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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星期三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大法官系列访谈

开始时间:2014-03-07 15:00

直播摘要: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新浪网和搜狐网联合推出2014两会•大法官访谈节目,3月7日15:00,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和网友交流。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欢迎收看由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4两会访谈”节目。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周峰作客直播间,就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与网友交流。周庭长,您好!
2014-03-09 07:56:51
【嘉宾 周峰:】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向广大女法官和女同胞致以节日问候!
2014-03-09 07:57:09
【主持人:】
  对于咱们今天的访谈,网友说了“在三八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举办这个专题的交流,也许是最高院的特意安排。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最高院组织这场网友交流活动,顺应了大家的需求。我们期待听到来自最高院最权威的声音”。
2014-03-09 07:57:19
【嘉宾 周峰:】
  我也非常期待和网友在线交流。
2014-03-09 07:57:44
【主持人:】
  近年,接连发生了“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云南大关公职人员强奸幼女案”等一系列性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也是在议案、提案中要求严惩性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请您介绍一下这类犯罪案件的总体发案情况?
2014-03-09 07:57:59
【嘉宾 周峰:】
  近年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立法不断修改完善,两高先后做出一系列司法解释,应该说在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方面形成体系了。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主要表现为对儿童的奸淫、猥亵以及组织、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2014-03-09 07:58:13
【嘉宾 周峰:】
  2008-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共计12247件,年均2000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为1381件,2010年为1721件,2013年为2300件。关于奸淫幼女、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犯罪的发案情况,由于没有单独司法统计项,暂时无法统计具体数据。去年,我们从全国各级法院征集了320多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其中奸淫幼女案件占了将近一半,江苏高院对近六年来侵犯未成年权益案件进行统计调研,也印证了这一结论。所以,全国奸淫幼女案件总量可能不会少于猥亵儿童犯罪案件。近几年,发生和曝光了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
2014-03-09 07:58:22
【主持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不是近几年突然出现和增多?
2014-03-09 07:58:39
【嘉宾 周峰:】
  事实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并不是近几年突然出现和增多的,只不过之前未进入公共视野引起广泛关注而已。而且,鉴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以及性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此类犯罪实际发生数量可能比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还要多。从总体上来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虽然所占比例并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牵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014-03-09 07:58:49
【主持人:】
  为了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注意到,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受到社会普遍好评,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份司法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2014-03-09 07:58:58
【嘉宾 周峰:】
  一是明确、细化了对性侵害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强化了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形式上存在一定钱财往来,但本质上为奸淫幼女的行为,明确要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承担教育、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性犯罪前科劣迹的行为人再次实施性侵害等严重情形,规定更要从严惩处;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要求一般不适用缓刑,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2014-03-09 07:59:11
【嘉宾 周峰:】
  二是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性侵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被害人名誉隐私保护、心理安抚疏导、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司法救助力度等10余个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2014-03-09 07:59:18
【主持人:】
  现在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都是要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网友问了,“法院在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举措”?
2014-03-09 07:59:29
【嘉宾 周峰:】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都要从重处罚。2013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河南公职人员李新功强奸、猥亵多名幼女案,湖北教师鲍润法强奸、猥亵多名年幼女学生案,海南校长开房案,广西兴业一名留守女童遭到10余名当地村民性侵案等一系列社会关注的案件,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判处重刑,对其中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如前述的李新功、鲍润法均已执行死刑。
2014-03-09 07:59:38
【嘉宾 周峰:】
  特别是《性侵意见》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加大从严惩治力度。广西兴业法院对诱骗并多次奸淫两名幼女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湖北汉川法院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强奸聋哑年幼女学生的被告人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根据四川高院的调研统计,《性侵意见》发布后,全省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量刑把握上趋于从严,截至2月中旬,无一例成年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2014-03-09 07:59:52
【嘉宾 周峰:】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政策文件、典型案例、举办业务培训,上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确认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改判等审判监督职能,指导各级审判人员将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例如,去年下半年,针对社会关注的云南大关县编办主任奸淫幼女案件,上级法院依法进行监督指导,指令再审,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从重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回应了社会关切。
2014-03-09 08:00:01
【主持人:】
  我们也可以看到《性侵意见》明确了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导向,并且规定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呢,有网友担心了“《性侵意见》虽好,但是能确保《性侵意见》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吗,会发生重罪轻判或量刑不均衡现象吗”?
