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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星期二

直播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图文直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开始时间:2015-09-21 09:32

直播摘要:

文字实录
【王玲:】
  各位记者,上午好!非常欢迎各位记者参加今天最高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2015-09-21 10:13:34
【王玲:】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就这个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给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2015-09-21 10:13:52
【贺小荣:】
  各位记者,上午好!
2015-09-21 10:14:19
【贺小荣:】
  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2015-09-21 10:14:29
【贺小荣:】
  一、关于《意见》制定背景和过程
2015-09-21 10:14:40
【贺小荣:】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坚持改革的问题导向,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评估2013年10月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起草改革文件。先后召开六次调研座谈会、三次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四级法院法官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中央改革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经过中央政法委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的审议讨论,完成了《意见》的起草工作。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会后我们根据中央深改组会议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今天,正式向社会全文发布。
2015-09-21 10:14:53
【贺小荣:】
  二、关于《意见》的总体目标和基本结构
2015-09-21 10:15:04
【贺小荣:】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按照这一基本思路,《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为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2015-09-21 10:15:14
【贺小荣:】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2015-09-21 10:15:24
【贺小荣:】
  (一)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
2015-09-21 10:15:34
【贺小荣:】
  为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意见》在总结一些法院探索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的经验基础上,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2015-09-21 10:15:45
【贺小荣:】
  (二)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
2015-09-21 10:15:55
【贺小荣:】
  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是审判权力运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金”的作用。《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2015-09-21 10:16:04
【贺小荣:】
  (三)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2015-09-21 10:16:13
【贺小荣:】
  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必须在一线办案。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因此,《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2015-09-21 10:16:23
【贺小荣:】
  (四)建立专业法官会议
2015-09-21 10:16:33
【贺小荣:】
  针对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后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官职业化程度尚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2015-09-21 10:17:02
【贺小荣:】
  (五)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2015-09-21 10:17:12
【贺小荣:】
  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长期以来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意见》专门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
2015-09-21 10:17:21
【贺小荣:】
  (六)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2015-09-21 10:17:31
【贺小荣:】
  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是对其进行追责的必要条件。《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重点内容为: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二是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长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等。
2015-09-21 10:17:41
【贺小荣:】
  (七)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
2015-09-21 10:17:51
【贺小荣:】
  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015-09-21 10:18:02
【贺小荣:】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5-09-21 10:18:12
【贺小荣:】
  (八)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
2015-09-21 10:19:05
【贺小荣:】
  《意见》始终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并行的精神,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2015-09-21 10:19:19
【贺小荣:】
  四、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2015-09-21 10:19:32
【贺小荣:】
  《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明天即举办司法责任制改革专题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帮助试点法院全面理解和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下一步各试点法院将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及时就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督察指导,努力实现预定的改革目标。
2015-09-21 10:19:43
【贺小荣:】
  谢谢大家。
2015-09-21 10:19:53
【王玲:】
  非常感谢小荣主任的发布,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2015-09-21 10:20:1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刚才贺主任提到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的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个《意见》中有哪些规定是特别典型的体现这个精神的?谢谢
2015-09-21 10:23:19
【贺小荣:】
  能不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建立审判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传统的审判模式因强调内部层层审批,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进而导致审判权责不清,遭到社会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评。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吸收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的成熟经验,重点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院庭长由过去审批案件向现在办理案件的转变,更加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二是实现院庭长从办公室回到审判席的转变,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三是实现各种审判组织、各类审判人员从过去权责不清到现在职责明确的转变,充分提升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四是实现从过去片面强调审判责任到现在责任与保障并重的转变,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2015-09-21 10:23:42
【贺小荣:】
  上述转变体现在文件中,主要包括下列改革举措:一是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二是彻底改革裁判文书的签发制度。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最终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和签发权相分离,即“法官署名、领导签发”。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分别明确了不同审判组织签署和签发裁判文书的不同方式,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统一,让审判权真正回归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三是明确了审判责任的追责范围、承担方式和追责程序,强调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015-09-21 10:23:52
【人民法院报记者:】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为什么还要强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请问这是不是矛盾的?谢谢。
2015-09-21 10:32:51
【贺小荣:】
