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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星期三

直播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文直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开始时间:2014-03-26 10:18

直播摘要:原告之父马某松生于1942年11月21日,生前户籍所在地为象州县寺村镇王院村民委东乌村。原告之母(已故)在与马某松结婚前就曾经结过婚,并生育有三个女儿,即刘某妮、刘某苗、刘某波。在马某松婚后,这三人并不随同马某松生活。原告马某强系马某松唯一的儿子,马某松的父母均已去世。2013年3月4日马某松因“腹胀痛伴呕吐1天”到被告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时诊断:肠梗阻。2013年3月12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诊断:1)肠梗阻并小肠穿孔;2)腹膜炎;3)感染性休克;4)多功能衰竭并DIC。2013年3月11日被告将马某松的病情告知其家属并下发了病危通知单,同年3月12日马某松在从医院送回家途中死亡。马某松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为8026.30元,其中在象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为4938.56元,其个人自付医疗费为3087.74元。2013年9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请求。2013年4月24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松死亡原因作出法医学分析意见即马某松因感染性休克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同年6月13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第二项委托事项作出了分析意见即被告象州县人民医院在对马某松诊治的过程中,没有及时、连续、有效地进行腹部影像学检查,错过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病情发展、变化的时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马某松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后,象州县人民医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庭审网上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2014-03-26 22:30:35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各位关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直播。
2014-03-26 22:30:45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2014-03-26 22:30:51
【主持人:】
  [案情简介]:
原告之父马某松生于1942年11月21日,生前户籍所在地为象州县寺村镇王院村民委东乌村。原告之母(已故)在与马某松结婚前就曾经结过婚,并生育有三个女儿,即刘某妮、刘某苗、刘某波。在马某松婚后,这三人并不随同马某松生活。原告马某强系马某松唯一的儿子,马某松的父母均已去世。2013年3月4日马某松因“腹胀痛伴呕吐1天”到被告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时诊断:肠梗阻。2013年3月12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诊断:1)肠梗阻并小肠穿孔;2)腹膜炎;3)感染性休克;4)多功能衰竭并DIC。2013年3月11日被告将马某松的病情告知其家属并下发了病危通知单,同年3月12日马某松在从医院送回家途中死亡。马某松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为8026.30元,其中在象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为4938.56元,其个人自付医疗费为3087.74元。2013年9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请求。2013年4月24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松死亡原因作出法医学分析意见即马某松因感染性休克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同年6月13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第二项委托事项作出了分析意见即被告象州县人民医院在对马某松诊治的过程中,没有及时、连续、有效地进行腹部影像学检查,错过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病情发展、变化的时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马某松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后,象州县人民医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3月2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4-03-26 22:31:31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寅强,男,1986年出生,壮族,住象州县寺村镇。(没有到庭)
委托代理人曾华林,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寿强,男,1971年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象州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朝阳路56号。
2014-03-26 22:31:49
【法定代表人:】
  韦树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覃春,男,1969年出生,壮族,住象州县象州镇。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覃旭高,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14-03-26 22:32:34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2014-03-26 22:32:51
【审判长:】
  (随即敲击法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马寅强与上诉人象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韦柳林、赵小丽、韦学军组织成合议庭,韦柳林担任审判长,张荣静担任法庭记录。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征求)是否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2014-03-26 22:39:41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没有异议。
2014-03-26 22:34:50
【上诉人马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2014-03-26 23:05:30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2014-03-26 23:05:40
【审判长:】
  是否申请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
2014-03-26 23:05:55
【上诉人马代理人:】
  申请有五个证人出庭作证。
2014-03-26 23:06:05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没有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
2014-03-26 23:06:14
【审判长:】
  上诉人象州县人民医院你们对上诉人马寅强申请有证人出庭作证你们有异议?
2014-03-26 23:06:27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我们有异议,因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已经了解了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属于本案新证据,证明的目的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应该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
2014-03-26 23:06:40
【审判长:】
  你们在一审的时候申请有证人出庭作证吗?你在庭前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吗?
