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5-03
星期五

直播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图文直播:最高院举办“法在身边——为成长护航”开放日活动

开始时间:2014-05-29 14:55

直播摘要: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面向未成年人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此次活动的主题为“法在身边——为成长护航”。来自北京东交民巷小学、北京回民小学、北京板厂小学和北京东城区一六六中学的130余同学参加了此次开放日活动。

文字实录
【主持人王玲:】
  各位嘉宾、各位记者,老师们、同学们,上午好。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前夕,欢迎大家走进最高法院,参加我们最高法院主办的面对未成年人公众开放日活动。
2014-05-29 16:04:46
【主持人王玲:】
  今天由我来主持这个活动,这个活动的主题是“法在身边——为成长护航”。参加这个活动的有,北京东交民巷小学的同学,北京回民小学的同学,北京板厂小学的同学,还有166中学的同学,媒体的记者们,我在这里代表最高法院欢迎大家的光临。
2014-05-29 16:02:59
【主持人王玲:】
  为了把这个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我在这里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活动的安排。我们这个活动一共有四个环节:一是集体参观。这个环节从九点开始到九点五十,因为考虑到很多同学和同志都是第一次走进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所以我们安排参观的环节,让大家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大家可以参观我们的审判法庭,可以坐在审判席上坐一坐,敲敲法槌,感受一下法院的庄严。因为我们现在是130个同学,分成两个小组进行同步参观。现在给大家分两个组,第一个组是东交民巷小学和回民小学的同学。第二组是板厂小学和166中学的同学,到时由引导员引导大家参观。
2014-05-29 16:03:16
【主持人王玲:】
  二是向大家介绍情况和公布几个案例,在这个环节当中由最高法院研究室的领导向大家介绍近几年来法院系统未成年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刑一庭的庭长向大家公布全国法院依法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个环节是从九点五十到十点二十,一共半个小时的时间。
2014-05-29 16:03:58
【主持人王玲:】
  三是在这个环节结束以后,我们有一个小的环节,根据我们小朋友的特点,我们安排了20分钟的茶歇。
2014-05-29 16:06:08
【主持人王玲:】
  四是茶歇之后在十点四十在这里进行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普法漫画书的首发活动。在这里会同团中央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领导给大家发布这部书,是首发式,同时给我们四个学校的学生代表赠送书籍。
2014-05-29 16:09:46
【主持人王玲:】
  整个这四个环节一共是两个多小时,希望大家在这两个小时的时间里能够愉快,也有收获。在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提两个要求:一是大家要注意安全。因为在参观的时候我们有上下台阶,希望小朋友们、同学们要注意安全,不要摔倒。二是大家在参观的时候可以拍照也可以交流,但是不要大声喧哗,因为是工作日,不要影响其他法官的工作。相信大家一定都能够做到。
2014-05-29 16:18:29
【主持人王玲:】
  现在我宣布最高人民法院面向未成年人主题活动开放日现在正式开始。请工作人员引导大家参观。
2014-05-29 16:18:40
【导播:】
  参观中......
2014-05-29 16:19:06
【主持人王玲:】
  第一个环节大家很投入,小朋友们都很高兴。因为大家配合得很好,我们第一个环节也提前结束。现在提前十分钟进入第二个环节。
2014-05-29 16:19:34
【主持人王玲:】
  刚才同学们通过参观和我们工作人员的解说,对我们法院的情况有些了解,大家到审判法庭去了吗?
2014-05-29 16:19:48
【同学们:】
  去了。
2014-05-29 16:20:49
【主持人王玲:】
  敲法槌了吗?
