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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星期二

直播法院:北京法院网

图文直播:西城法院“称陈思成单方转让剧本 ‘北爱’共同创作人维权”案

开始时间:2014-05-21 16:14

直播摘要:原告知名编剧李亚玲诉称,其与被告知名演员、导演陈思成为《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共同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书面授权,与北京某工作室签订《聘请编剧合同书》,该合同实质上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让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侵害了原告作为合作作者的各项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该《聘请编剧合同书》无效。 被告陈思成辩称,其系《北京爱情故事》的原创作者,对外签订聘请编剧合同得到了原告的全权授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实际行动认可并履行了合同。综上,被告代为签署并处置该编剧合同等行为具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充分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因本案另一当事人北京某工作室已注销,故本院已追加该工作室所有清算组人员为被告。

文字实录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称陈思成单方转让剧本 ‘北爱’共同创作人维权”案,感谢您的关注。
2014-05-21 16:20:27
【主持人:】
  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知名编剧李亚玲诉称,其与被告知名演员、导演陈思成为《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共同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书面授权,与北京某工作室签订《聘请编剧合同书》,该合同实质上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让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侵害了原告作为合作作者的各项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该《聘请编剧合同书》无效。
被告陈思成辩称,其系《北京爱情故事》的原创作者,对外签订聘请编剧合同得到了原告的全权授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实际行动认可并履行了合同。综上,被告代为签署并处置该编剧合同等行为具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充分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因本案另一当事人北京某工作室已注销,故本院已追加该工作室所有清算组人员为被告。
2014-05-21 16:21:03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孙敬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夏旭、人民陪审员宋民强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付莎莎征担任法庭记录。
2014-05-21 16:23:13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2014-05-21 16:23:56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2014-05-21 16:24:33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2014-05-21 16:25:09
【审判长:】
  请坐。
2014-05-21 16:25:31
【审判长:】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014-05-21 16:25:43
【审判长:】
  原告李亚玲,女,1975年出生,汉族,编剧。
委托人范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5-21 16:26:01
【审判长:】
  被告1周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 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2陈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3顾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4黄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5李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6李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7刘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8刘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9刘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10全某,男,1966年出生,朝鲜,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11平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被告12张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以上12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某。
2014-05-21 16:26:28
【审判长:】
  被告13陈思成,男,1977年出生,汉族,演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5-21 16:26:43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2014-05-21 16:26:56
【原告:】
  没有。
2014-05-21 16:28:01
【被告1-12:】
  没有。
2014-05-21 16:40:38
【被告13:】
  没有。
2014-05-21 16:40:55
【审判长:】
  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李亚玲与周某、陈某、顾某、黄某、李某、刘某、李某、刘某、全某、刘某、王某、张某、陈思成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孙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夏旭、人民陪审员宋民强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付莎莎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014-05-21 16:43:10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2014-05-21 16:43:39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2014-05-21 16:43:55
【被告1-12:】
  听清了,不申请。
2014-05-21 16:44:17
【被告13:】
  听清了,不申请。
2014-05-21 16:44:24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2014-05-21 16:44:43
【原告:】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与被告13于2010年8月12日签订的《聘请编剧合同书》无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
2014-05-21 16:45:04
【审判长:】
  确认无效的法律依据?
2014-05-21 16:45:33
【原告:】
  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转让了涉案剧本的著作权,原告也未追认。还转让了部分人身权。
2014-05-21 16:45:48
【原告:】
  补充一下,被告1-12的主体资格,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已经合法注销。被告1-12是有限合伙的无限合伙人,对该工作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4-05-21 16:46:59
【审判长:】
  请明确合同整体无效还是条款无效?
2014-05-21 16:48:37
【原告:】
  整体无效
2014-05-21 16:48:54
【审判长:】
  请被告答辩。
2014-05-21 16:49:50
【被告1-12:】
  原告与被告13是本案剧本的合作作者,我们认为原告全权委托给被告13的表述以及后续参加活动行为应视为认可委托及合同内容,合同是有效的。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请求驳回。
2014-05-21 16:50:13
【被告13:】
  第一,本人系《北京爱情故事》的原创作者,对外签订聘请编剧合同得到了联合编剧李亚玲的全权授权。第二,编剧合同签订后,李亚玲以实际行动认可并履行了合同。综上,本人代为签署并处置该编剧合同等行为具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充分法律依据,相关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详见答辩状)
2014-05-21 16:50:30
【审判长:】
  涉案合同的性质?
