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03
星期五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房山法院“两少年溺亡农业蓄水池 父母起诉村委会索赔”案

开始时间:2014-06-30 14:55

直播摘要:原告常某、贾某夫妇诉称,2014年5月2日,常某夫妇带着儿子到朋友霍某夫妇家做客。午饭后,常某的儿子与霍某的儿子结伴去篮球场玩。3小时过后,常某与霍某再也无法联系上两个孩子。后发现,两个12岁的孩子溺亡于房山区某村西边用于农业灌溉的蓄水池中。据了解,该蓄水池归该村村委会管理。 现常某与霍某夫妇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两少年溺亡农业蓄水池 父母起诉村委会索赔”案。欢迎大家关注!
2014-06-30 15:07:38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两少年溺亡农业蓄水池 父母起诉村委会索赔”案的案情。原告常某、贾某夫妇诉称,2014年5月2日,常某夫妇带着儿子到朋友霍某夫妇家做客。午饭后,常某的儿子与霍某的儿子结伴去篮球场玩。3小时过后,常某与霍某再也无法联系上两个孩子。后发现,两个12岁的孩子溺亡于房山区某村西边用于农业灌溉的蓄水池中。据了解,该蓄水池归该村村委会管理。
现常某与霍某夫妇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2014-06-30 15:07:50
【主持人:】
  该案由房山法院城关法庭代理审判员王关林独任审理。王关林,男,1981年5月出生,200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同年7月到房山法院工作,曾在执行庭、政治处、城关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现任城关法庭助理审判员。2012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本案由韩琳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
2014-06-30 15:08:05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2014-06-30 15:08:24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2014-06-30 15:08:39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2014-06-30 15:08:55
【原告:】
  常某,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
2014-06-30 15:09:10
【原告:】
  张某,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未到庭)
2014-06-30 15:09:28
【原告:】
  霍某,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2014-06-30 15:09:37
【原告:】
  刘某,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上述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6-30 15:09:46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XX村。
2014-06-30 15:09:59
【被告法定代理人:】
  胡某,该村负责人。
2014-06-30 15:10:18
【被告委托代理人:】
  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6-30 15:10:32
【审判员:】
  因原告常某、张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及霍某、刘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件被告均属同一人,且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双方有无异议?
2014-06-30 15:10:48
【原告常某:】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2:12
【原告霍某:】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2:40
【原告刘某:】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2:53
【被告XX村村委会:】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3:11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2014-06-30 15:13:22
【原告常某:】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3:33
【原告霍某:】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3:45
【原告刘某:】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3:52
【被告XX村村委会:】
  没有意见。
2014-06-30 15:15:11
【审判员:】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庭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某、张某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霍某、刘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关林独任审判,书记员韩琳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2014-06-30 15:15:31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2014-06-30 15:15:39
【原告常某:】
  不申请回避。
2014-06-30 15:15:51
【原告霍某:】
  不申请回避。
2014-06-30 15:16:02
【原告刘某:】
  不申请回避。
2014-06-30 15:16:17
【被告XX村村委会:】
  不申请回避。
2014-06-30 15:16:40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2014-06-30 15:16:53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2014-06-30 15:17:02
【原告常某:】
  听清楚了。
2014-06-30 15:17:11
【原告霍某:】
  听清楚了。
2014-06-30 15:17:17
【原告刘某:】
  听清楚了。
2014-06-30 15:17:27
【被告XX村村委会:】
  听清了。
2014-06-30 15:17:55
【被告XX村村委会:】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2014-06-30 15:18:06
【原告霍某、刘某:】
  宣读起诉书(与起诉书一致略)。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34.64元、死亡赔偿金806420元(40321×20年)、丧葬费31339元(62677/2)、交通费1550元、尸体处理费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计923343.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4-06-30 15:18:37
【原告常某、张某:】
  宣读起诉书(与起诉书一致略)。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06420元(40321×20年)、丧葬费31339元(62677/2)、交通费1640元、尸体处理费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打捞费10000元,合计9330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4-06-30 15:19:11
【审判员:】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增加、放弃、变更的吗?