2014-05-29 16:21:01
【同学们:】
  敲了。
2014-05-29 16:21:26
【主持人王玲:】
  法槌现在你们感觉还是很轻松的,但是我们每个法官要敲法槌的时候是一种责任,等你们长大以后,你们真的当了法官,如果有一天你们敲法槌的时候可能跟现在的感觉完全不一样。下一个环节我们将通过介绍相关的情况和案例发布的形式帮助大家对法院的工作和法官的职能,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情况加深一些理解。首先我们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主任介绍近几年来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大家欢迎。
2014-05-29 16:22:27
【蒋明:】
  同学们,现在由给大家介绍少年法庭工作情况,介绍情况之前我想问一个问题,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对少年法庭工作有没有了解?了解的请举一下手。如果没有了解的话,下面我给大家做一个介绍。今天给大家介绍四个方面,什么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办理哪些案件,少年法庭怎么办案,少年法庭能够给大家提供什么建议。
2014-05-29 16:23:17
【蒋明:】
  什么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是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门法庭。这个法庭是专门保护我们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是属于我们未成年人专门的法庭。大家看看这个图标两手托着幼苗,幼苗就是我们。少年法庭建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和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截至到今年,少年法庭已经30岁了。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2300多个少年法庭,法官是7400多名,有2700多名书记员协助少年法庭的法官开展工作。
2014-05-29 16:23:37
【蒋明:】
  少年法庭办理哪些案件? 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如说未成年人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等。 二是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比如说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被抢劫的案件。三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案件。比如,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未成年人继承权纠纷案件。大家看这个漫画,夫妻俩闹离婚,争抢抚养权,这样的案子由少年法庭来审理。 四是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或者他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比如说在校园伤害案件、他人饲养的小动物造成未成年人受伤案件、未成年人伤害他人案件等。
2014-05-29 16:27:26
【蒋明:】
  五是其他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比如,申请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案件等。比如有的父母不管孩子、虐待孩子,这样撤销他的监护权,不让他管了,这样的案件由谁来审理呢?就是由少年法庭来审理。
2014-05-29 16:27:51
【蒋明:】
  三、少年法庭怎么样办理案件? 首先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适当惩罚的同时,促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二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要从严从重打击,这个漫画是侵害小孩的这一类案件,少年法庭要重点打击。三是在婚姻家庭案件里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判决。在婚姻家庭案件当中有孩子的,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充分考虑孩子为第一,保护孩子的利益。
2014-05-29 16:39:01
【蒋明:】
  下面,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例,简要介绍少年法庭如何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2014-05-29 16:39:39
【蒋明:】
  首先是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之前,法院要对未成年人的学校、邻居、社区进行调查,了解这些孩子的成长经历,比如说受什么教育,孩子监管的情况有没有失学、失教等等情况。对孩子总体情况做一个总体的评估,然后在审理过程当中考虑孩子的特殊情况,做出适当的判决,这叫社会调查。
2014-05-29 16:40:02
【蒋明:】
  二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和普通的成人案件是不同的,我们是圆桌审判方式。大家今天看的最高法院里面没有圆桌法庭,下面法院有,大家看今天的法庭很庄严、很严肃,但是我们圆桌法庭主要是想改变这种非常严肃的氛围,消除未成年人恐慌的心情。
2014-05-29 16:40:56
【蒋明:】
  心理评估干预制度。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有的孩子心理上有问题,比如说对法庭审判抵触,有的对自己的父母比较怨恨,或者对朋友、同学有意见,怎么办?我们要找一些心理专家过来,对这些孩子进行心理疏导,要测评一下孩子心理的一些问题,能不能适应以后的生活,这叫心理评估干预制度。
2014-05-29 16:41:16
【蒋明:】
  合适成年人制度。这个制度大家可能很陌生,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跟大家介绍一下,合适成年人制度,就是在法庭审判的过程当中,要找一个合适的大人,在法庭上来防止法庭在审判过程当中有一些法官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起到监督的作用。
2014-05-29 16:41:40
【蒋明:】
  除了审判工作以外,少年法庭法官还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比如说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为像你们这么大的孩子做法律宣传,讲授法律知识。这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做讲座。这是在广场上,参加的人很多。这是进社区的法律知识讲座。这是少年法庭组织小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不知道在座的各位同学,有没有做过模拟法庭。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向你们老师建议一下开展类似的活动。
2014-05-29 16:42:09
【蒋明:】
  四、少年法庭寄语。许多未来人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都会有一个从不良行为到违纪再到违法,最后走向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发展到违法程度,甚至实施犯罪。
2014-05-29 16:42:30
【蒋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2014-05-29 16:42:43
【蒋明:】
  一、不得吸烟。未成年人不得吸烟,为什么?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吸烟没有经济来源,如果没有钱吸烟怎么办?很多人从家里偷钱,家里偷不到钱到社会上去偷,最后发生了抢劫犯罪。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吸烟的过程当中跟社会上的小商小贩联系到一起,很多小商小贩有的是贩毒的,或者烟里掺杂毒品,让很多未成年人染上毒瘾,很危险。