  在“让审理者裁判”的新型审判模式下,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还有无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如何正确评价和定位院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关键要看二者的权力边界和行权方式是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2015-09-21 10:33:17
【贺小荣:】
  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权力边界不清,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有时高于法官的审判权,有的甚至直接取代了审判权,违反了“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原则,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审判管理权的简单否定和绝对排斥。事实上,现代社会公权力的运行均离不开必要的管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例外。如案件分配机制、审判长的指定、法官审理案件的期限、法官的回避、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公开等一系列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程序性事项,都需要必要的管理活动来保障。在此应当强调的是,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判断权和裁决权,审判管理权的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的范围之内,任何与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相关的实体性事项,均不宜涵盖在审判管理的范畴之内。如证据能否采信、合同是否生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案件实体问题,都不能通过审判管理来解决。这正是本轮司法改革在确定审判管理权时的一次重大转型,也是对传统审判模式下审判管理的一次新的革命。
2015-09-21 10:33:27
【贺小荣:】
  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是人民法院内部为解决程序性事项而设定的一种决定与服从的垂直关系,而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便是为解决程序与实体事项而设定的一种相互制约、彼此独立的平行关系。审判权作为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中的核心,不能直接被审判监督权所改变,但要受审判监督权所制约。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审判监督权全新的内涵:一是监督有序。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须受范围、程序、方式的严格限制。二是监督有度。审判监督权必须保持必要的克制,院庭长不能直接否定和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也不得要求合议庭改变意见,确保监督有度。三是监督有痕。院庭长的全部监督活动必须记录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为甄别和辨识审判责任奠定基础。四是失职有责。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明确了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边界,同时又加重了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意见》明确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2015-09-21 10:33:41
【贺小荣:】
  应当特别强调指出的是,院长、副院长、庭长对特定类型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这是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突出特点,也是对传统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一次深刻革命。
2015-09-21 10:33:58
【中央电视台记者:】
  中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请问这个《意见》如何落实这个要求。
2015-09-21 10:34:21
【贺小荣:】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尽管其权力性质和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要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正是基于这一原理,《意见》25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主要有两种类型:
2015-09-21 10:34:35
【贺小荣:】
  一是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故意在刑法和民法理论中均有详细而专业的解读,在此主要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故意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审判责任。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反诉讼法上关于管辖和立案的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在审判过程中,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毁损证据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等。
2015-09-21 10:34:46
【贺小荣:】
  二是审判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是与故意相对应的一种主观过错,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重大过失行为一般有:审理案件时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2015-09-21 10:34:55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意见》在强调严格追究法官违反审判责任的同时加强对法官履职的这样一种职业保障,请贺主任介绍一下法官履职职业保障的具体措施,究竟怎么样能够让我们的法官没有后顾的来开展工作?谢谢。
2015-09-21 10:35:48
【贺小荣:】
  多年来,围绕着为什么要提高和如何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社会上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
2015-09-21 10:36:01
【贺小荣:】
  严格的司法责任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适应。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在缘由取决于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因为判断的公正必须以意志的独立为前提,而意志的独立又受制于主体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既然我们需要法官生产出全社会最放心的司法产品,我们就应当以相对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当然,从当前的中国国情出发,我们不可能单纯以过高的薪酬待遇来拴心留人,我们更需要以必要的社会尊荣来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加入法官群体。《意见》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本的安全保障。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见》43条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良好的履职生态。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意见》39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意见》44条规定,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三是稳定的职业预期。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总之,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令广大法官深感欣慰的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不难预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和功能必将通过一个个裁判中的公平和正义得以显现和释放。
2015-09-21 10:36:15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意见》在强调严格追究法官违反审判责任的同时加强对法官履职的这样一种职业保障,请贺主任介绍一下法官履职职业保障的具体措施,究竟怎么样能够让我们的法官没有后顾的来开展工作?谢谢。
2015-09-21 10:49:16
【贺小荣:】
  多年来,围绕着为什么要提高和如何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社会上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
2015-09-21 10:49:30
【贺小荣:】
  严格的司法责任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适应。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在缘由取决于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因为判断的公正必须以意志的独立为前提,而意志的独立又受制于主体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既然我们需要法官生产出全社会最放心的司法产品,我们就应当以相对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当然,从当前的中国国情出发,我们不可能单纯以过高的薪酬待遇来拴心留人,我们更需要以必要的社会尊荣来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加入法官群体。《意见》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本的安全保障。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见》43条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良好的履职生态。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意见》39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意见》44条规定,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三是稳定的职业预期。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总之,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令广大法官深感欣慰的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不难预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和功能必将通过一个个裁判中的公平和正义得以显现和释放。
2015-09-21 10:49:41
【王玲:】
  谢谢各位记者的提问,也谢谢贺小荣主任非常详细的解答。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5-09-21 10: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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