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08
星期三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房山法院“称被造谣文章损名誉 记者起诉索赔偿”案

开始时间:2014-08-21 10:25

直播摘要: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是记者、作家,但被他人造谣为人民视窗网站长,且被污蔑为诈骗记者。被告侯某作为人民视窗网站长未对该造谣文章进行辟谣,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百度公司对污蔑、诽谤的专题文章未经核实就进行转载。王某曾向百度公司总部投诉百余次,至今百度贴吧中仍有部分诽谤文章未删除,给王某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关的通信管理局因监管不力、渎职,至今未删除关于诽谤王某的文章,故要求被告百度公司以及刊载造谣文章的网站的两家通信管理局删除文章并赔偿相关损失。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曾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被造谣文章损名誉 记者起诉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2014-08-21 10:36:00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称被造谣文章损名誉 记者起诉索赔偿”案的案情。
2014-08-21 10:36:09
【主持人:】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是记者、作家,但被他人造谣为人民视窗网站长,且被污蔑为诈骗记者。被告侯某作为人民视窗网站长未对该造谣文章进行辟谣,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百度公司对污蔑、诽谤的专题文章未经核实就进行转载。王某曾向百度公司总部投诉百余次,至今百度贴吧中仍有部分诽谤文章未删除,给王某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关的通信管理局因监管不力、渎职,至今未删除关于诽谤王某的文章,故要求被告百度公司以及刊载造谣文章的网站的两家通信管理局删除文章并赔偿相关损失。
2014-08-21 10:36:19
【主持人:】
  被告之一侯某称,王某确实是记者,也被人污蔑为诈骗记者,但文章并非侯某书写,其并未对王某的名誉造成损害。
2014-08-21 10:36:39
【主持人:】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我院长阳法庭代理审判员李亚丽法官独任审判。因工作表现出色,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本院书记员范岐担任法庭记录。
2014-08-21 10:36:50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2014-08-21 10:37:01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2014-08-21 10:37:18
【书记员:】
  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一侯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未到庭)。
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江苏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苏少林(未到庭)。
被告四山东省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乐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成立,1972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林玉,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
2014-08-21 10:37:32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2014-08-21 10:37:47
【原告:】
  无异议。
2014-08-21 10:38:00
【二被告:】
  无异议。
2014-08-21 10:38:15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2014-08-21 10:38:34
【审判员:】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2014-08-21 10:38:43
【审判员:】
  原、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2014-08-21 10:38:52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2014-08-21 10:39:11
【二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2014-08-21 10:39:30
【审判员:】
  本院依法向被告侯某、江苏某公司传唤未到庭应诉,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4-08-21 10:39:43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
2014-08-21 10:39:58
【王某:】
  自己是记者、作家,但被他人造谣为人民视窗网站长,且被污蔑为诈骗记者。被告侯某作为人民视窗网站长未对该造谣文章进行辟谣,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百度公司对污蔑、诽谤的专题文章未经核实就进行转载。王某曾向百度公司总部投诉百余次,至今百度贴吧中仍有部分诽谤文章未删除,给王某的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江苏某公司、山东某公司因监管不力、渎职,至今未删除关于诽谤王某的文章,故要求被告百度公司以及刊载造谣文章的网站的两家通信管理局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014-08-21 10:40:14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增加?
2014-08-21 10:40:29
【王某:】
  没有变更。
2014-08-21 10:40:43
【审判员:】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2014-08-21 10:41:58
【被告百度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本案涉及百度贴吧,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百度是信息存储服务的提供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是事前提示义务和事后监管义务,是避风港规律,百度在经营贴吧过程中已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也做到了过滤作用,也公布了贴吧协议,不让网民发布非法信息,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权利人受到侵害均可投诉,本案中百度也做到了事后监管的义务,在起诉状和证据中显示的帖子已删除,涉案的8个用户ID百度也已经禁封,链接也已断开。第二、涉案帖子曾经出现在百度贴吧,百度不存在过错。涉案帖子是网民上传,与百度无关;上传的帖子均没有普遍性的审查义务;涉案帖子在百度经核查原告起诉前并未向百度投诉过;百度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涉案帖子存在在百度贴吧上;原告收到诉讼文书后已删除了涉案帖子。根据侵权责任法36条有明确相关规定。因此,百度不构成互联网侵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08-21 10:42:44
【被告山东某公司:】
  详见书面状(略)。一、我局没有实际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二、我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三、我局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据此,我局在原告提起的名誉权纠纷中主体上不是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我局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厉害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2014-08-21 10:43:04
【审判员:】
  被告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答辩状,现宣读其主要答辩意见并给原被告书面答辩状复印件各一份?
