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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星期三

直播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图文直播:通州法官谈“‘不翼而飞’的房产”案

开始时间:2014-08-22 11:30

直播摘要:通州法院民一庭高楠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新闻早点到》栏目,讲述“‘不翼而飞’的房产----警惕身旁心怀叵测的‘损友’”案.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张然,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2014-08-22 11:34:47
【主持人:】
  今天,通州法院民一庭高楠法官将做客北京广播电台《新闻早点到》栏目,讲述“‘不翼而飞’的房产----警惕身旁心怀叵测的‘损友’”案。对此,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2014-08-22 11:35:04
【主持人:】
  通州法院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位于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我院搬迁至现办公地址。现办公大楼面积13500平方米,共有法庭 30多个。现我院下设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刑一庭、刑二庭、劳争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办及宋庄等四个派出法庭。现我院在职在编干警共222人,其中法官88人,聘任制法警和速录员共96人。
2014-08-22 11:35:14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北京广播电台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新闻早点到》栏目,我是主持人泽华。今天邀请到直播间的是通州法院民一庭高楠法官,和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2014-08-22 11:35:32
【嘉宾高楠:】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2014-08-22 11:35:49
【电台主持人:】
  今天,高楠法官将为我们讲述一起发生在好朋友之间的纠纷,高法官麻烦您给大家解释一下不翼而飞的房产的具体吧!
2014-08-22 11:36:08
【嘉宾高楠:】
  甲与乙是大学同学,同窗四年又是上下铺,关系自然不错。大学毕业后,甲与乙各自发展,但从未间断来往,偶尔也会出来小酌一杯。一日,乙告诉甲,自己打拼这几年开了一间公司,经营效益不错,但苦于扩大经营规模资金不足,自己到银行贷款又因为没有资产可以抵押,银行拒绝贷款,自己从事的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如果不能扩大经营公司很有可能倒闭。甲心理很奇怪,自己给别人打工,又没有什么储蓄,为什么乙要和他提这些,就好言安慰了乙几句。谁知乙眼含泪花的对甲说,这一次只能甲救自己了。
2014-08-22 11:36:40
【嘉宾高楠:】
  乙将自己的“计划”告知甲:要求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乙,乙用甲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乙向甲保证公司经营效益很好,不出一年向银行贷款就可以还清,并承诺事成后给甲一大笔好处费。为了打消甲的顾虑,乙提出与甲签订一份君子协议保证不侵犯甲对房屋的所有权,该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的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乙从银行贷款;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仍然是甲,乙保证按时归还房屋贷款,贷款还清方某协助甲重新将房屋过户到甲名下。”鉴于多年的情分以及自己对甲的信任,甲对乙的话信以为真,乙瞒着家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取得了银行贷款。
2014-08-22 11:37:41
【电台主持人:】
  然后乙就拿房屋贷款了么?
2014-08-22 11:37:53
【嘉宾高楠:】
  事情到此本应该告一段落,但知人知面不知心,乙这个“损友”动了邪念,瞒着甲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向丙借了30万元,并对该协议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同时以该房屋做了抵押,丙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书。此后,乙到期不归还甲的借款,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强制执行了该套房产,丁通过拍卖以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法院裁定房屋的所有权归丁,此后赵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2014-08-22 11:38:34
【电台主持人:】
  这么一来二去,甲的房子就完全属于了一个陌生的丁。
2014-08-22 11:38:45
【嘉宾高楠:】
  甲法律意识淡薄轻信“朋友”,乙通过虚构买卖房屋事实的方法,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其名下,先后套取银行贷款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该行为有诈骗之嫌疑,并不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当然,甲本身贪图好处费,与乙串通套取银行存款,实际上是以合法的买卖形式掩盖套取贷款的非法目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在日常生活中,切莫贪图小利,不能应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对于身旁损友应避而远之,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4-08-22 11:39:11
【电台主持人:】
  针对这个案件,请法官给我们解释一下法律?
2014-08-22 11:39:21
【嘉宾高楠:】
  第一,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形式。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事实,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得以知道。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这一条规定了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第16条、第17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薄由登记机关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以登记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使该表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以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的,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也受保护。结合本案,谢某将房屋登记过户到方某名下,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外就产生了公示效力,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抵押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2014-08-22 11:39:33
【嘉宾高楠:】
  第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不再依照登记或交付,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结合本案,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强制执行了该套房产,赵某通过拍卖以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法院裁定房屋的所有权归赵某,自法院裁定生效时房屋所有权归赵某。
2014-08-22 11:39:54
【电台主持人:】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来自通州法院民一庭高楠法官,再见。
2014-08-22 11:40:06
【嘉宾高楠:】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听众,再见。
2014-08-22 11:40:16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2014-08-22 11:40:29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2014-08-22 11: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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