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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星期四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大兴法院“认为粽子商标侵权 两‘稻香村’公司对簿公堂”案

开始时间:2014-08-14 14:47

直播摘要: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称,其是第8744205号“端午印象”商标的权利人,且该商标续展到2022年5月13日。2014年端午节期间,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许可,生产明确标有“端午印象”商标的粽子等商品,并在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处销售。上述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端午印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使用的“端午印象”标识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端午印象”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容易造成广大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及本公司的利益。故苏州稻香村公司现将稻香村(玉田)公司及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文字实录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2014-08-14 14:51:54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朱冉,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对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与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被告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2014-08-14 14:52:32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称,其是第8744205号“端午印象”商标的权利人,且该商标续展到2022年5月13日。2014年端午节期间,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许可,生产明确标有“端午印象”商标的粽子等商品,并在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处销售。上述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端午印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使用的“端午印象”标识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端午印象”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容易造成广大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及本公司的利益。故苏州稻香村公司现将稻香村(玉田)公司及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2014-08-14 14:53:43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党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冬霞、常遇春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雪飞担任法庭记录。
2014-08-14 14:54:01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2014-08-14 14:54:15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2014-08-14 14:54:26
【书记员:】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014-08-14 14:54:42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原告代理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2014-08-14 14:55:13
【原告:】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特别授权)。
2014-08-14 14:55:38
【审判员:】
  第一被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第一被告代理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2014-08-14 14:56:31
【被告一:】
  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赵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特别授权)。
2014-08-14 14:57:11
【审判员:】
  第二被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第二被告代理人陈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2014-08-14 14:57:36
【被告二:】
  北京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牛某,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路某,律师(特别授权)。
2014-08-14 14:58:13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2014-08-14 14:58:30
【原告:】
  没有异议。
2014-08-14 14:58:47
【被告一:】
  没有异议。
2014-08-14 14:58:55
【被告二:】
  没有异议。
2014-08-14 14:59:01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2014-08-14 14:59:25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党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冬霞、常遇春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雪飞担任法庭记录。
2014-08-14 14:59:56
【审判员:】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
2014-08-14 15:00:28
【审判员:】
  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2014-08-14 15:00:38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2014-08-14 15:00:53
【审判员:】
  被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2014-08-14 15:01:06
【被告一:】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2014-08-14 15:01:17
【被告二:】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2014-08-14 15:01:23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
2014-08-14 15:01:39
【原告:】
  原告是第8744205号“端午印象”商标权人,该商标已续展到2022年5月13日,“端午印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30类:粽子;糕点,糖、茶。2014年端午节期间,未经原告允许,被告一生产明确标有“端午印象”的粽子等商品,在被告二处大量销售。二被告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与原告“端午印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二被告所使用的“端午印象”标识与原告的“端午印象”商标几乎完全相同,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的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容易造成广大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及原告的利益,尤其是所涉及商品为食品,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将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后果。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所有侵犯原告第8744205号“端午印象”商标标识的粽子和包装材料等产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因生产销售包含第8744205号商标注册证“端午印象”商标的粽子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五十万元;3、责令二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二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调查取证费用人民币一千七百元; 5、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4-08-14 15:02:01
【审判员:】
  明确一下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一项?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2014-08-14 15:02:16
【原告:】
  判令第一被告停止生产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判令第二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014-08-14 15:02:32
【审判员:】
  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如何承担?金额如何计算?
2014-08-14 15:02:46
【原告:】
  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赔偿金额50万元是根据以往侵权案件的金额酌定。
2014-08-14 15:03:00
【审判员:】
  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
2014-08-14 15:03:11
【原告:】
  要求第一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公告栏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不必在显著位置。
2014-08-14 15:03:24
【审判员:】
  调查取证费用如何计算?
2014-08-14 15:03:34
【原告:】
  公证费1500元,购买侵权产品发生费用200元。要求第一被告赔偿。
2014-08-14 15:03:51
【审判员:】
  你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标权,依据是什么?
2014-08-14 15:04:05
【原告:】
  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6条、第57条第1、2、3、5、7款、第60条、第63条。
2014-08-14 15:04:18
【审判员:】
  第一被告答辩。
2014-08-14 15:04:27
【被告一:】
  我公司生产产品有我公司名称的商标和名称,端午印象是一个形容词,原告虽然取得了商标证,但我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我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我公司使用的端午印象包装已于2011年开始使用,而原告商标取得时间是2012年5月14日。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我公司符合使用在先。原告虽然拿到了商标证,但原告一直未予使用,原告存在恶意维权。
2014-08-14 15:05:04
【审判员:】
  第二被告答辩。
2014-08-14 15:05:14
【被告二:】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我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产品侵权只在端午节期间销售,现已停止销售。关于原告要求我公司与第一被告连带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商标法第64条规定,对销售者只要符合三种条件,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商标证是2012年注册的,而端午印象一词被广泛使用,我公司并不知道侵权,且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4-08-14 15:05:42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2014-08-14 15:05:55
【原告:】
  证据一,第874420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为第8744205号商标权利人,注册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核定使用产品为第30类:茶、糖果、糕点、粽子。 证据二,(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668号公证书。证明二被告商标侵权,原告保全证据公证事实过程。证据三,2014年5月3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封存的商标侵权产品二箱。证明二被告商标侵权事实。证据四,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第二被告出具的购购物小票、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4-08-14 15:06:44
【审判员:】
  被告,对公证处封存产品的密封性有无异议?