2014-05-29 16:43:02
【蒋明:】
  二、不得酗酒。酗酒很容易诱发犯罪。这是法律规定的。
2014-05-29 16:43:12
【蒋明:】
  三、不得旷课、夜不归宿。这样不仅会影响学习,而且会逃避学校和老师的监管,容易使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014-05-29 16:43:25
【蒋明:】
  四、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自动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和三刃刀。携带这些刀很容易伤害他人,同时也容易伤到自己。尤其是学校是不允许带管制刀具进校园的。
2014-05-29 16:43:36
【蒋明:】
  五、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小时候打架,长大之后容易发展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类似的犯罪。
2014-05-29 16:43:46
【蒋明:】
  六、不得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有一些未成年人想要什么就要什么,想要什么都非要得到什么,这也是不对的,大家很多都是独生子女一定要克服这一条,小皇帝的思想,如果小的方面强拿硬要,长大了就会犯强盗等一些犯罪。
2014-05-29 16:44:29
【蒋明:】
  七、不得偷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这些不良行为如果得不倒计时纠正,日后就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盗窃罪。
2014-05-29 16:44:40
【蒋明:】
  八、不得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比如有一些同学在学校里面打扑克,赌几块糖,一块钱,这样也不对。小时候赌一块钱,长大了可能会赌十个亿,有可能会把自己家的房子都赌出去了。
2014-05-29 16:44:50
【蒋明:】
  九、不得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影像制品和读物。很多同学都上网,网上很多内容不适于未成年人看的,大家都要自觉。
2014-05-29 16:44:59
【蒋明:】
  十、不得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场所。像歌厅、夜店、游戏厅、台球厅这些场所未成年人不能进入。为什么?因为这些场所都是一些违法人员或者犯罪人员经常聚集的地方,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地方很容易受到伤害。
2014-05-29 16:45:08
【蒋明:】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你们要从克服各种小缺点、小错误、坏习气、坏作风开始,防患于未然,把违法犯罪消灭的萌芽状态,认真学习,认真学法、知法、守法,懂普法知识,构筑人身防线,预防违法犯罪,杜绝不良行为,走好青春每一步。“六一”儿童节到了,祝大家节日快乐。
2014-05-29 16:45:21
【主持人王玲:】
  好。谢谢蒋主任给我们精彩的介绍,特别是蒋主任讲的法律规定的青少年的十不准,请大家能够牢牢记住。下面我们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周峰庭长,公布5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大家欢迎。
2014-05-29 16:45:41
【周峰:】
  刚才蒋主任给大家介绍了我们法院的少年法庭成立的历史、运作的情况以及给大家提供一些保护的知识。我这里介绍的五个案例是成年人对我们未成年人实施家暴的一些典型案例,也有助于各位小朋友通过这些案例能够掌握一些知识,比如说受到家暴向学校、街道、自己的其他亲人举报检举。
2014-05-29 16:46:02
【周峰:】
  一、陈孔佺故意杀人案
2014-05-29 16:46:13
【周峰:】
  (一)基本案情
2014-05-29 16:46:23
【周峰:】
  被告人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2013年8月27日11时许,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被民警送往医院抢救,因陈某某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颅前窝、颅中窝、右侧额骨、左侧枕颞骨和右侧眼眶等多处骨折损伤,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2014-05-29 16:47:03
【周峰:】
  (二)裁判结果
2014-05-29 16:47:12
【周峰:】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孔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孔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且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孔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4-05-29 16:48:07
【周峰:】
  (三)典型意义
2014-05-29 16:48:17
【周峰:】
  本案是一起离异夫妻之间因为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而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伤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陈孔佺因与前妻存在经济纠纷未能解决,采取倒拎住女儿陈某某的手脚,使其头部撞击路面的手段,致使陈某某重伤。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其法定刑本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
2014-05-29 16:48:32
【周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霞浦县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父女,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引入了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因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庭审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旁听,并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其中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部分进行了技术处理。案件宣判后,法院及时与霞浦县关工委、妇联等部门沟通联系,妥善解决被害人以后的生活、学习及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这些措施从实质上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被害人走出阴影,健康成长。
2014-05-29 16:48:44
【周峰:】
  二、乐燕故意杀人案
2014-05-29 16:48:54
【周峰:】
  (一)基本案情
2014-05-29 16:49:07
【周峰:】