2014-03-26 23:06:49
【上诉人马代理人:】
  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了证人马会玲出庭作证,而且已经提交了其的证人证言。而且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本案的事实有不清楚的地方,在二审时仍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本案的事实。
2014-03-26 23:06:58
【审判长:】
  现在上诉人象州县人民医院对你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异议,我们认为你们没有在庭审前没有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我们也没有把现在我们法庭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上诉人马寅强及诉讼代理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2014-03-26 23:07:09
【上诉人马代理人:】
  上讼请求:一、依法改判(2013)象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死亡赔偿金54072元为191187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死者马寿松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为马寿松从2009年开始外出务工做建筑行业并在象州县居住生活,该事实有证人宾富海证实,而且马寿松一直居住在其侄女位于象州镇步行街的房屋。(略记,详见民事上诉状)
2014-03-26 23:07:22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有没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2014-03-26 23:10:27
【上诉人:】
  没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2014-03-26 23:10:46
【被上诉人代理人:】
  没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2014-03-26 23:11:10
【审判长:】
  下面由上诉方针对本案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利用在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2014-03-26 23:11:23
【上诉人马代理人:】
  对于马寿松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我们提供的证人马寿才、黄茂祥、李焕年证言,以上三人均为马寿松的工友,其与马寿松从09年开始一直在象州县城做建筑行业,直到死亡,证人宾富海的证言,证实马寿松是在象州县城外出误工,证实马寿松是其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务工是马寿松的主要来源,此三份证据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可以相互认可上诉人马寅强的观点;象州县南城社区证实马寿松是外出务工人员,其居住在象州县步行街。以上证据我们认为可以证实对于马寿松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2014-03-26 23:11:35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1、对于马寿松在下病房楼下就已经死亡我们不认可;2、对于马寿松死亡赔偿标准计算问题,首先这个城南社区开的证明与其马寿松工友出具的证人证言相矛盾的,马寿松的工友证实其与马寿松是做建筑的,而且同食同住,但是城南社区证实其是在步行街居住,相自相矛盾的。宾富海的两份证人证言是互相矛盾的,根本不知道宾富海是从事什么行业的。3、当时我们提供的城南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了当时上诉人马寅强提供的南城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是有一个女的直接写好的证明直接就去盖章,其并不知道证明的内容;4、我们提供的出院记录证实我们象州县人民医院没有责任,即使我们象州县人民医院有责任,也不应该承担90%的责任,因为我们医院都是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我们不可能见马寿松块要死亡而不救助。
2014-03-26 23:11:53
【上诉人马代理人:】
  1、我们不能只依据这个签字记录就可以认定象州县人民医院不存在过错责任,在一审的时候我们提供的证据都可以证实在本案中马寿松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2、上诉人象州县人民医院认为宾富海的两份证据有矛盾,我们认为并不相矛盾,因为种植农作物是有季节的,而且宾富海的妻子也可以为其耕种。3、对于盖章的是事情,如果村委会的盖章都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城南社区并没有讲其出具的证据是虚假的,只是没有核实盖章的内容,其证明还有效力的。
2014-03-26 23:12:08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有没有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2014-03-26 23:12:18
【上诉人马代理人:】
  没有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2014-03-26 23:12:27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没有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2014-03-26 23:12:36
【审判员:】
  这个马寿松是谁送去医院的?
2014-03-26 23:12:56
【上诉人马代理人:】
  是其侄女马会玲送去医院的。
2014-03-26 23:18:27
【审判长:】
  马寿松王院村民委东乌村有承包土地?有多少亩?
2014-03-26 23:18:39
【上诉人马代理人:】
  承包有土地,具体多少亩我们作为代理人不清楚。
2014-03-26 23:18:55
【审判长:】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现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2014-03-26 23:22:43
【上诉人马代理人:】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首先我们坚持我们的庭审辩论意见,不管从马寿松的死亡时间,是与象州县人民医院是有关系的,我们提供的证据都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对于马寿松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014-03-26 23:22:54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针对马寿松的死亡问题,其主要依据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书作为依据,同时我们应该注意这个意见书第三页最后一段已经写。。。。。。(略记)根据这个分析意见书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是与其自身原因有关的,而且当时是死者的家属自愿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所以,我们应该常承诺放弃治疗的家属承担不利的后果。2、关于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一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是符合法律依据的,上诉人马寅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马寿松生前在城镇居住,从我们发函给城南社区以后,城南社区已经说明了上诉人马寅强去城南社区出具的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3、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过高,我们坚持我们答辩意见。(略记,详见民事代理词)
2014-03-26 23:23:08
【上诉人医院二代理人:】
  1、这个鉴定是在病人出院死亡以后,这只是单方面去鉴定的,没有通知我们一起参与鉴定,还有一些其不能提交材料在我们医院里面,所以,其去鉴定提供的材料是不完整的,而且在鉴定里面引用“及时、连续”等字眼是比较模糊的。在马寿松住院期间,我们都是按照常规给其检查、查房的,在6、7日其腹肌是软的,并不达到外科手术治疗的时期,到11日早上,其病情有加重,但是其腹肌还是软的,这时我们的主治医师以及主任进行会诊了,达到了需要做手续了,我们就马上给做了手术,但是病人是肠哽阻、器官衰竭是在病人出院以后不进行治疗导致的。是死者的家属要求出院的。所以,死者马寿松的死亡是与其自行离院不治疗存在因果关系的。
2014-03-26 23:23:23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2014-03-26 23:23:32
【上诉人马代理人:】
  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其没有与家属进行沟通,当时我们把这个事情反映到象州县卫生局,但是象州县人民医院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调解,其一直都是处于漠不关心的态度。象州县人民医院在见病人病情没有好转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手术,所以,我认为象州县人民医院是在推卸责任。
2014-03-26 23:23:42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2014-03-26 23:23:55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2014-03-26 23:24:05
【上诉人马代理人:】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2014-03-26 23:24:18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人马寅强的上诉请求。
2014-03-26 23:24:28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2014-03-26 23:24:39
【上诉人马代理人:】
  我同意调解。
2014-03-26 23:24:57
【上诉人医院代理人:】
  我们不同意调解。
2014-03-26 23:25:06
【审判长:】
  由于上诉人象州县人民医院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现在休庭,择日宣判。
2014-03-26 23:25:16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2014-03-26 23:25:26
【主持人:】
  声明:以上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关注。
2014-03-26 23: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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