。我们了解到有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就是认为过程有一些不公开,由于对过程的质疑导致对结果的不接受。过程公开涉及到一些问题,包括合议庭讨论、审委会讨论等。审委会改革现在已经提到议程上来了,过去很多东西被认为是机密,包括卢院长提到的,但是面对司法公开,在思维上我们不能不做出改变。我们不是说所有的东西都要公开,是要有限度的。比如刑事侦查的问题,侦查是不能公开的,面对司法公开国际化的大潮,我们对原有的东西可能要进行反思,并不是说所有的都亮出去。我认为过程公开的作用比结果公开的作用大得多。
三是刚才谈到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不是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阳光司法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公开伤害了公民的权利就有违初衷了。公开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达到当事人之间和谐,尤其是民事方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有的专家学者谈到司法公开是公权力,这种说法有待商榷,我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比如虽然案件属于公开审判,但当事人不愿公开材料信息,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四是全国最近关于征信系统的问题,但是现在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比如上海一个地铁逃票事件,这样的事件是否应当放到征信系统上去。法律上讲,对一个人的惩罚要与其行为相匹配,上海的事件是否合适。沈学明教授也是一个法学家,他谈到美国逃票罚的更严重,但我认为中国还不能和美国相比,不能无限加大惩罚力度。不仅要加强硬件建设,也要加强软件建设,硬件主要是财力和重视的问题,关于软件的问题,你现在在网上查的信息可能是几年前的,不能及时更新,没有人去经营。关于法院外的人对案件的过问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法院内部人过问的通报和追责制度,有些有文件可循,有的根本查不到,另外这个问题涉及到法院的副卷问题。
五是与四中全会的追责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司法公开的相关要求会不会进入诉讼法修改,司法公开现在还是作为一个改革措施,但是四中全会提出的处理法治和改革实践当中成熟的就要发展为法律,但是发展到一定程度,是否会进入三大诉讼法当中去。如果不进入,法律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公开审判应该可以导出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程序性问题,过程公开要不要进入诉讼法,结果的公开要不要进入法律,作为一线的法官和院长都应当考虑到这些问题。凡是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凡是不要求公开的,当然不公开,对于符合公开审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我们应当考虑,司法公开成熟的制度运作最终可能会上升到法律。需要先行先试的要解决授权问题,司法改革在六个省已经铺开了,但没有解决人大授权的问题。
关于司法公开我谈以上几点意见,讲得不对的请大家指正!
2014-12-28 12:57:10
【王小林:】
  感谢刘作翔教授做出的富有哲理性的总结,也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论坛已经全部结束了。
2014-12-28 12: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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