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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星期二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石景山法院“称注册商标被假冒 诉至法院求赔偿”案

开始时间:2014-05-20 14:41

直播摘要:原告厦门某砂轮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从事树脂砂轮片生产、销售的专业厂家,2003年5月,原告获准注册商标“一比多”,使用在“砂轮(机器用)”等商品上。2012年4月13日,原告在北京市场调查发现被告任某在石景山区某市场销售假冒“一比多”商标的砂轮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身依法享有的商标权,故将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任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砂轮片,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民事案件。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原告厦门某砂轮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从事树脂砂轮片生产、销售的专业厂家,2003年5月,原告获准注册商标“一比多”,使用在“砂轮(机器用)”等商品上。2012年4月13日,原告在北京市场调查发现被告任某在石景山区某市场销售假冒“一比多”商标的砂轮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身依法享有的商标权,故将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任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砂轮片,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2014-05-20 15:03:57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审判员宋旭东、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韩培英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宋旭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2014-05-20 15:07:39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2014-05-20 15:08:22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厦门某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卓某豪,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杜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某禹,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任某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建材经营部业主,住河北省张家口。(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任某云之妻),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张家口。
委托代理人罗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5-20 15:09:00
【审判长:】
  法庭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2014-05-20 15:09:26
【双发当事人:】
  无异议。
2014-05-20 15:09:51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厦门某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宋旭东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韩培英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王娇担任法庭记录。
2014-05-20 15:10:19
【审判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014-05-20 15:10:42
【审判长:】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2014-05-20 15:11:00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2014-05-20 15:11:18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
2014-05-20 15:11:36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从事树脂砂轮片生产、销售的专业厂家。2003年5月28日,原告获准注册了第3048035号商标“一比多”,使用在“砂轮(机器用)”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3年5月27日。在此期间原告独占享有“一比多”商标专用权。2012年4月13日,原告在北京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被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天大市场某商铺销售“一比多”砂轮片为假冒我公司“一比多”商标产品,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侵权产品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封存。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大量销售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被告的做法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可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贵院判准原告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一比多”注册商标的砂轮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4-05-20 15:12:01
【审判长:】
  下面有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2014-05-20 15:12:20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存在恶意取证的问题,原告并没有到我们店买过商品,公证书是伪造的,而且原告舍近求远选择厦门的公证处公证,原告的行为已经在网上曝光,因此原告取证的商品并不是被告销售的商品,另外原告的诉讼赔偿数额并不是合理的数额。
2014-05-20 15:12:40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庭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制作了证据交换笔录,证据交换笔录将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并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2014-05-20 15:12:56
【原告代理人:】
  没有。
2014-05-20 15:13:43
【被告代理人:】
  没有。
2014-05-20 15:13:55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2014-05-20 15:14:08
【原告代理人:】
  没有。
2014-05-20 15:14:30
【原告代理人:】
  没有。
2014-05-20 15:14:31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2014-05-20 15:14:58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授权书,根据授权,我方的店面招牌是2013年2月新装过的,但原告2012年做的公证书中竟然出现这个招牌,说明公证书真实性有问题,证据二、网页打印件,央视网、京华网等媒体报道原告钓鱼打假问题。
2014-05-20 15:15:16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2014-05-20 15:15:31
【原告代理人:】
  第一,对于授权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仅是一个公司发布的授权牌子,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公证当时的店面招牌不是被告的店面显示。第二,网页打印件不认可,报道内容不客观。
2014-05-20 15:15:48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你们现在销售的砂轮片是什么牌子的?
2014-05-20 15:16:07
【被告代理人:】
  是白马牌的,从来没有销售过原告品牌的。
2014-05-20 15:16:44
【审判长:】
  被告你们店开了多少年了?
2014-05-20 15:16:57
【被告代理人:】
  从2004年到现在。
2014-05-20 15:17:10
【审判长:】
  经营范围?
2014-05-20 15:17:23
【被告代理人:】
  主要是管道。
2014-05-20 15:17:36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2014-05-20 15:17:49
【原告代理人:】
  原告享有“一比多”商标,被告未经授权销售假冒商品,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另外侵权赔偿数额1万元并不过分。
2014-05-20 15:18:03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2014-05-20 15:18:18
【被告代理人:】
  第一,被告没有出售过一比多砂轮片,第二,时间上原告的公证时间存在矛盾,真实性质疑,所以没有证据证明我方侵犯商标权。另外被告从未听说过原告商标,不存在主观过错,原告的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
2014-05-20 15:18:32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2014-05-20 15:18:47
【原告代理人:】
  没有。
2014-05-20 15:19:05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2014-05-20 15:19:19
【被告代理人:】
  没有。
2014-05-20 15:19:38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014-05-20 15:19:54
【原告代理人:】
  同意。
2014-05-20 15:20:10
【被告代理人:】
  同意。
2014-05-20 15:20:23
【审判长:】
  原告有何调解方案?
2014-05-20 15:20:38
【原告代理人:】
  要求赔偿4000元。
2014-05-20 15:20:53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
2014-05-20 15:26:51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2014-05-20 15:27:39
【审判长:】
  因原(被)告不同意调解(因双方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2014-05-20 15:27:58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2014-05-20 15:28:18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2014-05-20 15:28:47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2014-05-20 15:29:05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2014-05-20 15:29:27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民四庭李青的大力协助。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2014-05-20 15:29:42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05-20 1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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