  被告人乐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十六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殁年2岁,生父不详)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殁年1岁)。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乐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17日,因乐燕离家数日,李梦某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将两幼女送往医院救治,乐燕于当日将两女接回。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乐燕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某、李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6月21日,公安机关将乐燕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乐燕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4-05-29 16:49:29
【周峰:】
  (二)裁判结果
2014-05-29 16:49:39
【周峰:】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燕身为两被害人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燕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乐燕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燕的罪名成立。乐燕在负有抚养义务、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两被害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乐燕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05-29 16:50:49
【周峰:】
  (三)典型意义
2014-05-29 16:51:06
【周峰:】
  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而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助。
2014-05-29 16:51:25
【周峰:】
  三、廖某某故意杀人案
2014-05-29 16:51:42
【周峰:】
  (一)基本案情
2014-05-29 16:51:53
【周峰:】
  被告人廖某某(时年18岁)与其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2012年2月,廖某某到东莞市某厂打工。2012年7月8日1时许,廖某某在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后廖某某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宿舍拿毛巾到冲凉房4号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回到宿舍睡觉。当日15时许,该男婴在冲凉房2号房被发现已死亡。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员工宿舍将廖某某抓获。
2014-05-29 16:52:39
【周峰:】
  (二)裁判结果
2014-05-29 16:52:49
【周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将初生婴儿遗弃在冲凉房内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仍予以放任,最终致亲生婴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4-05-29 16:53:09
【周峰:】
  (三)典型意义
2014-05-29 16:53:17
【周峰:】
  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某怀孕后只身一人到外地打工,在工厂宿舍自然分娩婴儿后将其遗弃,致新生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廖某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2014-05-29 16:53:27
【周峰:】
  四、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
2014-05-29 16:53:38
【周峰:】
  (一)基本案情
2014-05-29 16:53:46
【周峰:】
  被告人王玉贵系被害人张某(女,出生于2001年4月9日)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玉贵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咽部捅伤,致张某轻伤。
2014-05-29 16:53:59
【周峰:】
  另查明,被告人王玉贵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其间经常趁张某生父张建志不在家时,多次对张某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玉贵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玉贵在家中将张某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张某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2014-05-29 16:54:17
【周峰:】
  (二)裁判结果
2014-05-29 16:54:25
【周峰:】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玉贵犯故意伤害罪,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以被告人王玉贵犯虐待罪,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告诉。盐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玉贵故意用筷子戳刺继女张某的咽喉,造成张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玉贵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对张某实施殴打、用铅笔尖扎、用吹风机烫头皮、撕嘴唇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玉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4-05-29 16:54:34
【周峰:】
  宣判后,被告人王玉贵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05-29 16:54:48
【周峰:】
  (三)典型意义
2014-05-29 16:55:23
【周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第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第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2014-05-29 16:55:36
【周峰:】
  五、林水全故意伤害案
2014-05-29 16:55:46
【周峰:】
  (一)基本案情
2014-05-29 16:55:55
【周峰:】
  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林水全将其女儿、被害人林某某(时年6岁)从家中带至广东省云浮市居住。因林水全认为林某某不听话,且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便用饮水机的开水淋在林某某身上。同年8月13日至20日,林水全分别将林某某带至云浮市唐人旅店302房、新富丽旅店605房,先后三次用电热棒将塑料盆里的水烧开,脱光林某某的衣服,将开水淋到林某某身上。8月20日凌晨,林水全将全身被烫伤的林某某送回家中即自行离去。林某某的家人发现林某某受伤后即报警并将林某某送至医院救治。林某某经治疗后皮肤瘢痕仍占全身表面积70%以上,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2014-05-29 16:56:07
【周峰:】
  (二)裁判结果
2014-05-29 16:56:15