2014-08-14 15:06:57
【被告一:】
  认可封存产品密封完好。
2014-08-14 15:07:10
【被告二:】
  认可封存产品密封完好。
2014-08-14 15:07:15
【审判员:】
  (拆开封存端午印象产品包装)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4 15:07:32
【被告一:】
  侵权产品的封底与我公司专用胶带不同,我公司不认可该包装内的产品是我公司生产,我公司产品有专用胶带封底,但原告提交的封存产品没有。对公证书,我公司认为端午印象是通用名称。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014-08-14 15:07:58
【审判员:】
  第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4 15:08:09
【被告二:】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对证据二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我公司对产品侵权不知情,且销售时间为端午前后,端午后一个月已停止销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封存产品是我公司销售的,购物小票是我公司出具的。对证据四公证费发票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2014-08-14 15:08:41
【审判员:】
  第一被告出示证据。
2014-08-14 15:08:50
【被告一:】
  证据,2014年原告销售产品价格表。证明原告并未使用端午印象商标。该价格表是原告给北京所有经销商的,我公司是从一家经销商处取得的。
2014-08-14 15:09:17
【审判员:】
  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4 15:09:29
【原告:】
  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价格表不是原件,且第一被告的取得来源有异议。我公司没有发放过此类价格表。
2014-08-14 15:09:46
【审判员:】
  第一被告,对该证据有无补充说明?
2014-08-14 15:09:59
【被告一:】
  我公司有补充证据予以佐证。
2014-08-14 15:12:51
【审判员:】
  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4 15:13:04
【被告二:】
  关于产品是否侵权的问题,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我公司不发表意见。
2014-08-14 15:13:17
【审判员:】
  第二被告出示证据。
2014-08-14 15:13:28
【被告二:】
  证据,供销合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一被告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证书。证明我公司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
2014-08-14 15:13:49
【审判员:】
  原告对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4 15:14:00
【原告:】
  对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2014-08-14 15:14:13
【审判员:】
  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8-14 15:14:26
【被告一:】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014-08-14 15:14:36
【审判员:】
  对公证处封存的产品,双方什么意见?
2014-08-14 15:14:47
【被告一:】
  对封存产品的包装是我公司生产的,但该包装在封存前打开过,不认可包装内的产品。
2014-08-14 15:15:01
【审判员:】
  原告,关于涉案商标,你公司是否使用过?
2014-08-14 15:15:13
【原告:】
  需要核实。
2014-08-14 15:15:22
【审判员:】
  对销售产品的数量,你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2014-08-14 15:15:41
【原告:】
  第一被告在三家超市均有销售,我公司对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掌握。
2014-08-14 15:16:21
【审判员:】
  对于第二被告所述已停止销售行为,你公司是否认可?
2014-08-14 15:16:33
【原告:】
  认可。
2014-08-14 15:16:43
【审判员:】
  关于诉讼请求中要求第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你公司什么意见?
2014-08-14 15:16:57
【原告:】
  我公司撤销要求第二被告停止销售行为的诉讼请求。
2014-08-14 15:17:09
【审判员:】
  第二被告,对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是否清楚?
2014-08-14 15:17:22
【被告二:】
  需要核实。
2014-08-14 15:17:33
【审判员:】
  第一被告,是否销售过涉案产品?是否仍在生产?
2014-08-14 15:17:46
【被告一:】
  销售过,具体数量需要核实。现该产品已停止生产。
2014-08-14 15:17:58
【审判员:】
  原告,关于诉讼请求中要求第一被告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你公司什么意见?
2014-08-14 15:18:10
【原告:】
  我公司坚持该项诉讼请求。
2014-08-14 15:22:32
【审判员:】
  各方就事实还有补充吗?
2014-08-14 15:27:30
【原告:】
  没有了。
2014-08-14 15:27:43
【被告一:】
  没有了。
2014-08-14 15:27:48
【被告二:】
  没有了。
2014-08-14 15:27:54
【审判员:】
  鉴于原告及第一被告有证据需要提交,且各方当事人有事实需要核实,本案休庭,看笔录无异议签字。
2014-08-14 15:28:11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2014-08-14 15:28:27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知识产权审判庭郭宁,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2014-08-14 15:28:47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08-14 15: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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