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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星期五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海淀法官谈“微信朋友圈诉苦 导致老板误解被辞”案

开始时间:2014-07-11 13:53

直播摘要:李女士于2009年6月8日入职了东方美公司,担任库管一职.2013年6月4日,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现当时心情的文字,文字内容大致为:“躺在床上,扪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也许快了,泪流满面.无愧良心和天地,此时窗外雷声不断,老天为我在流泪,人做事,天在看!”李女士发表该心情后没多久,她的微信好友就积极地对该文字进行评论,其中包括了她所在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经理.唐经理看到李女士发表的文字后认为李女士是在抱怨工作的问题,非常生气,故在下面评论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两分钟后再次评论:“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李女士看到唐经理的评论后回复:“唐总,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说的和您说的不是一回事,谢谢!”李女士在诉讼中称其在朋友圈发表该文字是因为家庭琐事,并非工作原因。到了2013年6月6日,也就是2天后,唐经理向李女士发送短信说,李女士已经把话说绝了,就到这里吧,有人会与其交接工作,缘聚缘灭,都是因果.李女士又再次向唐经理解释其是因为家庭原因才发布的上述微信.6月6日当天,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所以丢了工作的李女士越想越委屈,不甘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年假工资等.仲裁裁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年假工资,东方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李莉莎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谈“微信朋友圈诉苦 导致老板误解被辞”。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做客的嘉宾李莉莎。
【主持人:】
  李莉莎,1986年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201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学士学位。
【主持人:】
  电台主持人和嘉宾李莉莎已经进入了演播室。
【电台主持人:】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收听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律早点到》节目,今天我们邀请来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李莉莎,和听众朋友们谈一谈“微信朋友圈诉苦 导致老板误解被辞”。
【李莉莎:】
  主持人好,大家好!
【电台主持人:】
  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发状导致解除劳动关系?请法官介绍一下案情?
【李莉莎:】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李女士于2009年6月8日入职了东方美公司,担任库管一职.2013年6月4日,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现当时心情的文字,文字内容大致为:“躺在床上,扪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也许快了,泪流满面.无愧良心和天地,此时窗外雷声不断,老天为我在流泪,人做事,天在看!”
【电台主持人:】
  这就是一个心情的状态啊。
【李莉莎:】
  是的。李女士发表该心情后没多久,她的微信好友就积极地对该文字进行评论,其中包括了她所在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经理.唐经理看到李女士发表的文字后认为李女士是在抱怨工作的问题,非常生气,故在下面评论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两分钟后再次评论:“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李女士看到唐经理的评论后回复:“唐总,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说的和您说的不是一回事,谢谢!”李女士在诉讼中称其在朋友圈发表该文字是因为家庭琐事,并非工作原因。
【电台主持人:】
  朋友圈就是一个发泄情绪的地方,难道我的悲伤就一定和工作有关?
【李莉莎:】
  没错。到了2013年6月6日,也就是2天后,唐经理向李女士发送短信说,李女士已经把话说绝了,就到这里吧,有人会与其交接工作,缘聚缘灭,都是因果.李女士又再次向唐经理解释其是因为家庭原因才发布的上述微信.6月6日当天,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所以丢了工作的李女士越想越委屈,不甘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年假工资等.仲裁裁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年假工资,东方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电台主持人:】
  那之后的结果呢?
【李莉莎:】
  案件审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与东方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李女士认为,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经理误解了她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文字,唐经理的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即表达了公司辞退她的意思表示.而在两天后,唐经理又通过辞退意思明确的短信内容再次确认了辞退的事宜,并要求她办理工作交接.故李女士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而东方美公司不这么认为.东方美公司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经理在李女士朋友圈里的评论仅仅代表的是个人的意见,并不是公司的行为,唐经理的评论是警示性内容,并不是表达的辞退李女士的意思,也不是通过微信平台将李女士辞退.东方美公司在庭审中还提到,李女士在发表这段朋友圈文字时,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法人唐经理之间存在矛盾.有意思的是,庭审中,东方美公司反而主张,李女士辞职是因为误解了唐经理对其朋友圈的评论,故自行提出的辞职.双方各执一词。
【电台主持人:】
  双方说的相互都矛盾,那法庭怎么认定?
【李莉莎:】
  因本案的关键事实涉及到了微信朋友圈互动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庭前,法庭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微信账户及手机号码的持有人,在此基础上,法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将涉及本案的微信互动记录、微信账户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了截屏页面,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均不能对该互动记录和短信记录进行编辑、更改和删除,亦不能编辑、更改、注销相关的微信账户。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在其上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应承受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鉴于唐经理与李女士之间既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又在生活中互为朋友圈好友,因此在考察双方发表的微信及评论内容含义时必须要全面兼顾双方所具有的特殊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某人或某事,只是一种纯粹的情感宣泄或有感而发,但唐经理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由于她的特殊身份,唐经理作出的该项表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必然异于普通他人,且唐经理在随后的评论中亦并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这样的公众平台上应自律,进一步印证了唐经理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给予的评论系代表公司的行为,并非仅是个人意见,东方美公司应对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上述评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李女士在唐经理误解其微信内容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解释,而唐经理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回应李女士,明确表示让其不要再给自己打电话了,认为其已经把话说绝,并要求李女士办理工作交接,当日,双方确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电台主持人:】
  在开庭中,法官是怎样针对案件焦点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
【李莉莎:】
  而在庭审中,法院要求唐经理作为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但唐经理以在外地为由并未到庭,导致法院无法通过质询方式进一步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的情况可以知道,唐经理发出的短信内容以及让李女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均与其在微信上发表的”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的评论内容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发短信及办理工作交接的事实一步步印证了唐经理做出上述评论是表达了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无直接证据证明李女士作出过辞职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贸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该公司依法应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由于李女士同意仲裁委员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裁决结果,该裁决结果并未低于法定标准,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四千元,并支付工资差额一百四十余元、未休年假工资六千余元。
【电台主持人:】
  最后还有什么要提示大家的?
【李莉莎:】
  在一个新型的,像微信这样的一个交流平台上,广大的劳动者应当谨言慎行。
【电台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助理李莉莎,各位听众朋友们,再见!
【李莉莎:】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立丽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大力支持。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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