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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星期五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杨浦法院审理的一起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开始时间:2014-07-18 16:23

直播摘要:2014年4月7日23时40分,原告发现手机上有若干被告客服电话95588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在被告处开立的尾号为7981的银行卡已被取现近人民币2万元,而该卡当时在原告本人处。原告立即拨打95588客服电话冻结银行卡,并拨打110报警。经过公安侦查,原告的上述银行卡于2014年4月7日23时40分在广西玉林共计发生4笔交易,被他人密集取款共计2万元,发生手续费108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发卡行,应当保证客户使用银行卡的安全,做到银行卡不能被轻易伪造,对伪卡取款能够识别和制止。现他人持伪造的原告银行卡盗取原告账户内资金,且取款时间、交易过程明显可疑,被告却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导致原告产生巨大损失,因此,被告违反合同义务,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4-07-18 16:28:16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4-07-18 16:28:25
【主持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2014年4月7日23时40分,原告发现手机上有若干被告客服电话95588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在被告处开立的尾号为7981的银行卡已被取现近人民币2万元,而该卡当时在原告本人处。原告立即拨打95588客服电话冻结银行卡,并拨打110报警。经过公安侦查,原告的上述银行卡于2014年4月7日23时40分在广西玉林共计发生4笔交易,被他人密集取款共计2万元,发生手续费108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发卡行,应当保证客户使用银行卡的安全,做到银行卡不能被轻易伪造,对伪卡取款能够识别和制止。现他人持伪造的原告银行卡盗取原告账户内资金,且取款时间、交易过程明显可疑,被告却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导致原告产生巨大损失,因此,被告违反合同义务,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存款资金损失20,108元;2、被告赔偿自2014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200元。
2014-07-18 16:28:35
【主持人:】
  担任今日庭审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郑旭珏、审判员杨宁、人民陪审员朱祖培。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2014-07-18 16:28:45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2014-07-18 16:29:11
【审判长:】
  请坐。
2014-07-18 16:29:26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今天到庭的有:
原告贺杰,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8号5楼C座。
委托代理人金卫强,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许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995号。
负责人孙贵芬,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苏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智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职员。
2014-07-18 16:29:46
【审判长:】
  (击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就原告贺杰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许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郑旭珏、审判员杨宁、人民陪审员朱祖培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员郑旭珏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季宇凤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须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遵守诉讼秩序。
2014-07-18 16:30:05
【审判长:】
  原告及代理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2014-07-18 16:30:30
【原告:】
  听清。
2014-07-18 16:30:58
【审判长:】
  被告及代理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2014-07-18 16:31:13
【被告:】
  听清。
2014-07-18 16:31:31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2014-07-18 16:31:48
【审判长:】
  原告及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2014-07-18 16:31:57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2014-07-18 16:32:13
【审判长:】
  被告及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2014-07-18 16:32:27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2014-07-18 16:32:42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2014-07-18 16:32:56
【原告:】
  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108元;诉请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200元,该200元是大致估算,无具体的截止日期。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
2014-07-18 16:33:11
【审判长:】
  被告,答辩。
2014-07-18 16:33:29
【被告:】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4-07-18 16:33:42
【审判长:】
  原告举证,须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组织原、被告进行质证,当日原告举证的证据为:证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复印件;证2、原告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3、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证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庙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5、原告手机短信详单和通信详单。原告今天有无证据补充提供?
2014-07-18 16:33:56
【原告:】
  无补充。
2014-07-18 16:34:13
【审判长:】
  被告已于2014年7月9日对上述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被告今天对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2014-07-18 16:34:26
【被告:】
  无补充。
2014-07-18 16:36:35
【审判长:】
  被告举证,须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被告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客户贺杰开卡申请书;证2、开卡人贺杰历史交易明细。被告今天有无证据补充提供?
2014-07-18 16:37:47
【被告:】
  无。
2014-07-18 16:38:36
【审判长:】
  原告已于2014年7月9日的对上述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原告今天对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2014-07-18 16:38:59
【原告:】
  无补充。
2014-07-18 16:39:12
【审判员:】
  原告,如何保管涉案银行卡?涉案银行卡有无遗失记录?
2014-07-18 16:39:36
【原告:】
  随身携带,从未遗失。
2014-07-18 16:39:54
【审判员:】
  原告,发现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后已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有无向民警出示涉案银行卡?
2014-07-18 16:40:16
【原告:】
  我报案后,民警到场,我当场出示涉案银行卡。
2014-07-18 16:40:30
【陪审员:】
  目前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情况?
2014-07-18 16:40:44
【原告:】
  已经受理。
2014-07-18 16:40:59
【审判长:】
  原告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
2014-07-18 16:41:11
【原告:】
  庙行派出所出具的地址更正证明。
2014-07-18 16:41:27
【审判长:】
  被告,质证。
2014-07-18 16:41:38
【被告:】
  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系事后补证,与本案无关联性。
2014-07-18 16:41:48
【审判长:】
  就事实和证据部分当事人有无补充?
2014-07-18 16:41:59
【原告:】
  无。
2014-07-18 16:42:09
【被告:】
  无补充。
2014-07-18 16:42:18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对于存款资金损失是否存有过错;2、被告向案外人支付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发表辩论意见。法庭辩论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发言。
2014-07-18 16:42:30
【原告:】
  原告在被告处存款,原、被告间建立存款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存款未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举证证明银行卡被盗刷当天原告的银行卡及身份证都在原告本人处,涉案银行卡是被告提供原告,而伪造的银行卡在广西玉林被告提供的ATM机器上被异地盗刷20,108元,被告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07-18 16:42:41
【审判长:】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2014-07-18 16:42:51
【被告:】
  原、被告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不存在过错。合同约定凭卡消费的行为是本人行为。庭审现有的证据证明系争交易是正常的银行业务交易行为。银行卡的密码由持卡人本人设定,原告负有保管银行卡的责任。原告原告报案举证无法证明涉案银行卡被制造伪卡,警方尚未对原告报案作出处理,故目前尚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责任。
2014-07-18 16:43:02
【审判长:】
  本案法律事实清楚,法庭辩论不再进行。
2014-07-18 16:43:13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2014-07-18 16:43:24
【原告:】
  坚持诉请。
2014-07-18 16:43:35
【被告:】
  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2014-07-18 16:43:46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2014-07-18 16:43:59
【原告:】
  同意。
2014-07-18 16:44:09
【审判长:】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2014-07-18 16:44:19
【被告:】
  不同意。
2014-07-18 16:44:31
【审判长:】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今日不再组织当庭调解。今日庭审至此,休庭后,当事人及代理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休庭。[击法槌]
2014-07-18 16:44:43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2014-07-18 16:44:57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2014-07-18 16:45:09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07-18 16: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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