2014-03-09 08:00:10
【嘉宾 周峰:】
  这位网友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里面,确实在量刑上可能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所以有些像我前面提到的云南大关县的案件,受到了网友的置疑。
2014-03-09 08:00:18
【嘉宾 周峰:】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目的就是确保量刑公正、透明。去年,最高法院在起草《性侵意见》,规定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导向和量刑情节的同时,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等情况,对有关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的修订也在紧锣密鼓调研论证之中。《性侵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保留“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规定的同时,对奸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点专门作出规定,将普通情节的奸淫幼女犯罪量刑起点从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将具有加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从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2014-03-09 08:00:26
【嘉宾 周峰:】
  部分地方法院亦先后对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细化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例如,湖北高院在修订实施细则时,对符合《性侵意见》所列七种从重从严处罚情形之一的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明确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谈会纪要》,进一步统一、细化了办案标准和流程。
2014-03-09 08:00:34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院举办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务培训班,举办这次培训有什么特殊的考虑吗?
2014-03-09 08:00:42
【嘉宾 周峰:】
  人民法院为从严惩治性侵害犯罪和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性侵意见》中做出了全面、细致且针对性强的规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关键在于提高各级执法、司法机关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经周密筹备,于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市举办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务培训班,来自30多个省区市的300多名基层法官,部分省区市检察官和律师100人,共计400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
2014-03-09 08:00:52
【嘉宾 周峰:】
  结合《性侵意见》的规定,学员就我国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指导原则、证据审查判断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学习。在有关方面联系支持下,澳大利亚资深法官、儿童保护工作领域的专家还应邀介绍了澳大利亚在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举措。本期培训着眼基层,涵盖范围广,内容安排贴近实务,培训效果良好。
2014-03-09 08:01:06
【嘉宾 周峰:】
  根据我们初步梳理,2013年至今,最高法院发布了三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如此密集发布案例,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2014-03-09 08:01:14
【嘉宾 周峰:】
  典型案例是在法律政策适用方面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最高法院去年发布了三批共7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进行指导,并提供参照标准,同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震慑违法犯罪,引导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在这三批典型案例中,既包括教师利用特殊身份长期强奸多名年幼女生,社会闲杂人员多次潜入学校宿舍实施强奸,未成年少女被诱骗、强迫卖淫等社会当前反应强烈的案件,也包括如何认定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如何认定当众猥亵加重处罚情节等法律适用方面有争议的案件。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反响,效果还是不错的。今后,仍会根据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2014-03-09 08:01:21
【主持人:】
  网友“说不清”遇到过“为了孩子今后不遭人“关注”,家长 对此类犯罪“哑忍”的情况,悲哀。”有时能够理解家长的这种担心,那么,法院在诉讼环节中如何避免对其造成新的“二次伤害”,有哪些举措?周庭长,请您介绍一下。
2014-03-09 08:01:30
【嘉宾 周峰:】
  法院在审理案件一是注意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保护。我们要求各级法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予以保密。提高文书制作水平,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特别是要求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避免过于渲染性侵害的细节。
2014-03-09 08:01:40
【嘉宾 周峰:】
  二是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各级法院对受理的性侵害未成年案件,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进展及处理结果,帮助有需要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另外,在《性侵意见》中,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这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被害人不愿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时,代表被害人出庭陈述意见,从而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在审判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四川法院考虑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亲属一般情绪激动、诉求强烈,若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维稳事件,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害人亲属对案件的意见,将其书面意见一律入卷,并作为量刑的因素予以考虑。此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
2014-03-09 08:01:49
【嘉宾 周峰:】
  对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不光对身体损伤进行治疗,同时对她的心理损伤我们也要进行治疗,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支出的费用,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依法予以支持。
2014-03-09 08:01:57
【嘉宾 周峰:】
  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对发生在校园或者幼儿辅导培训机构的性侵害案件,为了保障被害人损失得到有效弥补,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通过对上述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相关单位对未成年人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预防、减少性侵害行为发生的积极作用。
2014-03-09 08:02:04
【嘉宾 周峰:】
  这个我们在《意见》里专门明确了,要优先司法救助。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去年年底,北京海淀法院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在审理两件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遭受性侵害的两名未成年少女提供司法救助金,并为二人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受到社会好评。福建三明法院在司法救助资金中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的专项救助资金,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能够落到实处。我们也欢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福利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以实现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
2014-03-09 08:02:14
【主持人:】
  有网友提出,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性侵幼女,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会不会导致纵容犯罪,请问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如何掌握的?
