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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星期五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朝阳法院“传媒公司‘被腾退’ 诉大房东、二房东索赔”案

开始时间:2014-08-19 16:06

直播摘要:某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公司)、北京市某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投资公司于2013年1月8日书面委托科技公司对外出租其所有的朝阳区某房屋。原告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赁该楼第四层共计1061平米用于办公,原告支付租金和押金款后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使用。 原告称其于今年4月8日收到投资公司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其腾退诉争房屋,双方协商赔偿和退款事宜未果,4月29日房屋被强行收回,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办公。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共同返还押金、经营损失共计715000元。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
2014-08-19 16:09:04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传媒公司‘被腾退’ 诉大房东、二房东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2014-08-19 16:09:58
【主持人:】
  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某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公司)、北京市某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投资公司于2013年1月8日书面委托科技公司对外出租其所有的朝阳区某房屋。原告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赁该楼第四层共计1061平米用于办公,原告支付租金和押金款后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使用。
原告称其于今年4月8日收到投资公司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其腾退诉争房屋,双方协商赔偿和退款事宜未果,4月29日房屋被强行收回,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办公。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共同返还押金、经营损失共计715000元。
2014-08-19 16:11:26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2014-08-19 16:11:42
【书记员:】
  请审判员入庭。
2014-08-19 16:11:51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实当事人双方身份信息。
2014-08-19 16:12:05
【原告:】
  星座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甲8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都小明,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014-08-19 16:12:25
【被告:】
  北京市融鼎时代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2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吴有龙,董事长(到庭)。
委托代理人林致达,公司职员。
北京栋格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边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8-19 16:12:41
【审判员:】
  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2014-08-19 16:12:55
【原告:】
  没有异议。
2014-08-19 16:13:10
【被告:】
  没有异议。
2014-08-19 16:13:15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交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最后陈述的权利。
2014-08-19 16:13:29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
2014-08-19 16:14:05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2014-08-19 16:14:14
【原告:】
  听清了。
2014-08-19 16:14:23
【被告:】
  听清了。
2014-08-19 16:14:30
【审判员:】
  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星座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融鼎时代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鼎公司)、被告北京栋格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格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郑瑞涛独任审判,书记员祁文然担任法庭记录,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2014-08-19 16:14:51
【原告:】
  同意,不申请回避。
2014-08-19 16:15:02
【被告:】
  同意,不申请回避。
2014-08-19 16:15:07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2014-08-19 16:15:19
【原告:】
  1、请求法院确认我公司与栋格林公司于2014年4月8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融鼎公司和栋格林公司共同返还我押金75000元、赔偿装修损失280000元、经营损失360000元,共计715000元。
2014-08-19 16:15:40
【审判员:】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的租赁合同是何时签订的?
2014-08-19 16:15:52
【原告:】
  2013年3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014-08-19 16:16:03
【审判员:】
  装修损失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2014-08-19 16:16:12
【原告:】
  我方实际装修费用283000元,我方主张28万。经营损失我方变更为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资金损失36万元,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6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损失,从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9月,计算5个月,按照合同每月的租金标准计算。合同约定租金每年90万。第二项诉请明确后为:请求法院判令融鼎公司和栋格林公司共同返还我押金75000元、赔偿装修损失280000元、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损失360000元,共计715000元。
2014-08-19 16:16:46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2014-08-19 16:16:58
【原告:】