2014-08-21 10:43:21
【审判员:】
  现原告是否有证据向本庭提交?
2014-08-21 10:43:30
【原告:】
  提交6月10日前向百度总部申请的证据日如下:
1、保证函原件4份,6组帖子经过本人申请删除,直到起诉状提交才全部删除,证明百度刊登管理条例是霸王条款,我履行了通知义务,按百度链接提交给的工作组;
2、2013京恒信内民证字第2295号公证书1份、2013京恒信内民证字第2296号公证书1份、2013京恒信内民证字第2297号公证书1份,证明江苏和山东即被告三、四两个网站侵犯了我的权益。
2014-08-21 10:43:47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质证。
2014-08-21 10:44:01
【被告百度公司:】
  对保证函真实性不认可,是否与发到百度的4份是否一致,不认可百度公司收到过以上4份函;且4个保证函中的链接与起诉状中涉及百度中的6个网址链接不一致,不管曾经是否向百度发布过这4个保证函,网址都不存在。对公证书的关联性不认可,涉案文章都是出现在天涯论坛、凤凰网等第三方网站上,只是通过百度搜索的信息,百度收到起诉状后也把在第三方的网站链接断开了。
2014-08-21 10:44:20
【被告山东某公司:】
  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与我局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21 10:44:30
【审判员:】
  下面核对相关事实,原告方曾经起诉过的民事判决书是否提交?
2014-08-21 10:44:40
【原告:】
  不提交。
2014-08-21 10:44:50
【审判员:】
  被告百度公司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2014-08-21 10:45:00
【被告:】
  1、2014京方正证内经字第04453号公证书原件1份,证明百度通过网站上公布的协议已依法进行了提示,同时已公布相关权利人按相关规则进行投诉,已尽到了法定义务。
2、2014京方正证内经字第12104号公证书原件1份、2014京方正证内经字第12879号公证书原件1份,证明6个链接的贴文已删除,搜索诈骗记者王开成文章的链接都已断开;
3、涉案贴吧用户禁封记录1份,8个ID都有禁封时间;
4、民事判决书3份,分别为金华汉新案一审、二审,宝昌中案一审、张柄光案二审,证明司法认定的一些结论。
2014-08-21 10:45:16
【审判员:】
  原告质证。
2014-08-21 10:45:27
【原告:】
  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禁封的记录有异议,我早上在打开安康吧吧主看还是有的。
2014-08-21 10:45:39
【审判员:】
  被告四进行质证。
2014-08-21 10:45:48
【被告四:】
  与我方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21 10:46:06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提交吗?
2014-08-21 10:46:16
【原告:】
  没有。
2014-08-21 10:46:25
【被告百度公司:】
  没有。
2014-08-21 10:46:46
【被告山东某公司:】
  没有。
2014-08-21 10:46:54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2014-08-21 11:43:32
【被告二:】
  与百度无关。
2014-08-21 11:43:49
【被告四:】
  与我局没有利害关系,不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21 11:44:05
【审判员:】
  原告方,你认为安康吧还在侵权事实,现场进行勘验证实。
2014-08-21 11:44:19
【原告:】
  现用电脑找到百度贴吧中搜索安康,进入安康吧,右面中间部位有吧主修远路慢头像,点开显示访问出错。
2014-08-21 11:44:30
【审判员:】
  百度公司,你方是否曾经出现过王开成文章?
2014-08-21 11:44:41
【被告二:】
  确实有过链接。
2014-08-21 11:44:55
【审判员:】
  本案原告起诉的6个关于诽谤原告的帖子是否在你方贴吧中出现过?
2014-08-21 11:45:09
【被告二:】
  出现过。
2014-08-21 11:45:23
【审判员:】
  你方收到诉状后是否采取了措施?具体操作时间?
2014-08-21 11:45:33
【被告二:】
  我方收到诉状后就已经删除并断开了链接。对于具体时间,因为每天百度都会收到很多投诉,我们也不清楚是什么时候断开的链接。
2014-08-21 11:45:48
【审判员:】
  原告采取了什么措施向百度公司进行投诉?
2014-08-21 11:45:59
【原告:】
  按照百度公司规定提交相关安康吧等诽谤文章的保证书即提交的4份保证函。
2014-08-21 11:46:09
【审判员:】
  原告认可百度公司已删除了所有链接吗?
2014-08-21 11:46:19
【原告:】
  认可百度公司已将我提供的文章链接、快照全部删除。收藏里的照片还没有完全删除。
2014-08-21 11:46:33
【审判员:】
  原告说的收藏里的图片有文字吗?
2014-08-21 11:46:44
【原告:】
  没有文字,只有图片。
2014-08-21 11:46:53
【审判员:】
  原告是否认可你起诉书中所列的6个链接已经删除?
