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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星期五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淮上法院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开始时间:2014-07-14 09:51

直播摘要:原告朱体育诉称,原告之女朱某某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在被告学校就读,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就学合同书,其间,原告为朱某某办理了退学手续。依约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340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支付该笔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学费并承担相关费用。

文字实录
【主持人:】
  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2014-07-14 09:55:05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牛奔,感谢大家对蚌埠淮上区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现在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4-07-14 09:55:17
【主持人:】
  简要案情:原告朱体育,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朱体育诉称,原告之女朱某某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在被告学校就读,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就学合同书,其间,原告为朱某某办理了退学手续。依约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340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支付该笔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学费并承担相关费用。 该案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李少芳独任审理,书记员郑传强当庭记录。
2014-07-14 09:55:29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
2014-07-14 09:55:39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请主审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2014-07-14 09:55:54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体育诉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简易程序民事纠纷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词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纠纷讼争的审判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朱体育,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下面宣读原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2014-07-14 09:56:10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主审法官李少芳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郑传强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2014-07-14 09:56:19
【主持人:】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2014-07-14 09:56:42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2014-07-14 09:57:07
【主持人:】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2014-07-14 09:57:20
【主持人:】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㈡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如故意违反诉讼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
㈢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如果被告提起反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
2014-07-14 09:57:30
【审判员:】
  开始法庭调查,双方当庭陈述
2014-07-14 09:57:43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退还原告学费34000元,并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迟延退费期间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女朱子夜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在被告学校就读,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就学合同书,原告依约定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5000元。2010年9月1日,原告为朱子夜办理退学手续。2014年4月1日,依据双方合同书约定,被告单位各部门审核同意退还原告34000元。然而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支付该笔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07-14 09:57:58
【被告代理人:】
  一、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退还学费34000元无异议。
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明确退还学费的具体履行日期,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要求履行退费的具体日期,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依法解除合同,并未约定具体履行时间和期限,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审:通过刚才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所需要退还学费的数额没有争议,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能不能采信,如果能采信,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当庭陈述结束,当事人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3页,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014-07-14 09:58:10
【被告代理人:】
  一、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退还学费34000元无异议。
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明确退还学费的具体履行日期,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要求履行退费的具体日期,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依法解除合同,并未约定具体履行时间和期限,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审:通过刚才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所需要退还学费的数额没有争议,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能不能采信,如果能采信,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当庭陈述结束,当事人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2014-07-14 09:58:23
【原告代理人:】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3页,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合同书》3页,证明A、原被告依法存在合同关系及退学、退费的约定;
B、合同主要约定:
第一条、年级与年限 学生姓名:朱子夜,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报名入读小学部六年级,报读年限最低柒年;于2008年9月1日入学。乙方向甲方缴纳教育金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大写)(¥65000),甲方对乙方的孩子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给与优惠。
第六条 3、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或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纳的所有费用按以下办法清退:①若学生就读时间未满一个学期提出退(转学)则按一个学期计算,甲方扣除年收费标准的50%,余款退还乙方。②若学生就读时间满一个学期至一年提出退(转学)则按一学年计算,甲方扣除年收费标准的100%,有余款则退还乙方。③若学生就读期间跨两个学期提出退(转学)则按一学年计算,甲方扣除年收费标准的100%,有余款则退还乙方。④若学生自行离校、被学校开除、劝其退学者,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等不予清退。4、办理退费者必须是签订合同的监护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学校有权拒绝办理退费。
3、安徽省蚌埠市美佛儿国际学校收款收据2页,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65000元学费。
4、安徽省蚌埠市美佛儿国际学校退(转学)申请备案表及费用报销审批表 2页,证明:
A、原告之女朱子夜于2008年9月1日入学, 2010年9月14日办理退学手续,共计在被告学校上学2年;
B、2014年4月1日经被告审核同意退还原告学费34000元。计算公式为:已缴纳的学费-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的学费=65000-31000=34000元。(已缴纳学费65000元,2008年至2009年学费15000元,2009年至2010年学费16000元,此两年的学费共计31000元)
C、2014年4月21日,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退还原告34000元学费,但被告至今尚不退还,其应当支付未按期退还学费的利息损失。
2014-07-14 09:58:37
【审判员:】
  原告举证结束,被告质证
2014-07-14 09:58:52
【被告代理人:】
  原告提供的的第3份证据编号为0000389的安徽省美佛儿国际学校收款专用票据的法律效力有异议,没有加盖安徽省美佛儿国际学校的单位财务公章,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其余证据无异议。
2014-07-14 09:59:09
【主持人:】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没有证据。
2014-07-14 09:59:26
【主持人:】
  审判员:原告,合同签订后,你一共向被告学校交了多少学费?
原告:65000元(其中包含1000元押金)。
审判员:朱子夜因为什么退学?
原告:老师体罚她了。
审判员:被告,你们实际有没有收到65000元学费?
被告代理人:收到了。
审判员:朱子夜因为什么退学的?
被告代理人:不适应学校环境。
审判员:双方有没有问题互相发问?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举证质证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014-07-14 09:59:34
【原告代理人:】
  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有关原告朱体育与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特指派刘敏、刘淮阳二律师作为原告朱体育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根据今天法庭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交证据,并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第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为女儿朱子夜办理退学后,被告应依约退还学费。现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退还学费34000元没有异议,因此代理人认为法院对此部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未按期退还学费的利息损失。
原告2010年9月1日为其女儿朱子夜办理退学,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中关于退学后办理退费事宜的约定, 2014年4月1日,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后同意退还原告34000元学费,学校主管领导于2014年4月21日签字审批。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应当于2014年4月21日退还其承诺的34000元学费,但至今为止,学校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代理人认为其行为明显已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被告的此种违约行为,其应当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并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请求合议庭依法采纳代理人的上述观点,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07-14 09:59:48
【被告代理人:】
  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安徽省美佛儿国际学校委托指派我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现根据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和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要被告退还原告学费34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对于原告主张的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迟延退费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签订的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退(转学)申请备案表,费用报销审批表确认了被告应退还原告34000元的学费的事实,但未明确约定退还学费的履行时间和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承担向被告要求退还学费的具体时间的证明责任,但是原告并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所以我方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利息赔偿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被告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法庭不应予以支持。
2014-07-14 10:00:01
【审判员:】
  第一轮辩论结束,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
2014-07-14 10:00:13
【主持人:】
  原告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未明确付款期限的,从提出主张之日起计算,本案费用报销审批表,领导签发时间是2014年4月21日,所以应从此时计算利息。
被告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员: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代理人: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2014-07-14 10:00:28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不再进行,法庭将定期宣判,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2014-07-14 10:00:42
【主持人:】
  审判员已宣布闭庭,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
2014-07-14 10:00:57
【主持人:】
  【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07-14 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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