2014-03-09 08:02:21
【嘉宾 周峰:】
  首先,需要纠正一种观点,不能笼统的说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性侵幼女就不构成犯罪,从来没有司法解释这么规定。《性侵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是对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重申,主要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予以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
2014-03-09 08:02:31
【主持人:】
  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呢?
2014-03-09 08:02:40
【嘉宾 周峰:】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直严格把握,要求考虑:其一,未成年行为人一般是在与自己年龄相当的幼女谈恋爱的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发生的性关系。这就要求双方年龄相当,太小的孩子是不懂、也不知什么是恋爱的,十六七岁的男性未成年人与五六岁的女童谈恋爱,谁也不会相信;同时,要求未成年行为人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否则就不是自愿了。其二,综合考量,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2014-03-09 08:02:48
【主持人:】
  可能有人说,现在孩子发育的比较早,有时看不出年龄,网友还担心,“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辩解不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为自己开脱罪责,请问法院对这类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2014-03-09 08:03:01
【嘉宾 周峰:】
  在《性侵意见》出台以前,关于主观明知认定问题,是不是幼女,不管是学界或者是司务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我们的刑法采用的是罪过责任的认定标准,所以是不是主观明知,在刑法分则里面很多条文都有规定,所以包括性侵幼女虽然没有明确写,但是已经隐含了这么一个要求。实践中,法院首先会审查行为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行为人是否 “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014-03-09 08:03:11
【嘉宾 周峰:】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幼女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法院会考虑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2014-03-09 08:03:19
【嘉宾 周峰:】
  一是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提出何种辩解理由,都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大量审结案例进行的统计分析也表明,十二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
2014-03-09 08:03:25
【嘉宾 周峰:】
  二是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有观点认为,《性侵意见》人为降低了幼女的绝对保护年龄至十二周岁,担忧会对已满十二周岁幼女保护不力。应当说,这种观点是对“奸淫幼女明知认定问题”及《性侵意见》的误读。笼统主张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不需要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目前来看,尚存在刑法制度与理论上的多重障碍,而且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证明其错误判断幼女年龄存在充足合理理由的,也不是绝对地排除他们的无罪辩解。
2014-03-09 08:03:36
【嘉宾 周峰:】
  在我国,为了避免行为人动辄以不明知对方是幼女为由脱罪,人民法院对该类无罪辩解一直坚持严格把握原则,要求:(1)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2)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我可以举个例子,实践中就有这种情况发生,被害幼女发育成熟,她拿着满十八周岁的假身份证到了工厂去打工,和一个年龄相近的未成年人自愿谈恋爱,后来发生了性行为。所以不管从工厂也好,还是行为人也好,她怎么看也应该是符合《劳动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是童工了,这样的情况,行为人辩解说他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的确是可信的,不能绝对的排除他的无罪辩解。(3)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做出这种错误判断。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就会依法不采纳行为人的无罪辩解。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虽然辩解不明知13岁的被害人是幼女,但法院根据从严认定的政策精神,认为客观上行为人并非完全不可能认识到被害人系幼女,故未采纳其辩解,对其依法定罪判刑。对于类似甘冒风险,不管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对其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行为,人民法院会坚持依法惩治的立场不动摇,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2014-03-09 08:03:51
【主持人:】
  我们来看网友问题,“如何确保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准确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2014-03-09 08:04:01
【嘉宾 周峰:】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适用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确存在一定争议。《性侵意见》第20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依法以强奸罪定罪,目的是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例如,去年广西兴业法院审理的一名留守女童长期被同村10余名中老年人性侵的案件中,被告人给予被害幼女少量钱财等小恩小惠,对被害人进行奸淫,侦查阶段对部分被告人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对各被告人都是以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认定的,应当定性是准确的。
2014-03-09 08:04:11
【主持人:】
  社会各界废除“嫖宿幼女罪”、严惩性侵幼女犯罪的呼声不断。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孟晓驷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严惩性侵幼女犯罪。网友问了“最高法院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啥态度”?