2014-08-21 11:47:03
【原告:】
  认可。
2014-08-21 11:47:12
【审判员:】
  原告除了保证函是否有其他成据提交?
2014-08-21 11:47:21
【原告:】
  没有。
2014-08-21 11:47:31
【审判员:】
  原告,你起诉被告一侯某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4-08-21 11:47:40
【原告:】
  人民新闻网和新闻周刊登载的文章我是没有授权的,这篇文章我最早通知的她,即北京市天宝安康公司的法人,她是网站的负责人。
2014-08-21 11:47:53
【审判员:】
  原告现在有证据证明以上观点吗?
2014-08-21 11:48:02
【原告:】
  没有。
2014-08-21 11:48:11
【审判员:】
  原告起诉被告三、被告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4-08-21 11:48:20
【原告:】
  江苏和山东某公司是主管网站审批,起到监督作用,这些注册号都是他们批准的,我们找到他们的网站,不给删除,只能找到他们的家长,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4-08-21 11:48:30
【审判员:】
  原告要求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2014-08-21 11:48:40
【原告:】
  现在找不到。
2014-08-21 11:48:50
【审判员:】
  原告起诉中标题与内容不符,能确定是一个人吗?
2014-08-21 11:48:59
【原告:】
  标题名字不符,内容是我本人。
2014-08-21 11:49:09
【审判员:】
  原告再次明确你的诉讼请求是否为这6项。
2014-08-21 11:49:33
【原告:】
  是这6项。
2014-08-21 14:22:51
【审判员:】
  双方还有事实补充吗?
2014-08-21 14:23:03
【原告:】
  没有。
2014-08-21 14:23:19
【被告二:】
  没有。
2014-08-21 14:23:25
【被告四:】
  没有。
2014-08-21 14:23:31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2014-08-21 14:23:49
【原告:】
  首先,作为百度公司在网民提供诽谤他人的帖子之前没有审核,之后才去审核,审核后按照规定我们写的保证函也直到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才进行删除,我认为百度是霸王条款,对我们受害人的损失极其严重的。我是合法公民,也是优秀的共产党员,更也是新闻民工,我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受理,我向百度公司、天涯公司申请撤销也不予解决,尤其是我个人名誉受到侵害,但必须有对方身份证才能将侵害我权益的人诉上法庭。这篇文章被刊登后,我的新单位将我停职,牵涉的相关内容尤其是百度安康吧,安康作为我的老家对我影响更大。点击26组,点击量3万多次,受害程度相当深。我们没办法执行,我想起诉发帖人,但其身份证号也无法取得,百度是不可能给我们的,现在我申请调查他们的信息。
2014-08-21 14:24:05
【被告二:】
  首先,坚持答辩意见。另外,一、百度公司在本案过程中,对权利的维护是最大限度的,本案涉及的公证书里,保全的相关链接、帖子网址,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百度在起诉前进行投诉的情况。二、百度公司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公证书以后已经最大限度的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采取了措施,已断开了链接、删除了帖子,也对8个ID进行了禁封,如果已进行投诉也已进行了最大了保护,百度没有任何过错。三、百度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强制规定百度要对网民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没有强制要求事前审查,我们也做不到。如果原告说百度是霸王条款,我方是不认可的,我们已通过相关协议进行了告知,法律也是对此进行认可的。原告所要求删除吧中内容,之所以取名为吧,是进行交流的主题,其本身不意味着直接或间接侵害原告的权益,不管法律法规还是司法实践,原告要求关闭百度贴吧中的安康吧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百度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2014-08-21 14:24:18
【被告四:】
  原告把我局列为被告之一,我们认为是基于两个假设。本案涉及文章是造谣诽谤文章,但并没有经有关部门和审判机关的认定,我局是否为监管不利是行政诉讼的范围,并不是民事的受案范围,所以两个假设也是不存在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主体是信息发布者,如果内容出现问题应该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网站本身是非经营型网站,我局已进行了履责,依法对网站进行备案,也依法进行了互联网信息的监管,电信部门只是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意见停止或责令停止服务。我局从未接到过任何部门和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和停止服务的意见,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在原告提起的名誉权纠纷中主体上不是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原告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我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和利害关系。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2014-08-21 14:24:31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2014-08-21 14:24:43
【原告:】
  我认为被告二实际提供了造谣诽谤的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三、被告四是管理机构,网站没有有效的通讯地址,没有监管,应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2014-08-21 14:25:01
【被告二:】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2014-08-21 14:25:13
【被告四:】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2014-08-21 14:25:31
【审判员:】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2014-08-21 14:26:06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范岐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2014-08-21 14:26:23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2014-08-21 14:26:44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