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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星期二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开始时间:2014-05-25 14:00

直播摘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普阳投资公司与被告鸿盛兴经贸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8340吨,货款460万元。原告称被告继续向其支付货款427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文字实录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4-05-25 14:09:37
【主持人:】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普阳投资公司与被告鸿盛兴经贸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8340吨,货款460万元。原告称被告继续向其支付货款427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2014-05-25 14:09:47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开始。
2014-05-25 14:09:59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吵闹、插话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对庭审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和传呼机的,请自行关闭。
3、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其退出法庭。
4、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合议庭成员入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要自动起立,等合议庭成员就座后,方可坐下。
2014-05-25 14:10:17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2014-05-25 14:10:26
【审判长:】
  (入席后)请坐下。
2014-05-25 14:12:38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已经到庭。
2014-05-25 14:17:30
【审判长:】
  现在开庭。
2014-05-25 14:17:46
【审判长:】
  现在开庭。
2014-05-25 14:17:46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普阳投资公司与被告鸿盛兴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2014-05-25 14:17:55
【原告:】
  普阳投资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街道。
2014-05-25 14:18:08
【原告:】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2014-05-25 14:18:16
【被告:】
  南宁鸿盛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街道。
2014-05-25 14:18:27
【被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
2014-05-25 14:18:42
【委托代理人:】
  黄征松,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14-05-25 14:21:00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2014-05-25 14:21:33
【原告:】
  无异议。
2014-05-25 14:21:45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2014-05-25 14:21:58
【审判长:】
  经本庭核实,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2014-05-25 14:22:24
【原告:】
  无证人。
2014-05-25 14:22:34
【被告代理人:】
  无证人。
2014-05-25 14:22:52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康主审本案,书记员农琳担任法庭记录。
2014-05-25 14:23:10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已书面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是否清楚?
2014-05-25 14:23:19
【原告:】
  清楚。
2014-05-25 14:23:30
【被告代理人:】
  清楚。
2014-05-25 14:23:47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双方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2014-05-25 14:24:00
【原告:】
  不申请。
2014-05-25 14:24:11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2014-05-25 14:24:21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014-05-25 14:24:33
【原告:】
  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5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75093元(以335600元为基数,按9.84%的年利率,自2012年1月1日期暂计至2014年4月10日共计830日,之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2014-05-25 14:24:50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2014-05-25 14:25:05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2014-05-25 14:25:05
【被告代理人:】
  1、双方没有发生8340吨的煤炭交易;2、原告诉状所称其已经付款的情况,并不全部是支付本案购销关系的货款,其中一部分是另案170万元的货款法律关系,一部分用于偿还双方此前发生的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本息,还有一部分货款抵扣对我方的借款;3、增值税按发票的开局并非基于实际的煤炭交易,而是双方为抵扣税款、增加煤炭交易量便于年审、规避高利借贷利息的目的而进行的操作。
(具体详见庭后书面意见)
2014-05-25 14:25:43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各项诉请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4-05-25 14:26:07
【审判长:】
  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2014-05-25 14:26:14
【原告:】
  无异议。
2014-05-25 14:26:39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2014-05-25 14:26:52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争议焦点,先由原告方举证。
2014-05-25 14:27:31
【原告:】
  出示证据1、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原、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变更通知书、电脑咨询单,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拟证明被告公司的两位股东是夫妻关系;4、《购销合同》,拟证明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煤炭买卖的事实;5、增值税发票8份、煤炭经(直)销合同2份,拟证明原告煤炭购进来自云南省文山州普阳煤矿;6、增值税发票41份,拟证明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煤炭8340吨,货款共计460.86万元;7、过磅单,拟证明原告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1月份期间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供应给被告云南普阳煤炭172车工8340吨。
2014-05-25 14:27:50
【审判长:】
  被告方质证。