2014-03-09 08:04:21
【嘉宾 周峰:】
  嫖宿幼女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幼女身心健康、破坏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理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近年来贵州习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经媒体报道,引发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在起草《性侵意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实证调研,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几年来法院每年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不大,即40件左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率在60%以上。但考虑此类犯罪发生的隐蔽性,是否有些犯罪未暴露、未进入司法程序,尚无数据资料证实。
2014-03-09 08:04:34
【嘉宾 周峰:】
  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对适用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有时存在较大争议,为了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对二罪进行准确区分,《性侵意见》对形似钱色交易实为奸淫幼女的行为明确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进一步厘清了二罪的界限,回应了社会公众所担忧的有些行为人可能以嫖宿为借口逃避承担强奸罪罪责的可能,并震慑性侵害幼女的不法犯罪分子。《性侵意见》发布后,舆论认为,嫖宿幼女罪的适用空间已被大大压缩。
2014-03-09 08:05:24
【嘉宾 周峰:】
  由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少数幼女被坏人唆使、引诱陷入卖淫活动的泥潭中,这是客观的社会现象,问题在于法律应当对此秉持怎样的立场和态度,应当引导社会公众作怎样的价值判断与取舍。现在争议的焦点是,对这种行为是评价为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了广大网民的反映的问题,我们会把这些意见,审判工作中处理此类案件的作法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4-03-09 08:05:31
【主持人:】
  网友说,“性侵儿童,不但会给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会毁了他们的一生,一定要严惩”。另一位网友 “求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身心危害,往往精神损害的问题更为突出,对此法院能否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周庭长,请您解答一下。
2014-03-09 08:05:39
【嘉宾 周峰:】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受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们在起草《性侵意见》时考虑到性侵害犯罪的特殊性,规定对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早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康复治疗费用,既包括身体医治所支出的费用,也包括被害人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此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14-03-09 08:05:49
【主持人:】
  请问当前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着力点、难点在哪里?
2014-03-09 08:05:58
【嘉宾 周峰:】
  分几方面说吧:一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社会理念、司法理念还有待提升,一些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国历来有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文明程度的进步,传统的尊尊卑卑、强调儿童对父母、对老师绝对服从,排斥公权力对家庭关系介入干预,耻于谈性、对性侵问题遮遮掩掩甚至长期不报案等观念都需要逐步转变。我们一些实践作法以及相关未成年人救助、安置、保护等制度对“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的体现还不够充分。
2014-03-09 08:06:08
【嘉宾 周峰:】
  二是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长效应对机制有待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治理这一问题涉及教育、预防、打击、矫治、保护等诸多方面的工作,单纯强调严惩重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目前在一些预防治理性侵害的环节上还存在短板。例如,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具有六次性侵害儿童的犯罪前科,每次刑满释放不久即又实施性侵,但法院每次只能对其顶格判处区区数年徒刑。对特殊性侵人员或具有性侵倾向人员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及有针对性的身心矫治、预防等机制、措施,均需要加紧研究、探索和完善。因为我们从国外的报道可以看到,比如说韩国去年对一些有性犯罪前科的行为人实行化学药物治疗,还有些国家对这类犯罪行为人刑满释放以后戴上电子手铐,可以实时追踪他的行踪,所以对不法分子来说也是一种震慑。如何把司法、行政、社会、学校等诸多方面的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合力,建立预防治理性侵的长效机制,可能是当前和今后需要着重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4-03-09 08:06:15
【嘉宾 周峰:】
  去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方面的职责。相信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共同参与下,一定能形成惩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合力,保护好广大未成年人不受非法性侵害。
2014-03-09 08:06:22
【主持人:】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要暂告一段落,让我们借助网友的话结束访谈,“性侵者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我们更希望通过这些血的痛苦的经验,总结教训,避免这类案件的重复高频率发生”。“防性侵儿童呼唤法律跑快些,还孩子们一个健康成长的大天地”。
2014-03-09 08:06:31
【嘉宾 周峰:】
  网友的担心,我们也充分的理解,请你们放心,我们这次出台了《性侵意见》,就是回应社会的关切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我们会严格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从严从重惩治性侵害犯罪和我们社会各界一起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还她们一片健康安全的蓝天。
2014-03-09 08:06:42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2014-03-09 08: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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