2014-06-30 15:19:23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2014-06-30 15:19:42
【审判员:】
  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2014-06-30 15:19:57
【被告XX村村委会:】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对原告之子去世表示同情、遗憾,但是代理人的感情不能代替理智,只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首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原告之子淹死的蓄水池是XX村的蓄水池,用于浇水,农业浇地。他是在2000年左右就建成,蓄水池不是在公众场所,在XX村农用地中,蓄水池两边安装了警示牌,明确写了禁止垂钓、游泳,违者自负。XX村已经履行了安装告知义务,XX村认为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4-06-30 15:20:16
【审判员:】
  原告常某、张某是什么关系?
2014-06-30 15:20:28
【原告常某:】
  夫妻。
2014-06-30 15:20:37
【审判员:】
  什么时间出事?
2014-06-30 15:20:49
【原告常某:】
  2014年5月2日。
2014-06-30 15:29:36
【审判员:】
  去哪里?
2014-06-30 15:30:00
【原告常某:】
  去原告霍某家做客,我与我爱人及孩子,孩子今年14岁,实际年龄是12岁。
2014-06-30 15:30:12
【审判员:】
  什么时间得知孩子出事?
2014-06-30 15:30:25
【原告常某:】
  原告霍某找完孩子给我打电话。下午3点。
2014-06-30 15:30:42
【审判员:】
  在哪里出事?
2014-06-30 15:30:52
【原告常某:】
  蓄水池。
2014-06-30 15:31:05
【审判员:】
  当时谁在那里?
2014-06-30 15:32:22
【原告常某:】
  原告霍某。他去找孩子我在家等。我到的时候他的孩子已经被他拉上岸。
2014-06-30 15:32:58
【审判员:】
  原告霍某、刘某属实吗?
2014-06-30 15:36:30
【原告霍某:】
  属实。
2014-06-30 15:36:41
【审判员:】
  你什么时候知道孩子出事的?
2014-06-30 15:36:52
【原告霍某:】
  打电话打不通我就去找,结果三点左右我去蓄水池哪我们的孩子已经漂着了。
2014-06-30 15:37:02
【审判员:】
  孩子是否还有呼吸,是否还有生命迹象?
2014-06-30 15:37:19
【原告霍某:】
  那阵看不出来了,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2014-06-30 15:37:30
【审判员:】
  是与常某的孩子一起玩吗?
2014-06-30 15:37:48
【原告霍某:】
  是,去篮球场打篮球。
2014-06-30 15:37:59
【审判员:】
  你有没有嘱咐孩子安全方面?
2014-06-30 15:38:13
【原告霍某:】
  有。
2014-06-30 15:38:23
【审判员:】
  几点出去的?
2014-06-30 15:38:34
【原告霍某:】
  两点左右。
2014-06-30 15:38:46
【审判员:】
  什么时间得知出事?
2014-06-30 15:38:56
【原告霍某:】
  我出去找,3点左右。
2014-06-30 15:39:05
【审判员:】
  原告刘某有无补充?
2014-06-30 15:39:17
【原告刘某:】
  没有。
2014-06-30 15:54:33
【审判员:】
  被告,本案中的蓄水池是否归村委会管理使用?
2014-06-30 15:54:45
【被告法定代理人:】
  是,可能是98年开工,2000年修好的。
2014-06-30 15:54:57
【审判员:】
  有无警示标志?
2014-06-30 15:55:07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东西都有警示标志。
2014-06-30 15:55:19
【审判员:】
  以前有无发生过事故?
2014-06-30 15:55:28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2014-06-30 15:55:41
【审判员:】
  水池深度?
2014-06-30 15:55:50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米五左右,干旱的时候有时候没有水,水池有是目的达。
2014-06-30 15:56:01
【审判员:】
  主要用于什么?
2014-06-30 15:56:11
【被告委托代理人:】
  农业灌溉。
2014-06-30 15:56:23
【审判员:】
  具体位置?
2014-06-30 15:56:34
【被告委托代理人:】
  村西头。周围都是农业用地,也没有公共场所。
2014-06-30 15:56:45
【审判员:】
  原告,事发以后有无报警?