  栋格林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委托融鼎公司对外出租其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甲8号楼1至5层。我公司基于上述委托关系,与融鼎公司签订书面《北京市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大黄庄南里甲8号第四层共计1061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我公司作为办公使用。我公司依约向融鼎公司支付相应租金和押金款项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使用。2014年4月8日,栋格林公司向我公司发出《告知书》,要求我公司腾退涉案房屋。我公司曾欲找二被告协商赔偿和退款事宜,但二被告对我公司不予理睬。栋格林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将涉案房屋强行收回,导致我公司至今无处经营办公。鉴于上述事由,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二被告返还我公司已付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租金和押金,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4-08-19 16:17:36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2014-08-19 16:17:47
【被告(栋格林公司):】
  1、同意第一项解除租赁合同,但是不同意我公司解除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他人的合同而存在的合同,2012年6月15日,江苏顺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公司授权与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是所有案件的主合同,由于融鼎律师事务所严重违约,我公司已经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主合同租赁关系,依法收回了大黄庄南里甲8号房屋。我方是房主,我方委托孙彤能源公司出租房屋。2013年12月6日,有江苏顺通公司向龙鼎律所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告知书,在2014年4月8日,又再次发出告知书,同时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给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4月30日前全部搬出,且已自行搬出房屋,实际终止了租赁合同,我方对原告的行为表示感谢,我方愿意双方按照合同法121条的规定解决。
2、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我公司书面委托融鼎公司出租房屋,原告是基于上述情况与融鼎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声明,我公司从未委托融鼎公司出租大黄庄南里甲8号房屋,也没有与被告签订过委托手续,委托书、公章是伪造的,原告基于这些委托手续才与融鼎公司签订合同的,我方认为主合同是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原告应该向融鼎公司追缴各项费用;
3、原告起诉的这些损失,是主体认知错误,由于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原告应该向直接收取押金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进行主张。关于装修我公司也不打算使用,请求恢复原状;
4、融鼎公司伪造公章,出租房屋,融鼎公司涉嫌诈骗和伪造公章,请求法院依法制裁,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4-08-19 16:19:11
【被告(融鼎公司):】
  1、不同意原告第一项、第二项的损失请求。应当由栋格林公司承担由此给原告星座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江苏顺通公司是大黄庄南里甲8号房屋的原购买人,我公司从江苏顺通公司承租的房屋,有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01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租期10年。合同明确约定,我方有转租权利。原告和栋格林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应该与栋格林公司有合同关系,原告与我公司有合同关系,所以,我公司不同意原告与栋格林公司解除合同关系;
2、诉争房屋无法继续使用,是由于栋格林公司于2014年4月4日起对诉争房屋进行强行霸占,阻止原告公司在诉争房屋内办公,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办公,并在未经融鼎公司认同的情况下,强行将诉争房产收回。在此过程中,融鼎公司不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完全有栋格林公司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栋格林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2014-08-19 16:20:07
【被告(融鼎公司):】
  补充:栋格林公司称其已经解除了与原告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不认可,其形式的单方解除权是没有依据的。
2014-08-19 16:20:43
【审判员:】
  针对上述陈述,双方当事人有何反驳意见?
2014-08-19 16:20:59
【原告:】
  栋格林公司认为主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我公司是与融鼎时代土地科技有限签订的合同,不是融鼎律师事务所。这两份合同并不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不管江苏顺通公司与融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与否,但是我公司与融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房支付了租金,无论融鼎公司向原告提供的授权,栋格林公司是否认可,但是在2013年3月17日到2014年4月8日期间,原告实际使用诉争房屋的事实,栋格林公司是认可的,证明栋格林公司对融鼎公司的代理行为是追认的;我方是与栋格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是与融鼎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公司是基于栋格林给融鼎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才与栋格林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402条的规定,该合同直接约定栋格林公司,我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是直接约束的原告和栋格林公司的。
2014-08-19 16:21:40
【审判员:】
  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原告认为二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
2014-08-19 16:21:53
【原告:】
  委托关系。
2014-08-19 16:22:07
【被告(栋格林公司):】
  我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融鼎公司。
2014-08-19 16:22:26
【被告(融鼎公司):】
  栋格林没有给我公司出具过委托书,我们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
2014-08-19 16:22:38
【审判员:】
  原告陈述使用房屋情况?
2014-08-19 16:22:49
【原告:】
  我公司从2013年3月8日开始,实际使用房屋,交付了押金75000元,租金是90万元。
2014-08-19 16:23:02
【审判员:】
  押金租金交给谁了?
2014-08-19 16:23:13
【原告:】
  交付给了融鼎公司。
2014-08-19 16:23:22
【审判员:】
  房屋实际使用到何时?
2014-08-19 16:23:32
【原告:】
  从2013年3月8日,使用到2014年4月29日。
2014-08-19 16:23:43
【审判员:】
  融鼎公司是否认可原告向你公司交付了押金和租金?
2014-08-19 16:23:56
【被告(融鼎公司):】
  交付了我公司押金和租金我公司认可,实际使用房屋是2013年3月8日,何时搬走不清楚。
2014-08-19 16:24:14
【被告(栋格林公司):】
  我公司认可是2014年4月29日交付的房屋。
2014-08-19 16:24:26
【审判员:】
  现房屋由谁实际控制?
2014-08-19 16:24:38
【被告(栋格林公司):】
  是由我公司控制。
2014-08-19 16:24:47
【审判员:】
  现在房屋的使用情况?
2014-08-19 16:24:56
【被告(栋格林公司):】
  我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实。
2014-08-19 16:25:06
【审判员:】
  房屋交付后,是否有格局的改动?