2014-05-21 16:50:47
【原告:】
  合同实质是著作权转让合同。
2014-05-21 16:51:01
【被告13:】
  著作权授权许可及委托创作的复合型合同。
2014-05-21 16:51:18
【被告1-12:】
  同意被告13。
2014-05-21 16:52:29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时,当事人应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下面由代理审判员夏旭主持举证质证。
2014-05-21 16:52:55
【代理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2014-05-21 16:53:46
【原告:】
  证据1、工商查档资料。证明成立时间是2010年3月25日,注销时间2011年10月24日之前。被告1-12系北京经典之旅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的无限合伙人,对该工作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4-05-21 16:54:03
【代理审判员:】
  确切的注销时间?
2014-05-21 16:54:20
【原告:】
  具体的时间不是很确定,但是查询到核准注销时间2012年1月16日。
2014-05-21 16:54:36
【被告13:】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2014-05-21 16:54:51
【代理审判员:】
  成立和注销时间认可吗?
2014-05-21 17:02:49
【被告13:】
  认可。
2014-05-21 17:03:05
【被告1-12:】
  同被告13。
2014-05-21 17:03:18
【代理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2014-05-21 17:03:36
【原告:】
  证据2、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2作品创作说明书、委托书、(2012)西民初字第2413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为剧本的著作权人之一,是合作作品,作品完成日期是2010年1月份,签订涉案合同时,作品已经完成了。
2014-05-21 17:04:32
【被告13:】
  证明目的不认可。登记日期错误的说法我们也不认可,去年就说在变更,现在应该已经变更完成了。创作说明不认可。委托书不认可。判决书说的剧本是初稿。与本合同并不完全一致。
2014-05-21 17:04:48
【代理审判员:】
  登记的标的作品是什么?
2014-05-21 17:05:07
【被告13:】
  我们认可有这个剧本。但与登记证书这个不一致。登记是09年的。
2014-05-21 17:05:24
【代理审判员:】
  那你理解这个剧本是什么剧本?
2014-05-21 17:06:55
【被告13:】
  判决确认的时间是2010年1月,与登记09年1月是不一致的。
2014-05-21 17:07:21
【代理审判员:】
  那是对创作说明的复述。
2014-05-21 17:07:41
【被告13:】
  同意法庭的表述。
2014-05-21 17:08:45
【原告:】
  纠缠这个没有意义。
2014-05-21 17:08:59
【代理审判员:】
  被告陈思成认为即便是作品的登记是2010年1月,实际上登记的作品也不是合同的标的作品,不完全一致,是这样吗?
2014-05-21 17:10:11
【被告13:】
  是。判决书29页、30页。确权之诉是无争议的一个案件,原告是败诉方。
2014-05-21 17:10:36
【被告13:】
  是。判决书29页、30页。确权之诉是无争议的一个案件,原告是败诉方。
2014-05-21 17:10:38
【被告1-12:】
  同意被告13。
2014-05-21 17:10:56
【代理审判员:】
  对于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有无异议?