2014-06-30 15:56:56
【原告霍某:】
  报警了。
2014-06-30 15:57:05
【审判员:】
  去医院了吗?
2014-06-30 15:57:15
【原告刘某:】
  我家孩子去医院了,抢救无效死亡。
2014-06-30 15:57:28
【审判员:】
  警察的处理结果?
2014-06-30 15:57:38
【原告委托代理人:】
  溺水死亡。
2014-06-30 15:57:51
【审判员:】
  出事之后,原告有无联系你协商此事?
2014-06-30 15:58:01
【被告:】
  去沟通过一次,对于原告方损失大,原告的心情,建议他们采取司法途径。
2014-06-30 15:58:14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2014-06-30 15:58:28
【原告委托代理人:】
  提交证据:1北京市医疗门诊收据一张,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2、户口本,证明家庭身份是非农业家庭,死亡赔偿金按照非农业标准计算。3、死亡证明书。4救护车收据。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对于尸体解剖做出的司法鉴定。6房山区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7、事故现场照片,证明XX村蓄水池水位比较深,坡度比较陡,受害人掉下去是无法上来的。
2014-06-30 15:58:51
【审判员:】
  被告方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6-30 15:59:03
【被告委托代理人:】
  收费票据真实性没有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书真实性没有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救护车抢救、服务费、火化证真实性没有意见,户口本真实性没有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照片是蓄水池的,这个是局部的照片,我方有录像,可以把结构看的更清楚。证据与我们没有因果关系。
2014-06-30 15:59:16
【审判员:】
  证据原件当庭退还给原告,庭后提交相关复印件。
2014-06-30 15:59:25
【原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
2014-06-30 15:59:40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2014-06-30 15:59:50
【原告委托代理人:】
  提交证据:1、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证明事发后打急救电话救护车的记录。2、房山公安分局鉴定结论书,符合溺水身亡。尸体服务费。房山区殡仪馆火化证明。学生证,证明北京市房山区丰台区某小学就读。两份暂住证,证明二原告08年来北京,现在北京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原告常某和张某他们的户口所在地证明。工作单位的证明,2009年一月在北京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常某孩子的上学情况。照片6张,证明事发现场的情况,坡面比较陡,没有拦护设施。
2014-06-30 16:00:02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2014-06-30 16:00:13
【被告委托代理人:】
  公安局鉴定结论,服务费,火化证明、救护车费用真实性没有意见。暂住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居民户口的是农业家庭户,工作证明什么时间在那工作我们没办法考证,不认可。蓄水池的部分是局部的图,不是全面的图,所有证据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4-06-30 16:00:24
【审判员:】
  证据原件当庭退还给原告,庭后提交相关复印件。
2014-06-30 16:00:35
【原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
2014-06-30 16:00:47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受害人常某某的打捞费票据现在无法获得,庭后取得后再提交。
2014-06-30 16:00:55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2014-06-30 16:01:07
【被告委托代理人:】
  提交照片一组。
2014-06-30 16:01:18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06-30 16:01:29
【原告委托代理人:】
  蓄水池周边杂草丛生,并非是被告所述的保护设施完备,虽然远处有警示牌,只是禁止游泳垂钓,并没有限制在周围行走,原告之子也并非去游泳、垂钓或进行他用,警示牌的警示是不明确的。从蓄水池中水的情况可以看出水面与水底距离应在两米以上。第六张照片可以看出蓄水池在农用地边上,没有阻隔登上蓄水池护栏。第七张照片明显看到有到蓄水池的台阶,没有围挡阻隔蓄水池与周围环境,下一张是蓄水池的概况,可以看到蓄水池的平台与蓄水池的顶部高度约为四到五米。
2014-06-30 16:01:54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
2014-06-30 16:02:04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原告报案派出所的,需要的话法院可以调取。
2014-06-30 16:02:17
【审判员:】
  被告,对于四原告之子溺亡于该蓄水池这个事实是否属实?