2014-08-19 16:25:17
【被告(栋格林公司):】
  我不知道,需要回去核实。
2014-08-19 16:25:26
【审判员:】
  栋格林公司核实后告知法庭。
2014-08-19 16:25:36
【被告(栋格林公司):】
  知道了。
2014-08-19 16:25:46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提交证据陈述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首先由原告提交你方的证据。
2014-08-19 16:26:14
【原告:】
  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2、授权委托书,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3、北京市房屋出租合同,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4、告知书,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5、租金押金代付款协议、租金押金付款证明50000元押金收据,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6、装修合同 装修款收款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7、空调代付款协议,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8、责任承诺书,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9、2014年4月8日照片,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证据10、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融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4月10日的录音,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证据1至10的原件)
2014-08-19 16:26:51
【审判员:】
  融鼎公司和栋格林公司针对原告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9 16:27:02
【被告(栋格林公司):】
  对证据1没有异议;
对证据2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书,真实性有异议,是虚假的,我公司没有出具该委托书,不是我公司给原告的;
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实;
证据4告知书真实性认可;
证据5、6、7真实性无法核实;
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
证据9真实性认可;
证据10,真实性无法核实。
2014-08-19 16:27:24
【被告(融鼎公司):】
  证据1、没有原件不予质证;
证据2没有见过,没有原件不予质证,我方没有向原告出具过该委托书,我方也没有原件;
证据3无异议;
证据4无异议;
证据5无异议;
证据6有异议,不认可,真实性无法确定;
证据7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8不认可,不是法定代表人写的;
证据9认可;
证据10,光盘回去听,庭后核实后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9 16:27:47
【审判员:】
  栋格林公司提交你方的证据。
2014-08-19 16:27:58
【被告(栋格林公司):】
  证据1、2012年5月15日《委托书》,证明我公司委托江苏顺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朝阳区大黄庄南里甲八号楼;
证据2、2012年6月15日,江苏顺通公司与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此为本案主合同,证明本案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
证据3、《房屋产权证》,证明我公司合法拥有朝阳区大黄庄南里甲八号楼房屋产权;
证据4、2013年7月,江苏顺通公司委托律师给承租方发出《告知函》,证明因承租方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违约,已经限期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
证据5、2013年7月30日,承租方北京融鼎律师事务所《复函》,证明其收到限期履行义务的《告知函》;
证据6、2013年12月6日,江苏顺道公司给承租方北京市融鼎律师事务所发出《解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证明租赁合同解除;
证据7、2014年4月9日,我公司发出《限期》;
证据8、承诺书;
证据9、律师函。
(原告提交证据1、2、5、6、9为原件)
2014-08-19 16:28:56
【审判员:】
  原告和融鼎公司对栋格林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9 16:29:10
【原告:】
  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
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
证据3真实性认可;
证据4没有原件不予质证;
证据5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
证据6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
证据7、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证据9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
2014-08-19 16:29:24
【被告(融鼎公司):】
  证据1不认可,复印件后加盖公章;
证据2认可;
证据3无原件,不认可;
证据4栋格林、江苏顺通给融鼎律所发的告知函认可;
证据5认可;
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7复印件不予质证;
证据8复印件不予质证;
证据9认可。
2014-08-19 16:29:37
【审判员:】
  融鼎公司有何证据提交。
2014-08-19 16:29:48
【被告(融鼎公司):】
  我公司没有准备好证据,我公司需要一周的举证期限。
2014-08-19 16:30:00
【审判员:】
  栋格林公司今天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已提交的证据原件外,其他证据是否有原件?
2014-08-19 16:30:11
【被告(栋格林公司):】
  其他都没有原件了。
2014-08-19 16:30:20
【审判员:】
  由于融鼎公司今天没有准备好证据,且需要一周的举证期限,法庭给融鼎公司一周的举证期限,将证据编写证据目录写明证明目的后提交法庭。
2014-08-19 16:30:36
【被告(融鼎公司):】
  知道了。
2014-08-19 16:30:49
【审判员:】
  各方的事实是否有补充?
2014-08-19 16:30:58
【原告:】
  证据2,2013年1月8日的委托书有融鼎公司的红章,我公司回去核实。
2014-08-19 16:31:11
【被告(融鼎公司):】
  我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的购买人是江苏顺通公司,当时江苏顺通公司与房修一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法庭核实房屋所有权人。
2014-08-19 16:31:25
【被告(栋格林公司):】
  没有补充。
2014-08-19 16:31:38
【审判员:】
  由于原告和融鼎公司有需要补充核实的证据,今天庭审至此,双方补充证据后再行通知双方开庭时间,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2014-08-19 16:31:50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2014-08-19 16:32:00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2014-08-19 16:32:11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服务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金莹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的大力支持。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再见!
2014-08-19 16:33:00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08-19 16: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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