2014-05-21 17:11:49
【原告:】
  无异议。
2014-05-21 17:12:05
【被告1-12、13:】
  无异议。
2014-05-21 17:12:42
【代理审判员:】
  原告继续。
2014-05-21 17:13:01
【原告:】
  证据3、聘请编剧合同书。证明被告1-12、13未经原告授权转让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剧本的著作权。时间是2010年8月12日,剧本完成时间是早于这个时间的,只涉及使用转让的问题,不可能涉及委托创作的问题,修改剧本不是再创作。部分人身权也被转让了,法律是禁止转让了,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著作权转让是需要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该合同没有原告签字。工作室的存续时间非常短,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这个工作室就是为这个合同设立的。原告一直不知道这个合同,直到去年起诉的时候,被告提交了这个合同,我们才复印的。原告曾主张要求看合同原件,被告一直拒绝。行业惯例里,是很少见这样著作权一次性完全转让的。合同中受让方是经典之旅,但是公证书中的受让方与此不一致,存在很多矛盾之处,同事关于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原告都不知情,是未经原告同意的。
2014-05-21 17:13:18
【被告13:】
  1.原告主张作品登记即已经完成是不真实的,陈思成后来又进行了很多的创作;2.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与转让合同;3.这个合同是得到授权的,是合法有效的。内容上是委托创作行为。4.著作权没有完全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5.原告主张的行业惯例并不存在,也不存在违反行业管理的情形;6.根据合同约定,陈思成的创作行为是在聘请编剧合同签订之后一直存在的;7.原告主张的转让需要书面形式的法条引用是错误的,李亚玲向陈思成的委托是口头形式的,也符合法律规定。
2014-05-21 17:21:53
【被告1-12:】
  同意被告13的质证意见。
2014-05-21 17:22:07
【代理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证据出示吗?
2014-05-21 17:22:22
【原告:】
  没有了。
2014-05-21 17:22:41
【代理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13出示证据。
2014-05-21 17:22:56
【被告13:】
  证据1(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49号公证书。证明1、在新浪网开通的博客“李亚玲的冷香小筑”系本案原告本人注册并发表文章及观点的个人博客;2、原告在博客中明确承认其接触并参与《北京爱情故事》项目的时间是2009年11月下旬;3、原告在博客中承认其已经将《北京爱情故事》剧本的洽谈及代为签约事宜全权委托给被告陈思成处理;4、原告明确承认其与陈思成关于《北京爱情故事》的合作,双方都遵守了口头协议,不存在违反口头协议及承诺的情况;5、原告承认其受邀参加了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首映礼的事实,在该剧的摄制发行过程中,李亚玲对新丽、狂欢者行使该剧的摄制权从未提出过异议;6、陈思成作为原创作者,对外进行剧本合同的洽谈及签约基于原告的明确授权。
2014-05-21 17:23:10
【原告:】
  认可证据形式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2014-05-21 17:23:22
【原告:】
  关于博客的内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原告发布的博客内容,但是网络环境下博客的内容具有随意性,不具有法律意义。即使博客中有口头委托的内容,但是关于委托的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明确表示,授权行为不明确,著作权转让是要式行为,要有书面授权形式。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原告的追认。2.公证书中原告参加首映礼的表述等不能证明原告放弃了自身的权利,涉案合同的受让方和首映礼的主办方不一致,不能证明原告进行了授权。3.新丽、狂欢者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对摄制权的认可,也不意味着对全部著作权转让的认可。
2014-05-21 17:23:43
【代理审判员:】
  博客是原告的吗,博客上的文章是原告写的吗?
2014-05-21 17:23:59
【原告:】
  博客是我的,内容是我写的,但是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
2014-05-21 17:24:15
【代理审判员:】
  原告需要看一下公证书的原件吗?
2014-05-21 17:24:30
【原告:】
  不需要。
2014-05-21 17:24:42
【代理审判员:】
  之后你还参与过改写和编写吗?
2014-05-21 17:24:57
【原告:】
  一直持续,包括开机之后。创作完成的时间没问题,但小的微调是存在的。
2014-05-21 17:25:11
【代理审判员:】
  请原告明确博客中所称“全权委托”的含义。
2014-05-21 17:28:13
【原告:】
  就是委托他去找合作方、进行拍摄,因为我在成都,去北京不方便。
2014-05-21 17:28:27
【被告13:】
  上个案子的笔录里有新丽购买了这个剧本摄制权,原告是认可真实性的。
2014-05-21 17:28:40
【原告:】
  只是告诉我拍了,我们没见过,也不知晓。
2014-05-21 17:29:14
【代理审判员:】
  被告13继续.