2014-05-25 14:28:01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原告主张,与本案亦无关联,煤炭产品购销合同是用于与41张增值税发票配套而签订,并未发生实际贸易交易;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月19日,原告证据磅单、发票的时间有很多都是在合同有效期外形成;合同只能证明有交易意向,不能证明实际交易情况,货款应当按照实际交易量来确定,而原告并无履约供货的证据;另外,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6000吨,与原告主张的8340吨不一致。证据5中的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原告主张,这些发票并非依据实际交易情况开具,只能证明原告与云南省文山州普阳煤矿之间可能存在煤炭交易行为,不能证明原告与我公司存在煤炭交易;煤炭是通用产品,原告进货后向谁销售都可以,原告无法证明向我方实际供货;对购销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项,且与本案无关联,并非依据双方实际交易量开具,而是为相互抵扣税款、增加煤炭交易量便于年审、规避高利借贷利息的目的而进行的操作;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为8317.54吨,与原告诉请所称的货物数量不一致,恰从旁证明双方并未实际发生原告所称交易。对证据7过磅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所有过磅单都是原告与他人之间发生,没有任何与我方交易的痕迹,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项;过磅单的接收人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人,实际上自然人挂靠在原告名下发生的交易。
2014-05-25 14:28:16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2014-05-25 14:28:29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出示,当庭提交一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供法庭参考,增值税发票只能基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贸易关系开具。
2014-05-25 14:28:41
【审判员:】
  被告方针对争议焦点举证。
2014-05-25 14:28:55
【被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1、(2014)南市立民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2011年12月29日《欠条》和2013年7月30日《欠条》中的额货款,实际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煤炭交易;2、2011年12月29日《欠条》,拟证明原、被告已经进行过结算,结果是截止2011年12月30日被告仅欠原告货款170万元;3、2013年7月30日《欠条》,拟证明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原、被告经核对确认,被告仅欠原告170万元货款;4、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双方约定,17%的税款中由被告分摊11%,原告分摊6%,诉争时间段内,被告应当分摊税款50.589万元,此税款作为170万元货款的构成部分,非诉争期间被告应分摊的税款18.48万元;5、2009年4月28日银行《汇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非诉期间所分摊的11%税款18.48万元;6、《扶绥凤岭停车场磅单》,证据7、(2013)兴民一初字第1696-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11-12月共向原告购进煤炭1390.59吨;8、煤炭交易备忘录,拟证明上述1390.59吨煤炭价值119.6212元;9、2014年4月2日《民事起诉状》,;10、兴宁法院应诉通知书,证据9-10拟证明双方针对真实交易中我方尚欠的170万元货款已经于兴宁区法院立案审理;证据11、汇款凭证,拟证明我方向原告偿还170万元货款的利息和违约金96万元;12、《简鸿斌夫妻借款288万元、货款170万余那利息》,拟证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170万元货款的利息,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间还存在借款纠纷;13、借条6张,拟证明原告开具的41份增值税发票的实际原因是公司间不能资金拆借,以虚假贸易配套发票来掩饰双方间的高利借贷关系。
2014-05-25 14:29:36
【被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1、(2014)南市立民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2011年12月29日《欠条》和2013年7月30日《欠条》中的额货款,实际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煤炭交易;2、2011年12月29日《欠条》,拟证明原、被告已经进行过结算,结果是截止2011年12月30日被告仅欠原告货款170万元;3、2013年7月30日《欠条》,拟证明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原、被告经核对确认,被告仅欠原告170万元货款;4、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双方约定,17%的税款中由被告分摊11%,原告分摊6%,诉争时间段内,被告应当分摊税款50.589万元,此税款作为170万元货款的构成部分,非诉争期间被告应分摊的税款18.48万元;5、2009年4月28日银行《汇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非诉期间所分摊的11%税款18.48万元;6、《扶绥凤岭停车场磅单》,证据7、(2013)兴民一初字第1696-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11-12月共向原告购进煤炭1390.59吨;8、煤炭交易备忘录,拟证明上述1390.59吨煤炭价值119.6212元;9、2014年4月2日《民事起诉状》,;10、兴宁法院应诉通知书,证据9-10拟证明双方针对真实交易中我方尚欠的170万元货款已经于兴宁区法院立案审理;证据11、汇款凭证,拟证明我方向原告偿还170万元货款的利息和违约金96万元;12、《简鸿斌夫妻借款288万元、货款170万余那利息》,拟证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170万元货款的利息,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间还存在借款纠纷;13、借条6张,拟证明原告开具的41份增值税发票的实际原因是公司间不能资金拆借,以虚假贸易配套发票来掩饰双方间的高利借贷关系。
2014-05-25 14:29:36
【审判长:】
  原告方质证。
2014-05-25 14:29:50
【原告:】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且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对证据4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且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6过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该证据指向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的交易,被告只是举出一部分,并不完整,其他部分于其他法院另案审理,该份证据与本案煤炭买卖(10月前发生的交易)无关联;对证据7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该证据指向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交易,与本案10月份前发生的交易无关联;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是被告法定代表人自行制作;对证据9-10,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无法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事项;对证据11汇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支付的款项是支付本案货款,并非被告所称另案170万元中的款项;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是原告所书,但是针对另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另案诉讼中被告也没有认同该证据,对其计算方式不认可;对证据13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事项,且与本案无关联。
2014-05-25 14:30:06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2014-05-25 14:30:17
【被告代理人:】
  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出示。
2014-05-25 14:30:32
【审判长:】
  请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
2014-05-25 14:30:48
【原告:】
  现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
2014-05-25 14:31:00
【被告代理人:】
  现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
2014-05-25 14:31:13
【审判长:】
  下面由法庭询问。请原告简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4-05-25 14:31:23
【原告:】
  我方在云南凤岭有两个煤场,我方与被告的购销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提供煤炭6000吨,货物在我方在云南富宁县的煤场交付,由被告自行拉走,发完货物后被告追加要货,我方就又发了2340吨。
2014-05-25 14:31:38
【审判长:】
  有无向被告交货的手续?