2014-06-30 16:02:28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
2014-06-30 16:02:39
【审判员:】
  该蓄水池除了上述证据提到的警示标志是否还有防护措施?
2014-06-30 16:02:49
【被告委托代理人:】
  平常有日常看护巡视的人员。
2014-06-30 16:03:00
【审判员:】
  当天有无巡视?
2014-06-30 16:03:09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不定时间的。蓄水池法庭可以去看,比较大,主要是用于农村浇水用的。
2014-06-30 16:03:21
【审判员:】
  本院依职权到现场勘验的照片,现在出示,双方有无意见?
2014-06-30 16:03:31
【原告:】
  没有。
2014-06-30 16:03:42
【被告:】
  没有。
2014-06-30 16:03:55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2014-06-30 16:04:05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宣读并提交书面代理词略。一、受害人掉入被告所有的蓄水池后溺水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三、两原告和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均没有任何过错。四、被告应对两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危险程度高的蓄水池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受害人在此溺水身亡,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该死亡后果,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应对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受害人与两原告均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综上,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06-30 16:04:17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你方的辩论意见?
2014-06-30 16:04:27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调查已进行了答辩,意见基本一致。第一,原告之子的死亡预期本人和监护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之子都是十二岁之十四岁,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蓄水池警示牌的内容,明知有危险还去蓄水池,造成死亡的后果,应该由本人及监护人疏于管理承担责任。对原告之子的死亡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蓄水池是农用蓄水池,使用十多年从未发生过事件,不妨害人们的正常通行也不存在危害人民生命的隐患。安装了两块警示牌禁止垂钓、游泳后果自负,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代理人陈述的被告提供证据,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在施工单位,挖坑修缮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高度危险作业的也是在自害方的举证责任,没有法律规定农村的蓄水池要加护栏,比如河流。对于原告方的死亡与被告没有直接损害上的因果关系。我们没有过错,修蓄水池是为了浇地用。死亡是自己不警惕还有疏于管理造成的。
2014-06-30 16:04:39
【审判员:】
  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2014-06-30 16:04:49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辩论意见所说蓄水池没有增加护栏的义务,河流并非人工开挖,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一个概念。人工开挖的蓄水池对于有危险情况存在的,有义务保护蓄水池的安全性及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防护。该蓄水池离小学校很近。周围有居民居住,该蓄水池并非是一个不通且非在公共场所,周围居民与蓄水池相隔不远,周围居民可以到蓄水池乘凉,小朋友出于好奇心到水附近乘凉,该蓄水池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人工开挖的蓄水池应该,原告常某虽为农户,但是2009年就到丰台区工作,一家人早就脱离了农村的生活,已经完全脱离农村的收入来源,应该按照北京市非农业的人均标准赔偿。
2014-06-30 16:05:02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2014-06-30 16:05:13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院判决。
2014-06-30 16:05:22
【审判员:】
  孩子溺亡的时候有无穿衣服?
2014-06-30 16:05:35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全部穿衣服。
2014-06-30 16:05:45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认可?
2014-06-30 16:06:13
【被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安局的记录确定,有可能是小孩戏水。具体穿没穿衣服我不清楚。
2014-06-30 16:06:32
【原告常某:】
  打捞队把我儿子打捞上来后,打捞人员就没有上来,给拉上来的,说明蓄水池有青苔很滑。
2014-06-30 16:06:45
【审判员:】
  村里有无道路通向蓄水池?
2014-06-30 16:06:56
【被告:】
  田间小路。
2014-06-30 16:07:12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意见。
2014-06-30 16:07:24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2014-06-30 16:07:35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2014-06-30 16:07:46
【审判员:】
  双方是否申请法庭进行调解?
2014-06-30 16:07:58
【原告:】
  可以调解。
2014-06-30 16:08:17
【审判员:】
  被告方什么意见?
2014-06-30 16:08:27
【被告:】
  我们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不调解。
2014-06-30 16:08:42
【审判员:】
  本次庭审结束,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5日内前来查阅。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现在休庭。 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2014-06-30 16:08:54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韩琳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2014-06-30 16:09:15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2014-06-30 16:09:35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