2014-05-21 17:29:31
【被告13:】
  证据2、聘用编剧合同书,证明本合同乙方为陈思成及李亚玲,陈思成签署该合同基于原告李亚玲的明确授权,合同效力及于李亚玲本人。
2014-05-21 17:31:49
【代理审判员:】
  原告认可这个合同和你方提交的一致吗?
原告:是的,都是来自于被告。但是对这个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都不认可,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2014-05-21 17:32:24
【代理审判员:】
  需要看原件吗?
2014-05-21 17:35:49
【原告:】
  不需要看,我们只认可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2014-05-21 17:36:02
【被告1-12:】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
2014-05-21 17:36:21
【被告13:】
  证据3、4、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个人银行业务回单,证明陈思成委托其父亲分三次向李亚玲转付了本剧报酬共计人民币58.5万元,占剧本稿酬总额的30%,完全符合原告所要求的报酬比例。
2014-05-21 17:36:33
【原告:】
  我收到了这些,但是只认可数额,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收取报酬并不能标明原告认可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这只是新丽的三年的摄制权的报酬而已。
2014-05-21 17:36:53
【被告1-12:】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认可。
2014-05-21 17:37:09
【被告13:】
  在以前的案件中,原告认可过该证据的。
2014-05-21 17:37:27
【原告:】
  我们只认可数额。
2014-05-21 17:38:01
【代理审判员:】
  被告13继续。
2014-05-21 17:38:24
【被告13:】
  证据5、6、(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408号公证书及光盘、(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40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以编剧身份参加了浙江卫视于2012年1月7日举办的《北京爱情故事》首映礼晚会,并以编剧的身份发言,原告以实际行动履行并认可合同内容。
2014-05-21 17:38:59
【代理审判员:】
  原告需要看公证书的原件吗?
2014-05-21 17:39:37
【原告:】
  不需要看,我们认可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原告参加该活动不能证明原告认可这个合同。证据5、6认可形式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参加首映礼是原告合法行使编剧权利,也不是履行合同。声明函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2014-05-21 17:39:53
【被告1-12:】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2014-05-21 17:41:07
【代理审判员:】
  被告13继续。
2014-05-21 17:41:21
【被告13:】
  证据7、《北京爱情故事》投资人新丽传媒董事长曹某出具的《声明函》,证明原告参与《北京爱情故事》剧本创作之前,本剧投资人即已审看了陈思成写作的剧本大纲及前十集剧本,并据此确定了投资意向;陈思成已经与本剧投资人充分沟通了剧本的合作创作情况,投资方在获知原告向陈思成的全权授权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原告作为剧本合作作者的著作权权利,并邀请其参与电视剧的宣传活动。
2014-05-21 17:42:00
【被告1-12:】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到庭,今天证人没有到庭,因此不认可。
2014-05-21 17:42:26
【代理审判员:】
  曹某是什么身份?
2014-05-21 17:42:44
【被告13:】
  是新丽传媒董事长,也是合同甲方签字的人。
2014-05-21 17:42:59
【代理审判员:】
  曹某和甲方什么关系?
2014-05-21 17:43:15
【被告13:】
  是甲方的负责人。
2014-05-21 17:43:30
【原告:】
  被告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我们一直没有见到新丽传媒的合法受让的证明。且新丽传媒和经典之旅没有关系,和本案的标的没有关系。
2014-05-21 17:43:45
【被告1-12:】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
2014-05-21 17:44:01
【代理审判员:】
  合同约定130万,实际最终是多少?
2014-05-21 17:44:54
【被告13:】
  最终是195万。
2014-05-21 17:47:35
【被告13:】
  最终是195万。
2014-05-21 17:47:37
【代理审判员:】
  继续。
2014-05-21 17:47:56
【被告13:】
  没有了。
2014-05-21 17:48:08
【代理审判员:】
  被告1-12出示证据。
2014-05-21 17:48:23
【被告1-12:】
  没有证据。
2014-05-21 17:48:41
【代理审判员:】
  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2014-05-21 17:49:01
【原告:】
  没有。
2014-05-21 17:49:13
【被告1-12:】
  没有。
2014-05-21 17:49:29
【审判长:】
  关于转让有合同吗?