【周峰:】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水全犯故意伤害罪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水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水全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女儿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应当依法惩处。林水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水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4-05-29 16:56:25
【周峰:】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05-29 16:56:35
【周峰:】
  (三)典型意义
2014-05-29 16:56:45
【周峰:】
  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当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安全保障。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林水全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林水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水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
2014-05-29 16:56:55
【主持人王玲:】
  下面我们请团中央的陈琳部长给大家介绍一下他们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一些工作情况。大家欢迎。
2014-05-29 16:59:55
【陈琳:】
  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编写,团中央、关工委共同推出的青少年普法漫画图书,《法在身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正式和大家见面了,很高兴在“六一”前夕代表团中央参加今天的新书发布活动,借这个机会我想跟同学们围绕青少年法律素养这个话题做个交流。
2014-05-29 17:01:18
【陈琳:】
  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青少年朋友处在人生成长的最关键阶段,更要从小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之所以这么说是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要求大家不断的提高法律水平,我们国家对青少年、小朋友们提的健康成长的要求是几句话,德智体全面发展,还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无论哪一个要求,德是放在第一位的。同学们会问德和法律有什么关系呢?我们有两句话:一是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二是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所以这个法律的素养对个人道德的形成是非常至关重要的。
2014-05-29 17:01:28
【陈琳:】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素养已成为一个人综合素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学们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作为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有生力量,需要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这是一个方面
2014-05-29 17:01:41
【陈琳:】
  第二方面,同学们自身成长和发展也需要大家不断地提高法律素养。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进入每个同学的生活、学习、工作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法律将成为大家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保证同学们权益的有力武器。大家要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就需要大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
2014-05-29 17:01:50
【陈琳:】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社会各界和各个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编写的普法漫画图书是一本优秀的青少年法律读物,我认真看了这本书,也是我们团中央参与编写的,有四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一是典型性。书中选取了32个案例,这32个案例涵盖了家庭暴力、监护失位、恶性伤害等方方面面,反映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性、典型性的问题,具有强烈的典型性。二是权威性。书里面对相关案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点评,最高法院的这种点评毫无疑问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三是趣味性。图书通过漫画和故事的形式讲述了法律知识,漫画精美、故事生动,很适合青少年阅读。四是实用性。图书的32个案例,每一个案例后面都有一个点评,都有一个自护措施的提醒,告诉大家如何远离伤害以及面对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说实用性很强。我相信这本书会成为同学们学习法律的好帮手。
2014-05-29 17:02:36
【陈琳:】
  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肩负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责任。2011年全国开展六五普法以来,各级共青团组织按照中央普法工作的要求,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和内容,依托网络新媒体开展了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动漫和微电影创作等普法活动,积极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今后我们愿意继续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共同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今年“五四”,习近平总书记在北大的时候对全国青少年提出了八个字的要求,“勤学、修德、明辩、笃实”,希望同学们努力践行。最后祝同学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六一”节快乐。谢谢大家。
2014-05-29 17:04:38
【主持人王玲:】
  谢谢陈部长的发言,特别是对这本书的精彩点评。
2014-05-29 17:04:49
【主持人王玲:】
  下面请东交民巷小学、回民小学、板厂小学和166中学的学生代表到台前来接受赠书。
2014-05-29 17:04:58
【主持人王玲:】
  各位嘉宾、各位记者,老师们、同学们,在大家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我们今天的公众开放式共圆满的完成了所有的程序。应该说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现在我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法在身边——为成长护航”的公众开放日圆满结束!
2014-05-29 17:05:08
【主持人王玲:】
  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祝同学们“六一”快乐,健康成长,学习进步,天天向上。
2014-05-29 17:06:55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