2014-05-25 14:31:48
【原告:】
  只有我方进货的过磅单,没有向被告交货的过磅单。我们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操作,不需要交货时再次过磅。
2014-05-25 14:31:59
【审判长:】
  被告方什么人员签收你方货物?
2014-05-25 14:32:09
【原告:】
  没有书面签收手续,且我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也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应当视为认可我方已经向起实际交货。
2014-05-25 14:32:20
【审判长:】
  被告付款的程序是怎样的?
2014-05-25 14:32:30
【原告:】
  被告拉走货物确认收货以后,我方开具发票,其再向我方付款,有部分是现金支付,有部分是转账支付。
2014-05-25 14:32:40
【审判长:】
  你方共向被告开具多少增值税发票?
2014-05-25 14:32:52
【原告:】
  共41张,货款金额共计8340吨。
2014-05-25 14:33:02
【审判长:】
  被告共付款多少?
2014-05-25 14:33:15
【审判长:】
  被告共付款多少?
2014-05-25 14:33:15
【原告:】
  共支付427.3万元,其中对公转账358.5万元,对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账46万元,现金支付22.5万元。现当庭提交证据被告现金支付的收据。
2014-05-25 14:33:33
【审判长:】
  被告方质证。
2014-05-25 14:33:45
【被告代理人:】
  对该收据真实性不认可,从来没见过,是原告事后自行制作。我方已经向原告(对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账户)付款六七百万元,但均不是就原告本案主张的交易支付,都是针对另案高额利息借贷法律关系支付的;实际上本案原告主张的交易均是虚假的,就本案我方没有收到任何货物。
2014-05-25 14:33:58
【审判长:】
  你方收取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向原告支付了对应的货款?
2014-05-25 14:34:08
【被告代理人:】
  发票只是为了配合虚假交易量便于年审和掩护支付高额借贷利息,不需要支付全部发票对应货款。
2014-05-25 14:34:23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你方实际向被告方交付了8340吨的煤炭?
2014-05-25 14:34:34
【原告:】
  没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但是我方与被告自2009年以来都有煤炭交易,都是以本案这种方式交易,收货不用再过磅,也不需要签收,形成了交易习惯。
2014-05-25 14:38:29
【审判长:】
  有无结算依据?
2014-05-25 14:38:40
【原告:】
  没有书面证据。
2014-05-25 14:38:57
【审判长:】
  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2014-05-25 14:39:07
【原告:】
  如果真像被告所述跟我方不存在真实交易,那么他也没有对应的货物向他的下家进行销售。
2014-05-25 14:39:20
【被告代理人:】
  实际上双方为了前述操作,原告共开具了56张发票,原告本案只是抽取了41张主张。
2014-05-25 14:39:34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向对方发问?
2014-05-25 14:39:46
【原告:】
  不发问。
2014-05-25 14:39:55
【被告代理人:】
  不发问。
2014-05-25 14:40:07
【审判长:】
  现法庭向双方退回证据原件。
2014-05-25 14:40:16
【原告:】
  收到法庭退回的证据原件。
2014-05-25 14:40:26
【被告代理人:】
  收到法庭退回的证据原件。
2014-05-25 14:41:23
【审判长:】
  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本庭将综合其他证据确认其效力。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当事人就本案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2014-05-25 14:41:36
【原告:】
  坚持庭上意见。补充强调:我方证据增值税发票、磅单已经足以证明本案双方发生了实际的煤炭买卖交易,被告也已根据增值税发票支付过部分款项。
(未尽事宜详见书面代理意见)
2014-05-25 14:41:54
【被告代理人:】
  坚持庭上意见。补充强调:合同约定我方要货必须电话通知,供货要在供方煤场交货,且货物数量以原告的过磅单为准,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我方要求加货及原告实际交货数量,本案原告主张的交易货物数量并未实际发生。
(未尽事宜详见书面代理意见)
2014-05-25 14:42:11
【被告代理人:】
  坚持庭上意见。补充强调:合同约定我方要货必须电话通知,供货要在供方煤场交货,且货物数量以原告的过磅单为准,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我方要求加货及原告实际交货数量,本案原告主张的交易货物数量并未实际发生。
(未尽事宜详见书面代理意见)
2014-05-25 14:42:11
【审判长:】
  当事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2014-05-25 14:42:24
【原告:】
  没有了。
2014-05-25 14:42:40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2014-05-25 14:42:50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2014-05-25 14:43:01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2014-05-25 14:43:14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2014-05-25 14:43:28
【审判长:】
  下面由法庭组织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2014-05-25 14:43:40
【原告:】
  庭后协商。
2014-05-25 14:43:52
【被告代理人:】
  庭后协商。
2014-05-25 14:44:03
【审判长:】
  由于当事人要求庭后协商,法庭当庭不再进行调解,本案由法庭裁判,宣判时间另定,现在休庭。
2014-05-25 14:44:13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同时希望网友们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2014-05-25 14:44:29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05-25 14: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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