被告1-12:有,我们庭后提交。
2014-05-21 17:49:43
【审判长:】
  关于签订合同转让,陈思成告知过原告吗?
原告:没有。
2014-05-21 17:50:01
【人民陪审员:】
  北京爱情故事这个剧本拍摄了吗?
2014-05-21 17:50:18
【被告1-12:】
  拍摄了并在全国的各大媒体放映了。
2014-05-21 17:50:37
【审判长:】
  原告对于编剧署名和完成电视剧的剧本认可吗?
2014-05-21 17:50:54
【原告:】
  认可。
2014-05-21 17:51:07
【审判长:】
  拍摄北京爱情故事最后定稿时间?
2014-05-21 17:52:06
【被告13:】
  2010年9月30日,合同签订之后。
2014-05-21 17:52:19
【原告:】
  是在2010年1月份。
2014-05-21 17:52:31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重复的意见不要再赘述了。
2014-05-21 17:52:45
【原告:】
  合作作者的身份是没有争议的。原告是共同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权利。被告13应与原告协商一致才能转让。合同的性质,我们认为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之前作品已经成型了,不涉及作品的再行新的创作。这个转让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和授权,涉案合同转让时整体转让中关于人身权转让的约定条款也违法,被告的证据都是原告博客上的模糊的表述,不能证明原告有过授权,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陈思成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也不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中签订的是26集,但是最后成片是39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证明作品的权属属于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05-21 17:52:58
【被告13:】
  1.被告13在签约前得到了原告的授权,在原告的博客中可以看到。授权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不影响效力。2.原告有向被告13授予全权代理的权利,全权是指处理事务的全部权利,因此被告13有权处理相关权利。原告也未对被告13的权利有任何保留和限制。3.原告在博客中的内容也表明其对被告13的行为的确认和追认。4.在本案中即便原告认为其对被告13的授权模糊,按照合同法约定,也应由原告承担责任。综上,被告13签订合同前得到了原告的授权,合同履行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014-05-21 17:53:27
【被告1-12:】
  我们认为原告对被告13的授权是有效的。被告13基于授权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原告以博客形式和其他实际行动已经追认了代理行为。因此原告是知道并认可被告13的合同签订行为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05-21 17:53:42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2014-05-21 17:54:01
【原告:】
  1.博客中关于授权的表述提及的关于曹某的表述,曹某是新丽传媒的负责人,该案涉及的是与新经典之旅的纠纷,因此原告对于新丽传媒的认可不能作为对陈思成和新经典之旅的授权和合同认可。2.全权是需要书面形式的,在本案不能成立。著作权转让必须是要式的,口头授权不能成立。并且博客也没有明确授权。参加首映礼也不是履行合同。没有明确授权,也没有追认。3.在合同中没有原告的签名,因此该合同是虚假的。4.被告13援引的合同法中的关于代理责任的条款是不能成立的,不能说明由原告负责。5.我博客提及的合同是陈思成说新丽传媒要拍摄的合同,而不是涉案的合同。
2014-05-21 17:54:24
【被告13:】
  原告认为曹某和新经典之旅没有关系是不符合事实的,曹某的一份声明证明了其是新经典之旅的负责人。
2014-05-21 17:54:40
【审判长:】
  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2014-05-21 17:54:57
【原告:】
  没有。
2014-05-21 17:56:16
【被告1-12:】
  没有。
2014-05-21 17:56:30
【被告13:】
  没有。
2014-05-21 17:56:38
【人民陪审员:】
  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014-05-21 17:57:07
【原告:】
  庭后商量后向法院提交。
2014-05-21 17:57:22
【被告13:】
  征求当事人意见。
被告1-12:征求当事人意见。
2014-05-21 17:57:38
【审判长:】
  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调解意见,当庭不再调解。
2014-05-21 17:57:52
【审判长:】
  请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2014-05-21 17:58:01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2014-05-21 17:58:14
【被告1-12:】
  坚持答辩意见。
2014-05-21 17:58:29
【被告13:】
  坚持答辩意见。
2014-05-21 17:58:36
【主持人:】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摄影)、周杰(导播)、张学良(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2014-05-21 17: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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